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能否因霸王条款拒绝履行贷款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若贷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符合上述情况,即存在单方面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或限制借款人主要权利的情形,则借款人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但是,借款人不能因个别霸王条款的存在而全盘否认整个贷款合同的效力,对于非霸王条款部分仍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于霸王条款涉及的部分,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贷款合同的霸王条款导致的纠纷应依据哪些法律解决?
在处理因贷款合同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贷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往往具有这样的特点,即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设定对借款人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法》第39、40条也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规定和效力问题,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条款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如何认定贷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又称为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贷款合同中,霸王条款通常表现为减轻或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通常是金融机构)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认定贷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减轻自己责任等情形时,若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2.说明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3.合理性审查: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会对争议的格式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看其是否过分加重了相对方的义务,剥夺或严重限制了相对方的主要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借款人确实可以针对贷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全面拒绝履行合同中合法有效的其他义务。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借款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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