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普及,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经营者跑路等问题不断发生,预付式消费纠纷已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点高发区。在佛山消委会2023年度受理的2905件有效投诉中,预付式消费投诉主要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按摩、驾校等。
据介绍,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分析,主要包括:一是培训机构资金链断裂、转让、停业,负责人卷款跑路,无法持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二是健身服务市场良莠不齐,强制消费、办卡难退、新旧公司数据无法衔接等问题不断;三是美容美发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效果不符,美容产品质量难以保证,诱导消费者办理大额充值卡,甚至是“美容贷”等;四是驾校退费纠纷,存在低价诱导,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一经交费概不退费”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2023年暑假,孙女士为儿子报名了某游泳馆的培训服务,充值了近千元。但孙女士的儿子游了一次后,觉得水太冷,游得不舒服,于是孙女士向游泳馆提出退费。但游泳馆认为孙女士及其儿子体验过服务后才报名,一经交费概不退费,拒绝了孙女士的退款要求。于是孙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佛山消委会接诉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了解,孙女士反映未与商家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而商家向佛山消委会提供了其与孙女士的聊天记录,并表示因孙女士在平台发表差评及视频,已经对其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坚决拒绝退款,并扬言欲起诉孙女士侵犯其名誉权。
佛山消委会分析认为“一经交费概不退费”该格式条款系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而孙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确实需承担一定责任。孙女士如仅对服务发表正常的评价,不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等主观恶意,商家不能一味地认为消费者给差评即侵犯其名誉权。佛山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对双方普及法律法规的同时,耐心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女士已收到退款。
艾灸调理效果不理想,未消费部分应有权解除合同
2023年5月初,朱老先生在某艾灸馆购买了一个7000余元的身体调理套餐,套餐内包含30次调理。但做完一次后,朱老先生感觉未达到商家宣传的效果,于是提出了退费。但商家以“所交纳的费用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费”的格式条款为由,并不同意退款。朱老先生认为7000多元对他们而言负担较大,无奈之下,只能向禅城区消委会反映,希望商家退还剩余款项。
禅城区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杨志坚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美容院关门注销,未消费款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王先生在三水区某生活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做养生理疗项目时,工作人员推荐其办理会员并充值即可免费享受本次项目,王先生非常心动,充值近3500元成了该店的会员。在王先生第二次接受完服务后,工作人员却通知他的卡里只剩2400元,提醒尽快到店消费,等他下次想继续接受服务时,却发现该店大门紧闭,无法联系上负责人。王先生向三水区消委会反映,希望退还未消费的款项,此外他认为第二次消费金额1000多元,明显收费不合理,超过市场定价,要求商家做出合理的解释。
三水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进行核实,发现王先生的会员卡仍在有效期内,但该生活美容店已注销。因无法联系上经营者,工作人员无法开展调解工作。但就此案涉及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工作人员与律师专家顾问团律师进行专题研讨分析,认为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注销,王先生也有权要求其经营者承担责任。工作人员为王先生释法答疑,指引其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王先生表示感谢。
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黎霞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美容院作为个体工商户,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无论是否注销,其债权人均可以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和家庭为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如消费者有证据线索可证明商家明知自己没有依约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为了非法占有财产,而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骗取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收受预付款后逃匿,所骗取的财物达到刑事立案金额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家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其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