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巨野法院龙堌矿区人民法庭法官董滕飞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但小李和小赵学习后,认为被告提供的网课与所宣传内容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情况。小李和小赵遂联系培训机构协商退款事宜,多次催要均未果,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师资配置、课程内容、费用金额、退费条件等核心要素做出明确约定或明确说明,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退还了部分课程费用,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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