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拟明确预收费统一监管防卷款跑路法律培训机构暂行办法

2月8日,在“双减”政策落地两年多之后,教育部在官网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依法管理校外培训。

2月8日,教育部在官网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南都记者注意到,相较以往关于校外培训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又新增、细化了若干规定和举措,如首次对“校外培训”作出定义,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要求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以《教育法》《民促法》《民促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为基础,将好的经验做法凝练成法律条款,其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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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管理方针,平衡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共建良好教育生态

针对网络多次出现的“全面取缔校外培训”的谣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满足多样化文化教育需求的目标导向,明确了平衡机构、家长、学生、学校等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进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训管理制度。

《条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双减”意见》已失效,而是将推动《“双减”意见》各项举措形成长效机制,校外培训管理更加法治化制度化,促进其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新华社照片,2018年5月27日(周日),江苏南京参加校外辅导的学生一大早就被家长送进培训机构。当时,超出现有教学大纲、提前引入高年段课程教学已成为众多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教学手段。

根据近年来的校外培训管理工作实践,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校外培训界定为“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据介绍,定义中强调“有组织或系统性”,主要是排除一些亲属、朋友之间无偿的简单或非经常性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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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名称应载明“培训”字样,多个首次出现的规定有何考虑?

南都记者注意到,相较以往关于校外培训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又新增、细化了若干规定和举措。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南都记者了解到,“双减”之后,社会上的一些竞赛转到“地下”,以“夏令营”“游学”等名义,在异地组织考试,并向家长收取价格不菲的报名费。部分等级考试和竞赛层层转包,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报名、组织考试、评奖评审,甚至将考点直接设在培训机构。这样做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极易引发等级考试和竞赛主办方与培训机构的利益勾连,不仅对学生和家长造成不公,也不利于培训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此外,在学校及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的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也承担着素质教育的任务,也应参照执行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最新提出的规定,还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据介绍,这是根据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名称应体现培训服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含有歧义性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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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培训机构“卷钱跑路”,将预收费用纳入统一监管

长期以来,校外培训机构“卷钱跑路”是行业管理的一个难点和痛点。许多家长因为机构所谓的优惠政策,花费几万元、甚至几十万购买了大课包,最终在机构跑路后,无法追回学费,造成经济损失。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

预收费监管重在改变由培训机构单方控制预收费资金的状况,改变学生和家长在培训服务中的弱势地位;通过将预收费交由第三方即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培训服务提供进度向培训机构拨付资金,督促培训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效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一旦发生非正常停业,未消课的学费可从银行如数退还,最大限度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曲一帆指出,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

据报道,广东、四川等地已在积极探索“先培训后付费”模式,以从根本上化解“退费难”“卷钱跑路”问题。

日前,广东某琴行卷款跑路,遭家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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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用途,更好维护各方权益

关于培训机构上市融资的问题,专家解读称,具体仍应执行《“双减”意见》和《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规定。

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双减”意见》《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培训机构资金的用途,主要是考虑防止培训机构将融资及收费的费用用于与培训业务无关的投资,导致培训机构发生财务风险,损害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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