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6日原告带领孩子到被告经营的轮滑训练班试课。试课后,原告决定让孩子在被告经营处学习轮滑,并扫码支付课时费3609.60元,购买课时共计30节课。孩子到被告经营处学习轮滑,一共上了8次课,剩余22节,课时费总计剩余2647.04元。2023年7月份被告经营处的管理教师告知该机构无法继续经营,一时也拿不出钱进行退款。
原告认为,被告这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又不进行退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到南关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纠纷往往存在单个案件,具有诉讼标的较小,收集证据困难,退款周期长,不容易找到被告等特点。诉前调解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省事、省时、省力的纠纷解决方案。
本案中,由于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实现了“情理法”相统一,促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及和谐社会理念,最终通过司法确认保障协议的履行,让双方当事人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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