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提供的《居间协议》。青年报记者罗水元摄
7000元退税起纠纷
史先生原本居住在虹口区一套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一室户售后公房里,2014年1月初,他向有关部门缴付近万元费用办理有关手续后,该房性质从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于2014年5月20日以70万元出售。
史先生说,这125万元就是明明房产原来所说的“打包”总价,该总价不但包括房子价钱123万元,还包括税费与中介费一共2万元。这一点,通过将《居间协议》第二条“其它要求”第一条中原本打印的“该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甲乙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改为手写文字“该房价包含税费、中介费”而得以体现。
然而,“该房价包含税费、中介费”中的“税费”,是退税以后的税费,还是退费之前的税费?史先生与明明房产各执一词。
下家:7000元应退给我
史先生说,经在其他房产中介工作的朋友提醒,才知道他在一年内卖出原来自住售后公房再买新房过程中,可以享受退税待遇,但在新房交易过程中,他没有想起来。
史先生介绍,新房交纳的契税为1.06万元,而他售出原有住房时的7000元契税可以退还。俞某便要求将这7000元退税抵扣在应交纳的1.06万元中,史先生“一时没有反应过来”,同意了。此后,史先生得到的一张《税收缴款书》上所载明的“实缴金额”为3600元,缴款人为史先生本人名字。
事后,史先生“感觉不对”:“退税是退给我的,不是退给房产中介的。”史先生认为,原来《居间协议》中约定的“税费”应该是不包括退税的税费,房产中介应该将少缴的7000元退给他,但遭明明房产拒绝。
“如果中介坚持不退,中介费就是2万元减去3600元,有1.64万元。”史先生说,他怀疑,中介可能早就知道退税事宜,才有意推出“打包价”,让他在“打闷包”中,误以为几千元中介费划算而继续交易。
中介:不应该退还7000元
明明房产俞先生对于《居间协议》中“该房价包含税费、中介费”一句的理解是,此处的“税费”,是抵扣掉退税后的税费,那7000元不应该退给史先生。
俞先生称,“打包”后,他是受史先生委托才前往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那儿交纳契税,交纳契税之前,虽建议过将退税抵扣应纳的契税1.06万元,但采纳不采纳,不是由他决定;而且,他当天在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还要办理其他手续,在他实际支付3600元契税款前,史先生已办好了有关用退费抵扣应缴契税的手续。
对于史先生索要那7000元的事情,俞先生表示不理解:如果不同意用退税抵扣应缴纳的契税,当初在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契税时就应该提出来。
律师:退税要防“打闷包“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可以享受退税。若新房子价格高于售后公房出售价格,按售后公房出售价格退税;若新房子的买价低于售后公房的出售价格,则只能退新房子办产证时所缴纳的契税,而不是以售后公房的出售价格来计算退税款项。
对于新房子价格高于售后公房出售价格的,如果是先卖后买,可以在过户交契税的时候直接抵扣;如果是先买后卖,需先为新房交纳契税,待售后公房出售后,再凭买新房的完税证明、产证、合同和售后公房已经销售的合同去申请退税,退税直接打到售后公房产权人所提供银行账户里。
对于史先生的遭遇,赵星海律师认为,如果房产中介在与其签订《居间协议》前尽了提醒义务,退税可以与买新房时应缴税费相抵扣;如果房产中介没有尽提醒义务,消费者又不知道退税事宜,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理解,退税应该归消费者;但是,如果消费者知道退税事宜,即使房产中介没有尽提醒义务,在具体操作时,消费者又配合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认同并接受了将退税抵扣在新房所应缴纳的契税中,即使事后反悔,也难以获得支持。
赵星海建议,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房产中介应尽可能尽提醒义务,将协议或合同细化至不易产生歧义程度,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而消费者,为防被“打闷包”,应尽可能要求细化《居间协议》条款,如果因一时对退税事宜无知而签了《居间协议》,在发现《居间协议》中涉及税费条款可能产生歧义后,就应尽可能与房产中介补签协议,在未补签协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配合”办理有关抵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