新律师第一次办案的注意事项—148在线律师

新入门律师首次办案一般都有老师、老律师或师兄师姐带领,此时他们中的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是在进行启蒙教育,一般只是想让年轻律师帮他们干活儿。为师者无意,为徒者可不能无心。师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会给徒弟留下久久难以磨灭的印象。然而律师行的“师徒”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师徒关系,没有约定俗成也没有硬性规定。师傅不会一本正经煞有介事的教训,不会把助手当作徒弟看待。在言传身教中,“身教”成分居多,很少有人喋喋不休的说教。由于是实际工作而不是课堂模拟,作为老师的律师只能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办案习惯处理事务,而他们的水平有高有低,经验有多有少。并不是每一句言论都正确,每一个举止都得体,每一种方式都恰当。所以青年律师跟着他人第一次办案时切忌机械模仿,更不能东施效颦。要“择其善者而从之”。所谓“善”一是指正确的、合法的、有根据的;二是指合理的、得体的、有礼貌的;三是指经验、技巧和独到之处。

以接待初次来访的当事人为例,无论办理何种律师业务,都要首先经过接待当事人这一必经程序。在来访的当事人中,有的单纯进行法律咨询,有的是先咨询然后决定是否委托,还有人是来考察律师、比较、询价或者其他别的目的等等。当事人对接访律师的第一印象特别重要,关系到对你的信任程度甚至转变他们的来访目的。有的律师通过认真细致的回答和深入浅出的分析,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欣然接受律师的建议和意见,乃至当场拍板办理委托手续……,一桩业务成交了。某些律师则不然,有的对接待来访不感兴趣,有的不以为然、有的不得要领,有的嫌麻烦怕罗索,有些业务繁忙的律师往往应付了事。所以说一名工作经验不太丰富,业务水平一般的律师在接待来访时由于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可能会收到良好效果。而一名业务水平很高经验很丰富的律师因为种种原因对来访的当事人态度平淡简单应付也可能当时看不出不良后果。两者对年轻律师的影响大不一样。如果认为后者是大律师名律师而一味模仿,无疑会对今后的工作带来负面效应。如果学习前者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肯定对未来的进步大有裨益。

第一次接触业务,一般应该将精力放在对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上,既要注意到办案过程也要注重办案效果,过程与效果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这样讲,在诉讼和仲裁案件中,过程的意义要重于结果。因为“过程”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办理案件所进行的工作历程,是由律师来独立完成的工作。而“结果”则是指案件的结论,这种结论既包含律师的工作成效又包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意志,结果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而不在律师。这一点,大多数当事人都能明白。当然,当事人的目的是放在结果上,但是当事人对律师的要求却主要是放在过程上。如果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尽管结果不够理想,当事人也会对律师的工作过程感到满意。相反,如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尽管结果十分理想,当事人只会感谢法官而不会感谢这样的律师,律师甚至会遭到指责或投诉。

第一次独立办案是指在跟着他人第一次、第二次、第N次办案的基础上从头到尾自己一个人完成一件法律事务。

独立办案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导或其他律师收案后交办的案件;这种情况省略了收案之前与当事人交谈甚至讨价还价的步骤。二是从解答咨询开始在了解案情的同时让当事人了解你、信任你,直到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开始按部就班的进行工作。

接下来,将要昂首阔步走上庄严的法庭。

这里所说的第一次出庭是指进入律师事务所拿到实习律师执照后陪同执业律师初次参加开庭。这仍然是学习的重要过程。应当指出:所谓陪同出庭的案件可能是你自始至终参与的案件,也可能是执业律师临时调用的助手。若是前者,则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将各种必要文件按顺序摆放整齐,随着庭审的进展情况,适时准确地拿出来宣读或递交。若是后者,也要准备好记录工具,简单询问基本案情。不管以何种身份出庭,只要一出现在法庭上,便开始了你的“发言”,你的神态、步伐、衣着、姿势等形象语言和肢体语言都在向全体庭审人员、旁听人员展示着你自己。

接下来就开始进入程序。由于你是承办律师的助手,就庭审内容来讲,会显得比较轻松,因为你没有多少事情要做。但就第一次出庭“练兵”而言,其紧张程度可能会胜于主办律师。你要观察审判长、陪审员(审判员)、书记员的姿态表情问话方式;要倾听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发言辩论,要注意我方当事人、律师的陈述、动态和技巧;同时还要环视整个法庭的气氛……这时你会自然而然的想起“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句成语。第一次出庭你可能没有发言的机会,但不能因此而掉以轻心,在体验庭审气氛的同时要在思想上介入案情,因为这时你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思考、陈述、辩论,尽管不能够当庭发言,但思绪一定要随着庭审进程走下去。要不断的提醒自己:假如我是主办律师,我应该如何应答?然后对照主办律师的发言,暗暗的纠正“错误”或肯定“正确”。只有这样做,当你第一次开庭之后,仿佛经历了一次真正的实战演习。为今后的独立出庭奠定良好的基础。

庭前准备有两个阶段:一是了解案情、收集证据阶段;二是分析整理、准备资料、拟定文书阶段。就开庭而言,第二阶段的准备尤为重要。有些律师恰恰容易忽视这点,自以为掌握了证据、熟悉了案情,就可从容开庭了。所以经常在法庭上见到有些律师侃侃而谈、振振有词而难以切中要害,但开庭结束法官要求递交书面发言材料时,总会引出一些托词“等我回去整理好送过来”“马上写好”……。此时如果自己的当事人在场,容易对其做法产生不满。再者,如果开庭结束后审判员立即进行合议,但是看不到一方律师的书面材料,从而难以理解律师的观点,这又怎么能采纳这位律师的意见呢。所以,开庭之前必须要拟订书面发言材料:代理词、答辩书、辩护词等。最好将文件打印出来,按照庭审程序依次摆放整齐,当庭审需要时干脆利索地从卷宗取出。

第一次独立开庭,不求十全十美,但愿万无一失。

律师界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出名,民事案件获利”。十分形象的表明刑辩业务对于一名律师的前途有着何等重要的影响。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将越来越细致,各种头衔的专业律师将越来越多的活跃在各个法律领域。但是,无论如何,从未走上法庭为被告人进行过辩护的律师很难称其为真正的律师,充其量只能称为“XX(专业)律师”。这里丝毫没有褒贬之意,只是说明刑事辩护业务对于年轻律师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不管今后向哪个方向发展,刑事辩护都应该成为每位律师的看家本领。

被告人或嫌疑人作为涉案人员,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大多数不愿意透露对自己不利的情节。如果在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直接从他们口中获取第一手资料,很可能对案件形成偏见,将当事人为自己的辩解当作律师的辩护意见。

为此,会见最好安排在阅卷之后进行。

应当明确: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的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使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分的材料和意见。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同,虽然同样接受委托,但不是代理人更不是代言人,不能为被告人或委托人的意志所左右。不能人家要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总而言之,会见当事人的目的主要是从一个方面或者说一个角度了解、掌握案情;另外一个目的是让当事人见到自己的辩护律师,让他把想说的都对律师说出来,同时让他知道他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以及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当然也不能忽视他对的律师的考察评价。

有些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往往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态势,好像是救世主的样子。语气严厉、表情威严,给当事人一种再次被提审的感觉。这是辩护律师的一大忌。须知,我们律师是他们的保护人,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有严格的区别。尽管大家都明白“无罪推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无论如何,人被他们抓起来了,如果没有罪错,允许随便抓人吗?可见,当他们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刹那,实际上已经开始被认为有罪了。而律师千万不能有这种想法,律师应当作“无罪推定”的模范。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面前失去自由的当事人与律师应当是平等的,在平等人面前当然要平等对话,要热情、礼貌,要体现服务精神和维权精神,要通过谈话的语气、举止给他们树立信任感、依赖感,以迅速与你缩短距离,向你吐露真情实感。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会见目的,达到预期效果。

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以及分析或讨论之后,即可着手撰写辩护词了。辩护词是刑事辩护的灵魂,是律师辩护思想和辩护观点的具体反映。辩护观点的准确与否、力度如何,集中体现在辩护词中,辩护词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着案件结果,同时还影响着律师的声誉和口碑。有许多律师恰恰忽视这点,仅凭自己的基础知识和经验,在法庭上临场发挥,侃侃而谈,自以为能打动法官检察官和旁听人员,其实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常常弄巧成拙。这样做,即使你的观点正确、论据充分,在法官检察官心目中充其量只能是个聪明的辩护人,但不会认为你是一名负责任的、勤快的律师。头脑清醒的被告人也不会感到满意。可以这样讲:辩护词的质量就是律师的工作质量,辩护词的成败决定着辩护结果的成败。须知,刑事判决书采纳或不采纳的律师意见,绝大多数摘自辩护词。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出庭,又称之为参与庭审活动。这是庄严神圣的一刻,作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应该抱着严肃而又庄重的心态对待每一次开庭。关于在开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不再赘述。现主要谈谈庭审中辩护人的发问与辩论。

“心直口快”不适合法庭发问,“气势汹汹”有失律师风度,“反唇相讥”则会让人感到轻浮。文质彬彬,一语中的,柔中带钢,方显律师发问水平。

发表完毕辩护词之后,接下来就是第二轮发言,这才是真正的法庭辩论。一般情况下,公诉人能预测到律师主要辩护观点,从而在庭前有所准备,当你的话音刚落,他们很快就能进行反驳,反驳的理由一般是公诉词的延续。所以,在辩护词之外,最好准备一份辩论提纲,以用于第二轮答辩。有时,第二轮答辩也常常是辩护词的重复或者延续,但不能因此而不做答辩,可以换一种表达方式,也可以向纵深剖析,以进一步阐明辩护观点。辩论最能考验律师的思维敏捷程度,在听取对方发言的同时准确理解要点,迅速做出反应,既要沉着冷静,又要主动出击。尽量让思维和发言同步进行。要学会煽动造势。在发言中语气语调抑扬顿挫,富有感情。遣词造句准确生动,引人入胜,旁征博引,有理有据,使所有旁听者被你的发言所吸引,为你的情绪所感动。从而赞同你的观点。

从理论上讲,辩论应当针锋相对,有问有答。实践中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一定针锋相对,更不一定有问必答。因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所以,任何一次发言必须围绕这个主题进行。不仅仅是与本案无关的话题不必争论,即使与本案有关,但与辩论主题关系不大的内容也不必过于计较。有时法庭辩论会非常激烈,唇枪舌剑、喋喋不休。此时更要注意一不能偏离主体,二不能来回重复,三不能人身攻击,四不能使用刻薄讽刺性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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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诉讼22.委托他人打官司,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3.我需要请律师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律师出庭,因此投资者可以不用委托律师为代表出庭,可以自己进行诉讼。法庭针对小金额案件还采用简易的诉讼程序。 https://investor.szse.cn/index/update/t20111114_536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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