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几千元的网课,只要花几十元就能看到?近年来,随着在线教育的蓬勃发展,不少培训机构都推出了线上课程,然而,这些售价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课程,在有的平台却被以几十元的低价公开叫卖。殊不知,这种低价倒卖行为触犯了法律红线,要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注意到,广东法院近年来就审结了多起因低价倒卖网课引发的侵权纠纷。受访法官提醒,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构成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可能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90门独家课视频竟被他人几十元打包售
A公司是国内知名音乐培训网站的经营者,主营业务为向音乐爱好者、乐器学习者等群体提供有偿的视频课程,其享有400多门课程作品的独家运营权。课程视频在A公司运营网站公开发表后,用户可注册网站账号,并支付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观看。
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9万余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万余元。
典型案例:200元网课在二手平台只卖30元!
某胜公司认为,小陈将某胜公司的作品复制到个人网盘并公开销售,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陈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被告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释疑解惑:如何认定赔偿标准?
经办法官指出,侵权赔偿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一是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二是在权利人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侵权人获利或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三是当侵权人获利、权利使用许可费也无法计算的时候,适用法定赔偿。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