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如何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合同的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部分内容无效。但是,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何在合同执行中兼顾合同自由与法律规定?
合同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意味着,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或多方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应尊重和遵守合同中的约定,除非这些约定违反了法律或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法律规定冲突,那么法律规定将优先适用。例如,如果合同中的赔偿金额远超过法定的赔偿标准,那么法院可能会调整这一条款,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以上规定都体现了在合同执行中兼顾合同自由与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法律优先还是合同条款优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某些内容,但如果这些内容违法,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法律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效并优先,一旦出现冲突,法律的优先级高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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