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需要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也要考虑监护人特别是留守儿童或者为生计奔波的监护人的现实情况,而平台相较于监护人更有技术能力从源头上实现有效监管。当然,并不能以此推卸监护责任,比如监护人可以给未成年人设置支付限额等。
袁芳:我认为这种担责比例的切分是合理的。首先,它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和对各责任担当人应负责任的明确划分。通过设置责任比例的方式,区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的责任,既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提出技术防范和管理创新的要求,也明确了监护人的监管职责,还有助于减少因退费引发的纠纷和矛盾。这不仅有助于各方主体履行义务,还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担责比例还预留了对复杂实践情况的灵活应对路径,使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适用者可进行合比例、合目的的裁量性适用,继而使得责任划分更加公正。
黄澄清:网络游戏沉迷是一个社会问题,防沉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是防沉迷工作的主体,需要共同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共识。未成年人突破防沉迷限制并在游戏中完成超额消费,导致这个问题产生的各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否则谈不上“共同承担”。
为了推动团体标准在解决实际纠纷中的应用,我们例举了你所提及的一些实践中的典型过错情形:比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接入统一实名认证,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实名的用户进行限充将承担100%责任;比如,监护人通过多种或多次情形破坏防沉迷成果的(如主动帮助未成年人人脸识别,放任未成年人长期消费,一个家庭多次申请退费等)将加重责任,甚至承担100%的责任等。
03.法治网研究院: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金额管理做了细致要求。比如,针对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同一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针对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同一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您怎么评价这一规定,对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执行该规定方面有什么提醒?
袁芳:《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金额的限制性规定,在体系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通过设定具体的金额限制,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其过度消费;又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标准,有助于减少因消费行为引发的纠纷。
熊丙奇:这个规定还是有必要的。根据不同年龄层次,从充值金额方面进行限制,避免了大额充值后要求退费的消费纠纷,而且也聚焦针对未成年人群体消费不理性的特点。
杨攀:我觉得这个规定非常好。充值金额小除了可以避免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还会避免不少消费纠纷。虽然这个办法不难想到,但还是应该点赞。
专家简介
黄澄清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攀
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网络教育立法研究所所长、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熊丙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曾出版多部教育学专著
袁芳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南省律师协会“护苗”讲师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