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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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原创晋怀光袁珊珊市监长缨2024年10月22日21:34山东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的法律依据说明

各位领导:

我局屡次接到社会治理中心将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群众诉求问政交办我局办理,如此会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造成群众投诉问题的堆积,此类工单在法律法规及各级文件中有明确的消费维权与监管规定。

经我局调查总结: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类型几乎皆为交纳预付款后商家停业导致无法消费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此类消费纠纷在法律法规及各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预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

(二)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

二、关于消费维权,哪个部门来执行监管问题: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017年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国家文件关于对各自职责界定的规定:

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各部门各自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对各自职责的界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二)基本原则。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2.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3、根据《JN市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J政字﹝2016﹞110号)“(二)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构建无缝化大监管体系.....”(同样规定)

4、《QF市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Q政字﹝2016﹞58号)“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构建无缝化大监管体系....”(同样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国家规定“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法律法规有明确监管部门的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无明确监管部门的按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四、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由主管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兜底”牵头职责也仅限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这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明确作出了规定。教育培训机构所涉消费者投诉并不适用“兜底”情形。

五、社会意义及危害

行业监管是行业消费权益的国家保护部门,国家保护在先;

退费是消费纠纷的重要表现之一,与行业监管不可分割。且是行业监管群众工作宗旨工作核心工作之一;

消协是社会组织,无执法权。排在国家保护部门之后。

“教育培训机构”表面的退费问题,其实最终还是从上而下的行业监管问题;“中小学生辅导培训退费问题“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职责,且有法定监管部门,对于这一重大社会问题,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岀的整治通知中,市监部门所做的是:

1、积极依法履职职权内的职责;

2、听从上级领导部暑:对市监局法定职责外的其它职责,积极配合其法定主管部门积极加强监管治理。

综上法律规定、依据“法有规定必须为”的精神,为切实加强不同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类似消费工单,请各位领导重视此类问题,及时转办其行业主管部门以快速加强其行业监管、加强其行业消费维权保护,及时治理舆情化解民情解决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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