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6日,吴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私教课起止日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私教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协议签订后,吴某支付20000元私教费并获赠2000元。吴某于2019年至2021年接受私教培训,共消费8960元,尚余预付款11040元(不含获赠2000元)。吴某认为,受某健身公司更换私教以及吴某搬家等原因,致使私教课未如期完成,故诉请解除协议,要求某健身公司退还私教费13040元。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吴某与被告某健身公司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协议》;二、某健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费用6624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约定了消费者一经购买即不得退款的协议是否有效?退还费用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同时,某健身公司虽不存在违约行为,吴某也没有解除协议的正当理由,但并不表明某健身公司不应退款,还应考虑债务的具体性质加以综合判断。《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损失,本案中,私教课程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吴某可以请求终止协议的履行。
关于退还费用数额问题,鉴于某健身公司在案涉协议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协议价款、服务期限以及某健身公司应支付成本、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角度出发,酌定某健身公司退还费用比例以60%为宜。同时,考虑到被告某健身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其赠送的2000元不应作为基数考虑。
律师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更有不少年轻人青睐于健身房、私教课。健身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商家作为经营者也需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协办】
作者: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金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