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多个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费用纠纷中,司法实践对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究竟如何界定存在一定争议。经我们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的实务观点显示,法院在处理学费纠纷时更倾向于将二者间的关系界定为教育服务关系,如在(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9号案、(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530号案及(2021)京02民终4279号案等案件中,法院在处理学费纠纷案件时均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但是也有极少数判例将该法律关系界定为非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例如在(2022)辽01民终1652号案中,法院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期间民办学校和学生之间形成教育管理关系,而非平等主体间在协商基础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此该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但这样的观点毕竟是少数。由此可见,许多法院已为民办义务制学校与学生学费纠纷解决提供了司法解决的途径。
二、学生欠费问题研究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办义务制学校被学生欠费问题。如果金额不大、人数不多,一般能协商解决。但是,一旦出现金额较大或者恶意拖欠的情形,如何处理可以较为妥当地化解纠纷,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总结。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学生入学后未按照要求缴纳学费,民办义务制学校可依据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寻求司法救济。
三、学生要求退费问题研究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学生和家长要求民办义务制学校退费的问题。经分类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将逐一分析。
1.关于学生缴费后未入学的费用退还问题
实践中,民办义务制学校在进行招生时为了确定学位,可能会存在提前向学生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如要求学生向学校预交下一学期/学年的学杂费、住宿费,或是向学生收取“预留学位费”(以下简称“学位费”)等。虽然这些费用均表现为学生向学校预交一定的金钱,但不同的费用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其中,预交的学杂费、住宿费在性质上属于教育服务合同预付款,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不具有债权担保属性,如果学生并未入学,民办义务制学校并不能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学生预交费用不予退还。至于“学位费”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定金,是否可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这一问题还需作进一步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应考虑学校为学生入读所提前做的准备,不应要求学校全额退还费用。如(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530号案中法院提出“鉴于学校已为原告等学生上学做了必要的准备,创造了一定的就读条件,故在返还款项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本案实际,以返还75%为宜。”
此外,关于学校因学生未能按时入学导致的损失是否可请求予以赔偿这一问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性的答案。在(2020)粤19民终1511号案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学生在开学前转学,导致学校在当前学期未能补录成功,确实会因经营成本加大导致一定损失,因此酌情支持学生赔偿学校损失2000元。
2.关于学生入学后出现转学、退学等情形的费用退还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纠纷案件较少,在(2021)京02民终4279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存在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但是学校积极开展线上授课,即使课程内容较原教学计划有所调整,但确为疫情期间保障教学所必需,属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综合考虑先前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方式、收费标准、当事人合同预期、学校以线上方式开展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线上教学效果及影响因素等情况,最终判令民办学校退还20%的学费。
具体来说,如果确实因为政府防控措施的原因导致学校不能按期开学,从而造成了提供教学服务的学校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则可以考虑援引不可抗力说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形下,家长可要求退还一定比例的学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民办学校在国家政策指引下纷纷改由线上教学,此举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