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东兴市雄风汽**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雄风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何**、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东兴市雄风汽**驾驶员培训中心是防城港市一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2010年11月10日,原告黄**在被告处报名参加培训,并交纳2350元培训费用,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但未就具体的培训地点作出约定。之后,原告参加了被告设立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教学点的属于机动车考试项目之一的桩考培训。2012年1月12日,原告以“处于孕生期”为由分别向被告、防城**管理所递交《退费申请》、《退办申请书》,要求退费退办。同日,被告在《退办申请书》上载明“同意退学”,并加盖了被告公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收款收据、退费申请、退办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庭审后,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合意。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兴市雄风汽**驾驶员培训中心返还原告黄**培训费1880元;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负担22元,被告东兴市雄风汽**驾驶员培训中心负担2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副本一份,上诉于防城**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费单位:防城**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769401040000920,开户银行:中国农**分行友谊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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