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清凉泳池迎来客源高峰,其间消费纠纷事件也层出不穷。日前,广州的消费者余女士向羊城晚报《Y-记者帮》栏目反映,她欲找女教练学游泳,洽谈中健身房销售人员承诺可以提供女教练一对一教学。不料,余女士缴费一个月后第一次去约课,健身房却告知她女教练已经离职了,于是她提出全额退款的要求。
健身房门店起初表示可以退游泳培训班的费用,但另一项为期两年的健身会员卡费用不能退。多番协调下,7月26日,店长又向余女士承诺,可以通过帮其转让健身会员卡的方式完成全额退款。
想学游泳,缴费不久后教练离职了
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6月10日,余女士找到威蒂斯健身游泳会所的销售人员,提出希望找女教练学游泳。在交谈中,销售人员承诺可以提供女教练一对一教学,并建议她“学游泳就要常来练习”。当天,余女士缴费办理了1988元的两年健身会员卡和2088元的游泳课程。
多番协调,店家最终予以全额退款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余海涛律师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办理的2088元游泳课程,因为属于‘一对一’专属私教课,具有定制的属性,教练离职一般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学习效果,进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如果因私教教练离职,健身房应当退回游泳课款项。”余海涛说。
而对于1988元健身会员卡是否应该一并退回,余海涛认为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等确定是否能退款。“一般情况下,对于健身会员卡而言,其性质仅为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器械和健身场所及一些基本服务的费用,健身服务合同一般会约定如无合理理由,不予退款。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等。因此,在健身房服务不符合质量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未消费的会员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