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丽水市莲都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从外地输入,或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控制其在我区流行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和《丽水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立足于“远近结合、平战结合”,从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出发,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保证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防御、控制和救治工作有章可循。

(二)属地化原则。保证形成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群专结合、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工作体系。

(三)责任制原则。保证各项防治工作职责明确,落实到位。

(四)可操作原则。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莲都区实际。

(五)系统性原则。保证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防御、控制和救治系统相互连接、整体联动、运行顺畅。

二、适用范围

丽水市莲都区管辖范围内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进入莲都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三、组织管理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责任

1、落实责任。区和各乡镇、街道、部门的党政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履行职责。各级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区、部门、单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

2、监控责任。莲都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区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对直属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实施情况负有监控责任。

(三)制定工作预案

各乡镇、街道、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和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1、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小组的组成和工作职责;

2、具体工作任务、目标、责任、措施、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3、监测、预警和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统计、报告等制度;

4、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5、统筹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员的资源调配和储备工作方案;

6、对工作方案所涉及的有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四、工作保障

(一)政策保障

2、救治费用按有关政策结算。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采取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负担。

3、避免歧视政策。正确对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务工作者和其他行业中易于近距离接触病人、疑似病人的高危人员及其子女、亲属,避免对他们在工作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4、优惠政策。区和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类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一线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医务人员给予奖励和津贴,对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照顾。

(二)物资保障

按照日常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实际需要,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及时组织货源,除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外要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防护物资要有专人管理,建立统一帐户。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人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人员的及时到位。

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组建应急工作队伍,配备专门的人员;采取隔离、封锁等措施时,要做好治安、交通、物资供给和宣传等工作的保障。

(四)法规保障

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在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人员和疫情苗头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出现发热等可疑病症的人员必须接受检查、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个人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拒绝配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五、责任追究

第二部分指挥体系

一、组织领导

区和各乡镇、街道、部门的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一旦出现疫情立即转为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卫生、公安、教育、宣传、发展计划、交通、财政、经贸、质监、科技、民政、人劳社保、农林、文广电、工商、外事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常态下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必要时,抽调有关人员建立应急办公室。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

一旦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将根据疫情的级别,领导小组迅速转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并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1)承担指挥部运行职能。按照指挥部指令,协调、调度、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3)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工作计划和会议、活动方案。汇总、审核有关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制度。

(4)全面收集并及时反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息。负责制发指挥部会议纪要。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有综合材料的整理。

(5)负责安排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日常工作。

(6)完成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疫情控制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成员由卫生、教育、公安、交通、农林、民政、工商等部门以及重点区域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1)指挥调度预防控制机动队,进行疫情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2)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观察指导和对一般接触者随访。

(4)负责对学校、交通工具、旅店、集贸市场、农村、社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工作,督促、指导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留验点、交通道口、外地来莲都人员、返乡人员等疫

监测和控制处理。

3、医疗救治组。设在区卫生局,成员由市、区两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组成。

(1)负责组织专家对可疑、疑似、临床诊断病例进行会诊和确定。

(2)负责对已确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进行调度转运。

(3)负责指挥、协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抢救、治疗工作。

(4)统一调动、协调市、区两级医疗资源,做出快速准确的反应。

(5)负责对定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农村预检分诊点的监管、指导及人员培训。

4、宣传教育组。设在区委宣传部,成员由宣传、文广电、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⑴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⑵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⑶宣传报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⑷宣传报道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人物与先进事迹。

⑸及时掌握乡镇、街道的疫情动态。

⑹编发各类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

⑺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5、后勤保障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成员由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工商、质监、卫生、民政、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1)负责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2)负责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物资的采购、调拨。

(3)负责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4)负责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

(5)负责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物资及疫点、疫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平抑物价。

(1)负责督促检查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预案落实情况。

(2)负责对指挥部下达的防治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

(4)做好防治工作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由预防、临床、检验等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指导组及专家库,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县际、省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协助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收治医院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广覆盖、高效率的宣传优势,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五)交通部门

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县乡公路、道口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御工作。

(六)财政部门

(七)经贸部门

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八)民政部门

制定和实施社区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制定低收入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九)人劳社保部门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十)农林部门

根据区政府农村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部署方案,指导农村传染型非典型肺炎的防控工作,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一)文广部门

(十二)工商、发展计划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物价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组织、督促各类市场防非典措施的落实。

(十三)外事部门

负责及时向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消除他们的疑虑;协调在莲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十四)质监部门

负责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的X光机、心电图(仪)、血压计、氧气吸入器、快速测温仪器等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比对,避免由于计量器具的失准或使用不当造成错判、误判。

(十五)其他各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丽水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抓好莲都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莲都区各乡镇、街道、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二)卫生监督机构

区卫生监督所要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职权范围内医疗机构(包括私人诊所、社区医疗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消毒产品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对公共场所的检查重点是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和空气卫生质量等;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检查重点是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消毒工作落实情况及学生和幼儿的健康管理等。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区卫生监督所要制订城市规划区外的餐饮、副食品等服务行业非典防治预案。

(三)医疗机构

碧湖医院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和院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等主要职能科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组建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由传染病科、呼吸科、重症监护科、药剂科、放射科、院感科、检验科等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有领导及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医院应配备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

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

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来莲都、返乡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负责村(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上报信息的初步核实。

急救指挥中心均应设有专用的具有消毒隔离设施的急救车辆,负责转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四、各乡镇、街道及各基层单位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防御系统

第一节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一)监测网络

(二)监测内容

1、病例监测

2、发热病人监测

列为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均应实行门诊分诊制度,设立规范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门诊量以及发热病人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发热病人的就诊数、住院数、就诊及住院病例占门诊量比例;发热病人的呼吸系统症状以及全身症状(包括体温、咳嗽、有无咳痰、痰液性状、胸闷、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头痛、关节酸痛、乏力等);聚集性相同症状的病人等。

3、重点人群监测

(1)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2)交通部门对来莲都、返莲都人员执行健康申报制,测量体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村对辖区内的来莲都、返莲都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宾馆及有客房部的饭店等服务行业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入住的来莲都、返莲都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4)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必要时实行晨检,由业主负责,主要是测量体温。

4、实验室监测

根据《丽水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丽水市中心医院和丽水市人民医院负责为莲都区开展实验室诊断监测工作。

(三)工作程序

莲都区内的各级各类监测单位直接向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达到四级及以上警戒时,各项监测资料应实行每日报告制,警戒解除后实行周报制。

(四)监测点的设置

无疫情状态:碧湖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

疫情警戒以上:碧湖医院、曳岭中心卫生院、丽云中心卫生院、雅溪中心卫生院、黄村乡卫生院为莲都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

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测的需要,将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莲都区下属的其它乡镇卫生院及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为报告哨点。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报告内容

1、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报情况、转归情况及时进行订正和报告。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丽水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详细填写有关表格并上报。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莲都区内的疫情处理,包括疫点数、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病例的病情变化等情况要及时通报。

(二)报告人

1、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2、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义务报告人。

(三)报告程序和方式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报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

医学观察病例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在卡片显著位置注明“医学观察病例”,但不进行疾病信息网络报告。

3、区卫生局接到情况通报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市卫生局,同时报告莲都区人民政府。莲都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情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局和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二节对外地来莲

及返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规程

一、外来人员

1、外来公务(业务)人员。邀请单位是外来公务(业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邀请人员要持有出发地医疗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驻地后,经过测量体温,登记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邀请单位要派人全程陪同,掌握外来人员健康情况,每日健康情况要向单位(或驻地)所在社区(村)报告。

2、探亲、访友人员。亲属、朋友是外来探亲、访友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探亲、访友者凭出发地医疗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进入驻地,由亲属、朋友所在社区(村)负责每天的健康检查。住旅店的要按旅店要求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由旅店向所在社区(村)报告其健康检查情况。亲属、朋友要全程陪同,并做好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宣传。

3、外来旅游团。接待旅行社是外来旅游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旅游团成员每天的健康检查,全程派导游进行服务,并做好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每天要将旅游团成员的健康情况向所住旅店的社区(村)报告。

4、外来务工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并向主管报告。

5、来莲都经商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健康情况。

6、来莲都就学的学生。要凭出发地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控机构)和入学通知书方可报到。具体实施按教育部门新生入学专门方案执行。

二、返莲都人员,抵莲都后要向所在单位和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告。如从疫情流行地区返回者,须接受连续14天的隔离观察,由社区村负责监控。

三、旅馆业的非典防治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社区互相配合。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由业主负责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监督、疫情报告以及污染场所的消毒工作。

四、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人员时,按疫情处理规程执行。

第三节乡镇汽车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御工作规程

一、范围及对象

适用于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汽车站,管理对象为所有通过乡镇汽车站进出我区的人员及货物。

二、内容及程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上下车的旅客进行体温测试。

(二)发现发热病人上下车,通知当地120将发热病人接送到指定的医院就诊。

(三)凡进出我区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污染的货物要进行消毒处理。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消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落实。

第四节县乡公路、道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御工作规程

适用于从外地进入莲都区境内的县乡公路、道口。管理对象为上述路口进入莲都区境内的所有人员、车辆和货物。

(一)对过境不进入莲都区城区的人员和车辆,登记后放行。

(二)对来自外地有当日《交通路口检疫通行证》的人员和车辆,经核实登记后放行。

(三)对来自外地的没有当日《交通路口检疫通行证》的人员和车辆,经登记、检查、测温、消毒,合格后发放《交通路口检疫通行证》放行。

(四)对来自外地的人员和车辆,发现发热病人需立即向当地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派专用车辆将病人接送到指定医院就诊。

(五)对进出当地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污染货物要进行消毒处理。对运输粮食、蔬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和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等货运车辆要优先登记、消毒,持有《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免于检查,登记放行。

三、工作责任

(一)公路路口检查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予以配合。各检查站应配备足够的人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必需的防护装备,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

(二)检查站负责车辆登记、填写《营运客车旅客登记表》、查验消毒证明、测体温、发放《交通路口检疫通行证》等工作。如发现发热病人,报告当地120急救指挥中心,由专用车辆接送到当地指定医院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

(四)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污染物资的消毒由检查站负责,消毒技术的指导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第五节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停车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

工作规程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区工商分局须组织、督促市场举办单位,在区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举办单位确定专人对设摊、进出货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卫生系统负责测温人员培训。一旦发现发热病人,立即向当地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由120送到指定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三、工商、卫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责任制,紧密配合,加强督查。

四、检查组每天把检查结果报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部分控制体系

第一节疫情分级、判定和发布

一、疫情分级

根据丽水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以下四级:

(一)四级疫情(蓝色警戒)

我省其他县(市)已有疫情发生,我区存在疫情输入可能,并已出现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我市为蓝色警戒的。

(二)三级疫情(黄色警戒)

本区发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无继发临床诊断病例;或我区疑似病例超过3例的;或我市为黄色警戒的。

(三)二级疫情(橙色警戒)

本区发现继发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发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2例以上;或有2个乡镇出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我区疑似病例超过10例的;或我市为橙色警戒的。

(四)一级疫情(红色警戒)

本区发现继发性临床诊断病例2例以上;或发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4例以上;或我市为红色警戒的。

二、预案的启动

由莲都区卫生局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向莲都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预案。

三、疫情的判定、降级、解除

由莲都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根据疫情的发展,报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节疫情应急控制

一、病例的诊断

病例的诊断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我区的首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必须由省专家确诊。莲都区区级专家指导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按规定填写专用会诊单,提请市专家指导组会诊确认。

二、疫情现场控制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丽水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我区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现场,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住院病人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非住院病人遗体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消毒处理,民政部门必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就地火化。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进行。

医疗机构内部的消毒,包括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

单位和病家的消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

重点区域、场所由业主负责消毒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员培训。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现场消毒处理的监督检查。

三、病例的隔离治疗

(一)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全区范围内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送丽水市人民医院统一隔离治疗。

(二)医学观察病例:碧湖、丽云两片区由碧湖医院隔离治疗,其它区域转送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病人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一)接触者的判定:接触者按照《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要求,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

(二)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一般接触者实行自我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有异常反应立即就近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诊治。

五、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废弃物和医院污水的处理,定期做好消毒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严格探视制度并做好消毒隔离,确保预防医源性感染措施落实到位。

(三)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

六、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一)疫点疫区的处理原则

1、疫点的划定:一般以病家(或包括病家周围)或以病人居留过的场所,如宾馆、医院的病房、轮船、车辆作为疫点。

2、疫区的划定: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镇或毗邻乡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社区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3、疫点的控制: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议,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组织实施;

4、疫区的控制: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议,由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组织实施。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控制对象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2、留验观察病例;

3、密切接触者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4、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和区域。

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卫生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趋势,分级实施应急控制措施,调动应急控制人员和重要物资储备,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1、发生四、三级疫情时,立即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及综合评估,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对疫点进行封锁;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由120急救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3)疫点内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验观察病例,由120急救专车运送到指定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进行隔离观察;

(4)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一般接触者进行一般医学观察;

(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尸体的消毒处理和转运、火化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非典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执行;

(6)对被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由所在的医疗机构进行消毒;在医疗机构以外的由病家负责消毒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7)疫点内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按照《丽水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8)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由当地卫生医疗机构防保人员对疫点进行终末消毒。

2、发生二、一级疫情时,立即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接到指令后,城区30分钟之内、农村2小时之内到达规定的岗位,各负其责,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对疫区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疫区实行封锁,严格限制人员出入,禁止疫区内车辆、动物、物品外出;

(2)疫区内的超市、商店、幼儿园、学校等公共场所停业和停课;

(3)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4)由区爱卫办组织在疫区内开展除四害,对疫点进行彻底消灭病媒动物和媒介昆虫;

(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宣传教育组在疫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防病知识宣传;

(6)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

(7)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七、隔离留验观察点的控制措施

(一)隔离留验观察点由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由莲都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落实组织保障并提供生活保障;

(二)对隔离人员,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隔离控制建议,经莲都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莲都区卫生监督所下达控制意见书,并实行监督;

(三)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派驻医疗人员负责对隔离者进行医学处理;

(五)发现观察对象有发热、咳嗽症状,立即报告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由120专车把患者送往市人民医院诊治;

(六)搞好留验观察点环境卫生,注意通风换气,做好消毒、隔离;

(七)留验观察结束后,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八、家庭分散隔离的控制措施

(一)密切接触者的家庭隔离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隔离建议,由所在乡镇或街道负责具体实施,限制外出活动,不听劝阻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提供相应的生活和物质保障,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一般接触者由其家庭所在村、社区负责监控,由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并发给《医学观察告知书》,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三)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派医生每日进行两次体温测量,对健康状况进行巡视。指导其家庭保持必要的通风,尽量减少与家人密切接触等。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至丽水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四)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出现发热症状,由指挥部办公室指派120专车接至市人民医院诊治。

(五)家庭隔离者的生活垃圾要用两层污物袋盛装封锁,由建设部门及时封锁清运及无害化处理。

九、控制解除

疫点经过两次终末消毒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消毒效果评价合格后可解除疫点。

解除疫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得到有效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彻底消除。

应急控制对象的解除由原批准机关宣布。

一般接触者观察两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经请示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可解除隔离。

第三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规程

一、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园所必须在开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强化以下工作:

(一)建立有关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1、各学校和托幼园所要成立以校长(园长、所长)为组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设专人分别负责学生的健康状况监测、校园人员管理、校园卫生维护、收集上报信息、相应物资保障和处理突发事件。

2、制定本校(园、所)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和群体性人员(3人以上)发热处置预案,并报莲都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管理全校(园、所)师生贯彻落实好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

1、宣传和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基本知识;教育全体师生坚定信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学校(园、所)应将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园、所)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及时告知学生(儿童)家长,取得他们对学校(园、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学校(园、所)卫生室保健力量。校医应具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相应能力,并做好基本的个人防护准备。

(四)保持良好环境。

1、各校(园、所)要保持办公室、教室等室内区域的通风,对体育场馆、图书馆、幼儿活动场所及外部公共设施、空气、物表、公用物品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有学生住宿场所及师生食堂的学校(园、所)要搞好宿舍通风,保持空气流通;餐厅和操作间的消毒工作按照国家《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保持环境卫生,不留死角。

(五)学校(园、所)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隔离场所和指定接待外来人员场所。

二、日常防控工作程序

(一)学生管理

2、每天学校(园、所)以班为单位在晨检和午检两次为学生(儿童)测试体温,填表登记,上报学校(园、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对发热学生,按学校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预案进行处理。

3、任课教师检查学生健康状况,对缺席学生进行登记,对本课时内的发热学生,按学校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预案进行处理。

5、如有学生(儿童)集中就餐的学校(园、所),要实行分时分餐制。

6、外出实习的学生,要由学校带队教师严格管理,学校要与实习单位密切联系,实行学生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

(二)教师及学校(园、所)工作人员管理

1、学校(园、所)要指定专人对教职工每天进行体温监测。

2、教职工病(事)假要逐级向校(园、所)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

3、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前往疫情流行区的,事先应主动向学校请假。返回后按要求在家隔离观察14天。

(三)外来人员管理

外来办事人员一般不许进入学校(园、所)教学区和学生(儿童)集中生活、活动区。必须进入校园的,由指定专人负责对其测试体温并进行登记后,由专人全程陪同。

三、发现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人员的处理程序

1、学校(园、所)出现发热病人,首见者立即向学校(园、所)负责人和校医(保健医)报告,由学校(园、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立即处理,把发热病人和健康人群隔离开。

2、学校(园、所)立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莲都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校医(保健医)穿好防护服装,到病人所在位置看护。同一教室或同一活动区域师生(儿童)到操场集中,其他教室及活动区域师生(儿童)停止流动,原地待命。

4、学校(园、所)配合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如经检查排除病人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学校(园、所)恢复正常教学。如对病人不能排除疑似的,学校由莲都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采取规定的措施。

第四节农村、社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规程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都要成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高效、快捷的指挥系统。

2、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制定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预案,督导各村、社区落实。

二、资源配置

(一)医疗资源

医务人员由区统一调配,确保满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的卫生工作要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村各级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其他资源

1、区里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置留验场所。

2、区政府为控制疫情提供资金以及各种必备的物资保障。

三、爱国卫生运动与宣传教育

(二)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疾病发生。

(四)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避免举办大型集会和婚嫁丧葬等大规模活动。

(五)积极做好农村、社区重点人群的思想工作,使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需的医疗及隔离、留验等措施。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建立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中心,碧湖医院、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为依托,以村卫生室、个体医为基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

(一)疫情排查

通过排查掌握本地农民工的流动情况,劝阻农民工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外地务工,或通过家属劝阻在外农民工暂时不要返乡。

(二)组织巡查

1、莲都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成立联合督导组,定期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防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2、村要组织巡查队伍,负责对村出入口进出人员、车辆坚持24小时监督防范,严把入口关。对进入村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对没有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已过有效期限的,不许入村。

(三)疫情处理

1、社区、村防控组织对在健康排查、接受报告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具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人员,应就近护送到设有体温测量站、相对隔离预检分诊点的乡镇卫生院或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进行初步排查。

2、对可能患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人员,乡镇卫生院应在接诊后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并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派专用车辆转送至当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3、具有疑似症状人员经排除后,可回原地接受治疗或正常工作、学习。

4、如有人员被确定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社区、村要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协助做好查找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等各项工作。

5、各乡镇、街道、部门要落实中央对农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免费救治的政策。

五、环境管理

(一)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各农村、社区开展环境卫生清扫活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环卫设施完善。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等重点工作。对驻村单位和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

(二)各村、社区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村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消毒,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做到每天消毒,保持通风。

(三)各村、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家禽、家畜、宠物。对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所饲养的家禽、家畜、宠物,要及时向农业部门报告,由其按规定处理。

第五节举办大型集会、活动

一、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大型集会和活动。必须组织的大型集会和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先向所在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备案后,集会、活动方可筹备举行。

(二)室内集会、活动必须安排相对独立,并把距出口较近的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

(三)要设计好病人、密切接触者和其他参加集会、活动人员分别的疏散通道,并做出鲜明标志。

(四)集会、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丽水市莲都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要求,切实采取通风措施,按规定要求进行消毒。

三、集会、活动开始前,举办方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指定专人对参加集会、活动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室内集会、活动,要在入口处对参加人员测量体温、登记。户外活动要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由专人分头监测健康状况。

(二)集会、活动开始前,主办者必须向参加人员明确现场指挥者、公告出现疫情的撤离方法、疏散通道及其他措施。

四、现场发现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人员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首见者向现场指挥及进驻的卫生监督所人员报告。

(二)进驻的卫生监督人员迅速联系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并指挥将病人转移到临时隔离场所,由120派专用车辆和人员将病人接转至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如可排除病人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会议、活动照常进行。如不能排除的,立即停止聚会、活动。举办者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并对其实施隔离观察;其他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经登记由指定通道撤离;会议、活动场所立即按标准进行封闭、消毒。

第六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供水管理工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范围:莲都区城市供水系统、农村供水系统、涉及到的所有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莲都区具有自备水源与社会自管泵站的地区和单位。

一、做好水源突发性污染的各项应对措施

(一)强化水源及制水生产部位的卫生防护。

(二)强化水质净化与消毒。

(三)加强水质检测。

(四)加强供水人员的卫生管理。

(五)加强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与治安防范。

(六)加强物资与机动人员储备。

(七)制定水源应急停水方案。

二、停止供水工作流程

(一)当水源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必须停产时,值班人员在紧急停产的同时,要向供水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城市中小范围停水、对全局影响不大时,由自来水公司调整其它水源及管网的运行,保证特殊单位的正常供水;大范围停水、对全局影响较大时,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在全市实施居民调节供水。

(三)当乡镇供水水源和二次加压泵站受到污染时,供水单位要立即停止供水。同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进行彻底的消毒。

(四)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紧急组织专业队伍,消除水源污染源,尽快恢复供水。

三、个人防护

(一)加强工作环境的卫生消毒。各供水单位要保证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要经常性消毒通风,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各供水单位要对职工进行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安全知识培训,必须使每一名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发病特征、防范要点。

第七节文化娱乐、体育健身、

美容美发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规程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音乐厅、游艺厅、照相馆、图书馆、书店、网吧、卡拉OK厅;体育场馆、健身房;理发店、美容美发店。

一、此类场所要严格遵循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并经所辖卫生监督所验收方可营业

(一)经营场所的管理部门要同时作为控制非典工作的责任部门,执行控制工作规程。

(二)全面落实国家《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的强制标准,采取通风措施;对空气、物体表面、公用物品(如麦克风)进行消毒。

(三)对从业人员开展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知识培训。

(四)按照《莲都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省级卫生城市标准》的规定保持环境卫生,不留死角。

(五)必须安排相对独立,并距出口较近的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

(六)设计好病例、密切接触者和其他人员分别的撤离通道,并做出鲜明标志。

(七)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出现突发情况的即时责任人。

二、营业场所的管理程序

(一)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1、要有专人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每天测量体温。对外来打工人员、外地返回人员的监测按有关规程执行。

2、近距离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工作人员,按规定采取措施。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演出场所要有所选择地邀请客户和演职员。所邀请的外地客户和演职员要按我区外来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二)对服务对象的管理

1、要以非接触式测温仪监测体温。

2、经营者必须向进入场所的人员公布值班人员、出现疫情的撤离方法、疏散通道及其他措施。

三、现场发现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人员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首见者向值班人员报告,并由值班人员立即向所在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120派专车将病人转至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二)如可排除病人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如不能排除病人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营业场所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五部分救治体系

一、救治网络设置

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工作规范,管理严格”的原则,完善指定收治医院、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预检分诊点、救护转运系统的设置。

(一)指定收治医院的设置

丽水市人民医院是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指定收治医院。莲都区范围内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丽水市人民医院负责收治。

莲都区范围内的医学观察病例,碧湖、丽云片区范围内的由碧湖医院收治,其它片区由丽水市级设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综合性医院收治。

具备一定条件(有相对隔离的独立诊室)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病人预检分诊点,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作为预检分诊点,如发现呼吸道系统疾病的发热病人应及时报告并负责做好转运工作。

(二)落实救护转运

建立快速转诊系统,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承担病人转运,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和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的转运工作。

二、工作要求与流程

(一)医疗机构设立的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和进入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处理。

普通病房要做好对住院病人的体温测量及观察工作,对发热病人要及时做好甄别工作。同时,要对病区内陪伴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观察,一旦出现发热情况应劝其停止陪伴、及时就诊。

(二)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如发现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经确认符合医学观察条件的,做好有关记录,并立即通知隔离留观病区作好相应准备,派专人护送入隔离留观病区。

(三)隔离留观病房或普通病房内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进行就地隔离,并向当地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有关专家确认后,通知120专用救护车送入指定医院。同时,对可能被污染的区域进行严格的消毒。

在疫情预警发生前,各医疗机构应将每日发热病人数量分类汇总统计后上报区卫生局备案。疫情发生后,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对呼吸道发热病人要在登记记录后向区卫生局医疗救治指挥组详细报告。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

(五)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一旦确诊,立即按规范要求转送到市人民医院。

第六部分保障体系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蔓延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机制和体系建设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建立和完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单位的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疫情发生前后及疫情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业务培训与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演练内容要包括病人接诊、疑难病人会诊、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管理、病人转运、疫情报告、个人防护、疫点消毒、污染物处理等,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四、物资与经费

区财政部门要将传染性非典肺炎防治经费纳入预算,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人劳社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七部分附件

附件1:莲都区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体系图

附件2:莲都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图

附件3:对外地来莲及返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流程图

附件4:莲都区县乡公路道口预检流程图

附件5:莲都区疫情搜索及处理图

附件7:莲都区农村、社区非典防治工作流程图

附件8:莲都区举办大型集会、活动防控非典工作流程图

附件9:莲都区加强非典流行期间供水管理流程图

附件11:莲都区旅馆防控非典工作流程图

附件12:莲都区医疗机构门(急)诊预检接诊流程图

附件13:隔离观察告知书(式样)

附件14:术语解释及标准、处理

定点医院

附3:对外地来莲及外出返莲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流程图

预检

附件5:疫情搜索及处理图

体测

检试

每天测试体温

无异常

解除

治愈解除

附件7:莲都区农村、社区非典防治工作流程

附件10:莲都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美容美发场所防控非典工作流程图

附件11:莲都区旅馆防控非典流程图

主监控监控配合

工商部门

附件12:莲都区医疗机构门(急)诊预检接诊流程

附件13:

隔离观察告知书(式样)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是非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您可能已经受到了非典病毒的感染,为保证您及家人的健康,自收到隔离观察告知书后,我们将对您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隔离观察期间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从最后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之日起2周内,到指定观察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2、医护、疾控人员每天定时对您进行常规体检,了解您当天的身体状况;

3、请您保持良好的心态,消除被隔离的孤独感和对非典的恐惧,需要时我们将派心理医生为您服务;

5、隔离观察点每天要注意通风换气,并进行两次预防性消毒;

6、请您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增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

7、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

8、此告知书可以作为被隔离证明,隔离期间您的工资及待遇由您所属单位按照出勤照发。

防止非典传播和蔓延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积极配合,谢谢您对丽水市莲都区防治非典工作的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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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书考试1、培训费用:12800元(包含:学费、教材费、服装费、训犬工具费、食宿费) 2、证书费用:2800元(如不参加技能等级鉴定考试,则不用缴纳证书费) 五、教学特点 1、师资力量雄厚 学校创始于2005年是全国最早的训犬学校之一,教官团队中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3人、国家一级宠物驯导师3人、全国IPO大赛亚军、公安部服从赛总...https://pethotel.com.cn/a/zsks/
4.上海专业基础宠物培训师课程*宠物培训的社会应用:各类工作犬训练方法介绍,医疗服务犬介绍和培训方法。 适用人群 宠物店经营者与创业者 宠物行业服务人员 (美容师,训犬师,宠物医生等) 喜爱宠物并想要从事宠物行业的 想要深入了解宠物行业的人群 想要培养自己家爱犬的宠主 动物保护救助机构 ...https://www.houxue.com/sh/kecheng-865062.html
5.海外须知中国公民赴法国须知药品、器材、医学生物检验住院、(对遭受事故的伤残者进行的)专业培训与治疗以及避孕产品等,还负责受薪者的病假工资补贴、温泉理疗(报销条件十分严格)和交通费用(如前去治疗或检查的交通费、150公里以外的交通费、病情紧急时救护车费和住院治疗时入院及出院当日的交通费用等,但需有医生的证明,可能的情况,需事先获准)...http://www.trcos.shisu.edu.cn/Article/164
6.山东元亨临床兽医培训学校招生简章根据企业要求,制定个性化培训方案。 具体学习内容、学时、食宿、费用等,根据企业要求双方协商而定。 承诺:宠物医生短期班、马兽医培训班试学一周,不满意退还全部学费! 三、山东元亨临床兽医培训学校招生问答 1、学校各项费用(杂费住宿费饭费服装费) 杂费:0元 ...http://www.cnsdjxw.com/school_brows.asp?id=4900
7....社区训犬班,宠物降管理师,零基础宠物医疗班,宠物医生培训...我们零基础宠物医生培训班是由湖南农大举办的校企合作项目,学校是一所公办的一本院校,动物医学专业也是学校的王牌专业,上课的老师大部分是博士生导师,研究生导师,所以来这儿参加培训都是非常有优势的到目前为止,全国的一本院校就只有湖南农大开设零基础宠物医生培训https://www.cwylpx.com/
8.宠物训练费用详解揭秘让爱犬成为完美伴侣的花费真相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宠物训练基地要多少钱,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所选择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长以及所在地区的不同。一般来说,基础的行为习惯训练可能从几百元人民币起步,而高级技能如障碍赛跑或者竞技狗类训练则可能达到数千元人民币。 其次,是选择哪个宠物训练基地更重要。在一些大型专业机构,会有专门针对不同年龄和品...https://www.eiopm.cn/chong-wu-mao/424230.html
9.狂犬病防治工作总结(通用14篇)根据狂犬病防治工作需要,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狂犬病疫苗购置、狂犬病防治管理、宣传发动、兽医与卫生等部门人员培训、特困狂犬病人家庭救助、相关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等。社保部门要将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范围。 https://www.ruiwen.com/gongwen/gongzuozongjie/1333488.html
10.个人宠物医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通用8篇)个人宠物医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通用8篇) 无情的时光老人像一阵寒风,走得无声又匆匆,你是否希望职业生涯发展顺利呢?现在这个时候,你会有怎样的职业规划呢?那么如何做出一份高质量的职业规划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宠物医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通用8篇),欢迎大家分享。 https://m.wenshubang.com/zhiyeguihuafanwen/2963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