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买了健身房一万多元的私教课,还没开课就在家摔伤手腕骨折,他与健身房多次协商退费未果,只能诉至法院,李先生的购课费用能退吗?
??李先生与南通某健身房签订《健身购课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课程费用12300元。协议中还约定,会员如有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如身体疾病、备孕、怀孕、身体不适等)要求退课、退款的,须承担未使用课程金额30%的违约金,如不承担违约金,健身房不予办理退课。
??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李先生在家不小心摔伤导致手腕骨折。因为接下来无法健身锻炼,他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费,对方不同意。李先生便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健身房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李先生系个人原因要求退课退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二是退还金额的问题。合同因违约解除,守约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认为应以合同总价的30%计算违约金,法院不能支持。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本案中,被告一次性预收了12300元作为服务费用,显然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据此,超过部分73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应承担剩余5000元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近日,崇川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健身房按照5000元的30%即1500元收取违约金,剩余的10800元退还给原告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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