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贷款60万元请私教,课程排到2034年,却因生病无法剧烈运动......
四月不减肥,五月徒伤悲
随着天气渐渐回暖
我把减肥健身提上了日程
可冲动消费60万元买了私教课后
我生病了,不能剧烈运动
这可怎么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教课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原告小淑(化名)竟贷款60万元购买健身私教课,每月还贷不堪重负,后得知自己因身体状况无法剧烈运动,遂要求被告健身中心解除合同并退费。
“氪金”60万元为健身
小淑声称因身材微胖,担心身体健康,遂到某健身中心办了张健身卡,并聘请了私教。健身后,小淑对肉眼可见的减肥效果十分满意,对健身教练更是满心信任。一时冲动下,小淑与健身中心签订了十余份私教合同,包含700多节健身私教课,课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总价高达60万元。
合同签订地爽快,真要从口袋里掏钱时,小淑就犹豫了……原来她并不富裕,用信用卡支付一部分钱之后,已经囊中空空。此时健身教练就向她推荐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手把手指导她在手机上办理贷款,这才把天价健身私教费用补了上去。
贷款仅是眼下救急,没过多久,小淑还是迎来了明日之愁。小淑月收入不算低,但和每月还贷的3、4万元比,就是杯水车薪了。迫于还款压力,小淑向健身中心提出解除未履行的课程合同的要求。可办卡容易退卡难。健身中心并没有同意,小淑便咬牙继续上课。
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在这期间,小淑被查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禁止剧烈运动。于是小淑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称:
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根据“情势变更”的法律原则,要求解除剩余的13份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被告称:
原告尚有部分私教课程未使用,现在考虑到原告的病情,被告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但由于被告已经承担了营销成本以及运营成本,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承担20%的手续费。
法槌定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1、
小淑的情况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不属于!
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确实可以主张“情势变更”,但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而本案情况显然不符合。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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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小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可以!
理由一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
一般而言,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但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健身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强制他人去健身房健身显然并不合理;况且小淑现已经身患肝血管瘤,继续履行健身合同可能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这显然与当初小淑签订健身合同的目的相悖,因此双方继续履行健身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
理由二
当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违约方提起解除合同应被准许
当合同陷入僵局,法律也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小淑因其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要求解除合同,并非恶意违约,而继续履行合同对其而言显失公平。因此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目的是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3、
是否需要承担手续费?
酌情承担。
但考虑到健身中心确实存在营销成本,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也属于行业惯例,故解除合同导致的相应损失,小淑应予以承担。在健身中心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法院酌情按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作为小淑需赔偿健身中心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官有话说
当下,健身卡、美容卡等预付卡,时效越长,折扣越高,因此许多人在冲动之下就容易购买时效较长、价格也更高的预付卡。然而,一时冲动很容易令其忽视自身的消费实力。希望大家都能量力而行,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