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说到自己在健身房的消费经历,不禁感慨万千,自己订购私教课本是为了放松身心、强身健体,没想到却碰上了这样的糟心事,甚至还因此闹上法庭。
私教离职,健身房不给退款
2021年4月份,高女士与某健身房签订《私人/小组训练合同》,自己购买健身房提供的私人教练课程33节,健身房赠送3节,合计课程36节,费用为10890元。她于合同签订当天向健身房支付了全部费用。
根据《私人/小组训练合同》约定,健身房为她提供的私人教练为“Mini”教练。2021年7月初,她在上完5节课后,“Mini”教练就从该健身房离职了。因为自己和健身房对更换后续的私人教练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她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
但是,健身房拒绝了高女士的退款要求,只同意更换私教,理由是高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私人/小组训练合同》已明确约定“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会员不可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
高女士对此十分郁闷,自己连合同的条款都没看就签字了,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有此条款内容,为此,高女士一纸诉状将健身房告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房的《私人训练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高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霸王条款”,究竟有没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为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案涉《私人/小组训练合同》约定,“如原定之私人教练无法提供指导,健身会所有权另行安排合同教练代替”,“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会员不可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但上述条款均系格式条款,健身房在签订合同前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高女士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故高女士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本案中健身房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令“Mini”教练继续为高女士提供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应归责于健身房。故法院判决高女士与健身房签订的《私人/小组训练合同》解除,并由健身房返还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九千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一种类型,该类型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合同(条款)。
近年来,健身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需注意预付消费存在风险。消费者要审慎判断经营者的资质、经营状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理性消费。在签订合同时全面了解有关服务内容、有效期、退转卡等条款,谨防“霸王条款”,注意留存消费凭据以备维权所需。在消费权益受侵害时,及时向市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