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诉求一:退年卡费用2000元。诉求二:退已付款未上私教课费用11660元,总共退款13660元。我是在2023年04月08号在该健身房购买了健身年卡2180元,私教课陆续付款13740元,总付款15920元。已上课程8节课,每节课260元,应该还剩11660元,但是我核对后发现该健身房合同却写的是10140元!有1520元不知去向!全都通过支付宝转账,之前找过他们负责人,说不退费,叫我去起诉,要不就要收我30%违约金!要不就换教练,其中教练在上课过程中存在过渡营销,乱消课,叫我分期付款200多节课,总计七万多人民币!后来我找他们取消了,但是又另外签了一份合同,还标注不让退课退款一系列霸王条款!教练上课时也不认真、经常有事中途要去开会!一系列行为非常不负责!开的发票与合同也对不上只有9999元,不知道是什么操作!该健身房错误百出,现请求领导们帮忙保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让其退还我13660元,万分感谢领导们!
已受理已转交已回复已解决
网民: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4条、第14条、第17条(七)项等规定,经审查,反映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向“梦氏”交纳了相应款项,并签订会员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会员单方面解除的违约计算方式;暂无其他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违约情形。
按照《民法典》第465、471、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议反映人:一、向重庆市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交其他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进行投诉;二、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6月20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20030050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208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