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类型: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退费标准:
1.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2.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3.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4.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5.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五条至第六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
7.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重庆市
文件号:渝价〔2005〕487号
退费类型:所有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就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退费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福建省
文件号: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退费类型:代办费、学费、住宿费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1.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
2.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甘肃省
文件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
退费类型:无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广东省
文件号:粤发改规〔2023〕10号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广东省东莞市
文件号:东发改〔2023〕60号
退费类型:课后服务费
退费标准:午休服务计费以天为计费单位,基本托管和素质拓展服务计费以课时为计费单位,每学期按实际服务课时(天)计算。学生因请假、转学等原因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在学期末按未参加的实际课时(天)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贵州省
退费类型: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
退费标准:十二、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等。
(一)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收取的情况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
2、入读未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3、入读超过一个月至1/2学年或学期(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
4、入读超过1/2未满3/4学年或学期(含3/4)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费;
5、入读超过3/4学年或学期的,不予清退。
(二)民办学校按短期培训收取的情况
2、入读未满1/4全程学习期(含1/4)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3、入读超过1/4未满1/2全程学习期(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
4、入读超过1/2未满3/4全程学习期(含3/4)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5、入读超过3/4全程学习期的,不予清退。
(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退费的情况
1、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
2、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出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退费;
3、民办幼儿园除按上述两条规定退费外,可采取抵缴下月费用方式退费。
(四)可以退还的未发生或还未完成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律据实清退。
(六)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海南省
文件号:琼教财〔2021〕12号
退费类型:除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外的其它收费
退费标准:中小学校(含中职)。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文件号:鄂发改价调〔2024〕46号
退费类型: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退费标准:可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学期或学年收取,按天计退。
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按天计退,代收费按次收取、按实际提供服务情况计退。
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学生离校前清算清退。
湖南省①
文件号: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
退费类型: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的其它收费
退费标准:退费政策按照我省中小学退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②
退费标准: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吉林省
文件号:吉发改价调联〔2023〕320号
退费类型:学费
退费标准:试点学校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开学后不满半学年的,退还学费二分之一;开学后超过半学年的,相应学费不予退还。
江苏省南京市
退费标准:学期中途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退出的,退还50%课后服务费;学期中途超过三个月退出的,学校不退还课后服务费。
江西省
文件号:赣教字〔2007〕8号
退费类型: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学校招生人员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代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凭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书和书面控告,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
民办高校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请退学、退费。
(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三)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四)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它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开展短期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退费时按学生未完成课时占应授课时的比例计算退费金额。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出现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需保留学籍等情况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学生。
山东省
文件号:鲁发改成本〔2019〕518
上海市
四川省
文件号:川教〔2020〕27号
退费标准: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月数指开学月至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月经历的自然月数。学年制学费退还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分制学费退还额=每门课学分学费×(1-已开设课时÷该门课计划课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天津市
文件号: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费及住宿费。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不退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件号:新发改价费〔2005〕729号
退费标准:新生报到后,一周内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或学期)学费;报到一周后至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或学期)学费的90%;报到一个月以上至第一学期结束前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或学期)学费的50%。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30%,一个月以上至学年结束前要求退学者,全年学费不予退还。(高校应扣除上交招生部门的录取费)。住宿费应按学生已交住宿费的总额平均算出每天应负担的费用,扣除其实际住校天数所应承担的费用后,余额退还给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离校一个月以上而事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全年学费不予退还。
云南省①
退费类型: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费用。
退费标准:民办学校应依据学生申请,退还学生因休学、退学、应征入伍、转学等情况导致未实际使用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费用。
云南省②
文件号:云府登1203号
退费类型: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
退费标准: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
伙食费按月计退,连续在园就餐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伙食费按当月所缴费用的一半计退还;连续就餐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予退费。
浙江省①
文件号:浙发改价格〔2020〕18号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