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先交费,后消费”的商业预付卡,能否由商家决定过期作废?商家能否侵占消费者游泳卡内的余额?
记者查询得知,2011年,国务院转发了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7部门联合执行的《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明确表示: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来听听】
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性
办理会员卡、打折卡等消费方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也极易产生纠纷。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特别有力度的法律规定。像办理会员卡这样的预付式消费方式,只要是商家和消费者协商好,双方自愿,并且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允许的。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充值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该对经营者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否则经营者易主或者更换地址等,预交费用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格式条款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生: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商业预付卡都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多数商业预付卡背面的格式条款均规定“超过有效期本卡自动作废”。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但能否认定为无效条款还需要考虑实际操作性。
作为商家,在拟定商业预付卡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说明义务;当双方对商业预付卡记载的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做出不利于商业预付卡格式条款制定方的解释,尤其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如果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其应尽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作为消费者,在办理游泳卡时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消费情况,一旦发生过期作废纠纷,可以寻求管理部门协商,如果无消费、无支出,商家应该激活未用完的游泳卡或者退还余额。
【小来说说】
“我存在卡里的钱,因为到期没有使用完,难道就成了商家的钱吗?这是赤裸裸的明抢啊!”这是不少遭遇“游泳卡过期作废”消费者的质疑。
消费者委曲求全,而商家却理直气壮,原因何在?维权难、执法难、落实难!(记者李丽马丽侠来春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