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奖励处罚关于印发《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现将《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班级建设工作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23年6月修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奖学金管理办法》《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特困学生生活补助、减免学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2023年6月2日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建设,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充分发挥班集体在教育、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该评选办法适用入学一年以上的班级。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干部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班风积极向上,班级基础工作扎实;

(三)学风良好,全班同学勤奋好学;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活动,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成效明显;

(五)全体同学遵纪守法,学年内无受违纪处分者。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四条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总数的20%评选。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五条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次学年初进行。

第六条班级填写《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申请表》,各院系进行评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长,确定最终先进班集体名单,学院对先进班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评选依据参考《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班级建设工作条例》。

第九条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条本评选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院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济护学院字〔2017〕43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评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评选办法为准。

附件: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申请表

附件

班级

人数

(主要事迹应包括:思政教育开展情况,班级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开展活动情况,班级获得荣誉情况等,内容填写要客观、详实。可附页)

(章)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申请表

注:该表一式2份,1份由各院系存档,1份由辅导员(班主任)存档。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校风学风建设,发挥优秀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二条凡任职满一年的班干部、各院系学生组织干部、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学院的安定团结,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所在组织总人数的前50%之内。

第四条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作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各项工作。严于律己,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民主作风好,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工作成绩显著。

第五条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第四章评选比例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按所在组织人数的5评选。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次学年初进行。

第八条各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由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各院系,各院系组织审核、公示和推荐,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九条院级学生组织、各院系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由个人申请,院级学生组织、各院系学生组织评选、公示和推荐,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长,确定最终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学院对优秀学生干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二条本评选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济护学院字〔2019〕97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评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评选办法为准。

附件: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务

综合测评排名

(主要事迹应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情况,各学期学业成绩及获得奖学金情况,所受表彰奖励情况,组织参加班级、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否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等,内容填写要客观、详实。)

院系

意见

学生

组织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表

注:该表一式2份,1份由各院系存档,1份由辅导员(班主任)存入学生档案。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第二条该评选办法适用在我院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第六条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上学年综合排名班级前20%,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

第七条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学年内获得国家级、省市级奖励者优先。

第九条优秀学生比例按所在班级人数的10评选

第十条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次学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由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各院系,各院系组织审核、公示和推荐,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长,确定最终优秀学生名单,学院对优秀学生授予荣誉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十三条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四条本评选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院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济护学院字〔2017〕43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评选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评选办法为准。

附件: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优秀学生申请表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优秀学生申请表

成绩排名

(主要事迹应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情况,各学期学业成绩及获得奖学金情况,所受表彰奖励情况,参加各种校园文化及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否获得院级优秀学生称号等,内容填写要客观、详实。)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班级建设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班级建设工作,提高班级教育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班级建设的目标是营造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的良好学风以及政治坚定、凝聚力强、勤奋进取、互助友爱的班风,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

第三条凡我院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都需编入一个相应的班级,各班级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班级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生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学风建设。通过各种活动,调动班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形成一个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良好风气。

第六条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好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建设遵循民主与集中的原则,系统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章班级建设标准

第七条政治坚定,凝聚力强。班级学生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班委会、团支部能起到核心作用。

第八条健康向上的班风。班级学生相互尊重,工作上相互促进,生活上相互关心团结友爱。

第九条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优良。班级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班级的规章制度健全、规范、系统,符合实际,执行良好。班级学生自觉遵守、维护班级纪律,敢于同违反纪律的不良言行作斗争。

第十一条卫生整洁,生活习惯好。教室、宿舍卫生保持整洁,无违规违纪现象,有良好的生活卫习惯。

第十二条经常开展思想教育、专业学习等活动,按时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班级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班级应成立班委会、团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在上级组织和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班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政治坚定,思想进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顾全大局,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诚实谦虚、正直公正、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正确行使学生干部的各项权利,履行义务,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十六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朝气蓬勃、作风扎实,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六章班干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全面做好本班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班风学风建设及班级全面工作,处理班级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定期主持召开班干部例会和班会。

第十九条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班级工作,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权益。

第二十条定期开展班级活动,丰富班级生活,提升班级凝聚力。

第二十一条组织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班干部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班干部定期参加学院有关部门及各二级院系组织的学生骨干培训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每学年结束,各班级要对学生干部每学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评优评先和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

第八章班级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各班级的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班级考评的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

(二)学风建设;

(三)班团组织建设;

(四)心理健康教育;

(五)校园文体活动;

(六)社会实践;

(七)日常管理;

(八)劳动卫生;

(九)组织纪律;

(十)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对考评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的评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大学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犯有下述违纪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故迟到、早退,不听学生干部或教师劝阻;

(二)旷课1~10学时之内;

(三)干扰课堂、实验和自习课正常秩序,影响他人学习;

(四)在班内、校内拉帮结派,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密切;

(五)使用学院公寓管理部门禁止的各种电器和私拉电线,损坏水电设备,违反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六)不遵守书刊借阅制度,污损书刊,逾期不还或干扰正常借阅秩序;

(七)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经学生工作处认定需通报批评的其他行为;

(八)一学期累计通报批评二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七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记过期限为10个月。处分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会讨论、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按期解除。

(二)留校察看期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并考察期满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会讨论、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按上述解除程序,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少于6个月)。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则把留校察看处分分别延长6个月-8个月;若为考试作弊,则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受到处分已达6个月及以上者,若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毕业离校前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会讨论、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察看期不少于6个月),可提前解除处分。若不能在毕业前解除处分者,各级处分期满,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鉴定、学院审查,可解除处分。

(五)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者,在校期间不予解除。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加重一级):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

(三)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违纪群体为首;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之前不再享受以下奖学金、助学金、评优等待遇:

(一)院级以上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待遇;

(二)各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综合奖项的评比;

(三)缓缴和减免学费待遇,若已享受的限期补足相应年度缓缴和减免的学费额度;

(四)院内勤工助学待遇。

第十一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分则

第十三条违法犯罪受到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给予刑事处罚或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十三条处理,其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内标志性物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禁设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编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班级、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或学生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收看、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邪教内容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邪教内容等书刊、网页、视频,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邪教内容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通过网络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利用计算机、手机等信息网络危害国家、集体或个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自己参与、组织并教唆其他人参与校园贷等给予记过处分,形成严重后果者报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

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

(3)使用通讯设备团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4.其他被教学主管部门认定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教学秩序,有无故旷课行为者(包括学院组织的晚自习),根据一学期旷课时数分别给予处分:

1.一学期累计达11-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达31-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5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达61-7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达累计达72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反学院实习管理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自身吸毒、贩毒或引诱、协助他人吸毒、贩毒,触犯法律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二级院系根据班级调查情况,成立本院系违纪处理小组,形成处理意见,出具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结合二级院系或负责调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形成处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学院行文出具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4月12日起施行,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济护学院字〔2022〕75号)同时废止。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理由、依据,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委员会主任为学院分管领导,副主任为党政办公室、纪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成员为学院法律顾问、教师或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有权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章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文件)或发布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给予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应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已经提出申诉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研究,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应向原作出处理的机构提出予以撤销的意见;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有错误,或者违反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决定的,应向原处理机构提出重新研究处理的意见,并由申诉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研究处理会议。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五条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述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济护学院字〔2019〕97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生活、学习、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创建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维护学生公寓区的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二级院系、总务处、财务处、安全保卫处、物业公司等组成的“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为学生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院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公寓的主管职能部门。公寓管理工作采取“重心下移、上下联动”的办法进行管理。各二级院系、辅导员(班主任)按照学院统一要求,组织协调所分管学生公寓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并将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综合测评体系,作为对学生纪律处分、推优评先、组织发展、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治安、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为创建安全、有序的学生公寓环境提供保障。

第九条学院总务处负责学生宿舍内家具等物品配置、更换及维修等工作。

第十一条由学生代表组织成立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住宿学生应自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优先用于安排我院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其他类别学生视房源情况酌情安排,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学生的宿舍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分配到二级院系,各二级院系、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所分管学生情况安排入住,建立学生住宿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公寓实行门禁制度,学生要自觉刷脸进出公寓。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私自更换门锁,不得保留非本宿舍钥匙。学生公寓楼管处应保留学生宿舍备用钥匙,以备执行公务和应急之需。

第十八条学生因中途退学、休学离校时,新学期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者,可以退回该学期的住宿费,在开学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以内办理离校手续者,可以退回该学期一半的住宿费,超过两个月办理离校手续者,不退该学期的住宿费。新学期未报到者退回整学期住宿费。

第二十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原则上应在学院住宿,特殊情况经院分管领导批准的学生可以申请走读或不在学校住宿;申请走读或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书,由此引发的问题或后果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办理退宿手续后,上交宿舍钥匙和遥控器等,将私人物品搬离学生宿舍,并保证宿舍内设施完好及内务整洁。未按时搬出的私人物品将视为废弃物予以清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语言和行为要文明,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学生公寓秩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养成文明的上网习惯,严禁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使用视听设备、电脑、灯具或弹奏乐器等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五条学生须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饲养宠物。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占用、堵塞安全通道,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八条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在公寓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禁止在公寓内私拉乱扯线路。

第二十九条禁止学生公寓区域内吵闹、大声喧哗、酗酒、吸烟、赌博、打架斗殴、携带管制刀具、高空掷物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妥善存放本人贵重物品、现金等。

第三十一条学生公寓楼栋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存放电动车电池;禁止以各种形式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实行查寝制度。检查人员文明进入宿舍检查。各宿舍应配合工作。检查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及时上报、解决。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按学院统一要求整理内务。学生宿舍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7:40前、下午13:30前打扫好本宿舍。学生宿舍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各二级院系组织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不定期卫生检查,学生工作处对宿舍进行不定期卫生大检查,对于各项检查的结果实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所有垃圾必须袋装化投放到楼下垃圾桶,禁止将垃圾和个人物品放到走廊和公共区域。各宿舍需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等。禁止在宿舍内乱刻乱画、乱搭乱扯、悬挂床帏。

第三十六条寒暑假离校前,学生打扫好本宿舍卫生,辅导员(班主任)验收合格后方可离校。

第七章公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爱护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禁止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床铺、门板等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

第三十八条爱护公寓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三十九条学院提倡学生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的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八章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宿舍文化建设,应体现育人功能,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等于一体。

第四十一条宿舍门厅、楼道、走廊布置要美观大方,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宿舍楼要设有专用布告栏、宿舍文化宣传栏或橱窗,并及时更新内容。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要上墙。

第四十二条宿舍内布置要整洁、健康、温馨、高雅。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宿舍文化。

第四十三条各二级院系要有组织、有计划的举办宿舍文化活动,营造宿舍育人氛围。

第九章维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入住宿舍前查验宿舍内的家具、设施,入住之日7天内学生对室内家具、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以宿舍为单位到公寓楼管处上报维修。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发生宿舍门窗、玻璃、床、桌、凳、水、电、暖等维修需到各公寓楼管处登记,属缴费维修的应先缴费,由总务处安排维修。无法确定责任人时,修复后由该室学生均摊。属故意破坏的照价赔偿并由学生工作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章奖惩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定期评选“星级宿舍”和“优秀舍长”。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公寓内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为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实施。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一、资助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具体档次的划分可参照《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作反复比较后确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孤儿;

6.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审要求与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具体评审程序1.学生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学生名单,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确定初选名单后在班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2.院系评审。二级院系结合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评审,提出本院系享受国家助学金评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二级院系将《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评审名单及资助档次、评审报告及公示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提出建议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院系公示结果提出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确定受助名单。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财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二)各二级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资助款,不得用于吸烟、喝酒、请客或其他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其受助资金。资助学生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学院有权终止助学金的发放。(四)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济护学院字〔2017〕40号)同时废止。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国家级、省级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中职国家奖学金6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3.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5.济南奖学金: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第四条院级奖学金

1.院长奖学金:是学院设立的最高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表现卓越、成绩突出的学生。每学年按在校生5‰以内评选,奖励标准2000元/人。

2.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项。评选数量分别按参评学生数量的4%、6%、10%设置,奖励标准分别为500元/人、400元/人、300元/人。

第五条国家、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专科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中职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5%(含5%)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专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二级院系审核后加盖二级院系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5.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且民主评议得票超过班级三分之二。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公益活动。

第七条济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5.高校在校生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6.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院系前15%(含15%)。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到院系前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二级院系审核后加盖二级院系公章。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榜样作用显著,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突出表现,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济南市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全省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国家三等奖、省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

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参加集体项目的应为主要演员;

7.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全省、全市荣誉称号获得者;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院长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

2.学年内获院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及以上者;

3.学年内考试课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若达不到85时,按系部成绩由高到低排名),考查课全优(如达不到全优成绩时,按优秀科目所占考查课比例从高到低排名)。

4.取得其他突出成绩者(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道德风尚方面突出等方面),上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0%。

3.在文化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良好。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及各院(系)领导任委员。负责对二级院系提出的奖学金学生评审名单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各二级院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二级院系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舍长、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二级院系评审,评审结果在院系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将评审名单、评审报告、公示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结果在校内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和监督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中,除优秀学生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1.学年内受学院通报批评或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其它情况,各级评委会认为不能参评者。

第十六条奖学金由个人填写有关表格,二级院系审核汇总,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学院批准后,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帐户。

第十七条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获得表彰奖励者,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取消其下学年申请各项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济护学院字〔2017〕42号)、《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济护学院字〔2017〕41号)、《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济护学院字〔2018〕8号)同时废止。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学生院内勤工助学实行申报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处室、院系或个人未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八条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具体规章制度。

第九条统一管理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院内各处室、院系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领导、组织并考核学生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院内各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建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收集整理校内勤工助学考勤情况并制表,及时上报院内岗位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五条做好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宣传、招聘、信息更新工作,以及各种勤工助学数据、文书和影像等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统计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积极筹集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探索并建立院院、院企合作模式。

第四章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设岗原则:

(一)院内勤工助学设置以院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以工时和用工需求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综合考虑处室、院系的用工需求,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用工部门因临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工作岗位,临时岗位的申请需提前一周。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我院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管理型和技能型两种。

管理型岗位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助理、图书馆协理员、档案室助理等;技能型岗位主要指各院系助理等岗位。

第五章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申请临时岗位时,用工部门须详细填写《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提前一周将申请表送至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招聘的程序是:

(一)勤工助学办公室在网上统一公布拟招聘岗位;

(二)学生申报、填写《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和用工部门考核,初步确定录用名单,并填写《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

(四)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进行公示,确定各勤工助学岗位名单。

第二十二条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申请周期内不再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需提前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部门和勤工助学办公室双重考核。用工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督查。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当月勤工助学补助并继续留在该岗位工作;一学年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到岗者(含两次),视为不合格,停止发放补助,并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用工部门每月按等级(好、较好、一般、差)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做出考核结果评价。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用工部门评价发放勤工助学补助。评价等级“好”发放100%补助;评价等级“较好”发放80%补助,评价等级“一般”发放60%补助,评价等级“差”不予发放补助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办公室每学期不定期抽查各用工部门设置情况,发现岗位职责不符合勤工助学规定的,取消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年末都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以此作为评选先进和下一学年聘任的依据。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固定岗位的工资每月发放一次,每月10日前由用工部门将上月用工情况核实并上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备案,经审核后统一报给财务处,由财务处通过学生的银行账户发放补助。

第八章用工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负责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

第三十一条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每学期末对学生表现作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办公室。岗位有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九章上岗学生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上岗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是一学年,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劳务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者;

(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困学生生活补助、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在校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特困学生补助分为生活补助和减免学费两种类型。获得特困学生生活补助和减免学费学生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

第二章生活补助

第三条生活补助的资助对象: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解决学生因家庭、个人遇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问题而进行的救济性、临时性专门补助。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生活遇到临时困难的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特困学生生活补助。

当年获得各类奖助学金总金额大于3000(含3000)元的学生,不在该范围内。

第四条生活补助学生申请条件

(一)因家庭、个人遇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难以维持个人基本的生活费用;

(二)在校期间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一)每生每学年资助金额在400-2000元之间,特殊情况由院系申请,学院审批后执行。

(二)生活补助每学年评选一次,学年末组织发放。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六条生活补助评审程序及发放

(二)审核:经二级院系初审,拟出本院系补助对象和额度,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公示:学生工作处根据二级院系初审名单,拟出本学院补助对象和额度,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三章减免学费

第七条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

(一)减免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特困生。

(二)减免条件:学生学费减免与否,将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特困生本人在校表现确定。

1.学生本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表现好,具有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2)品行端正,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学习成绩良好;

(4)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2.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家中有长期难以自理的病人、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3)父母失业,难以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费用;

(4)突发性天灾人祸,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5)按国家规定应给予减免的;

(6)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减免数额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年学费的标准,在校累计减免不超过总交学费的标准。

第八条减免学费评审程序及发放

(三)公示:学生工作处根据二级院系初审名单,拟出学院补助对象和额度,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四章附则

(一)在按规定提取学院事业收入比例的经费中列支。

(二)社会团体、爱心人士资助基金。

(三)全校师生爱心捐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特困学生生活补助、减免学费暂行办法》(济护学院字〔2018〕7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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