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知公告关于公布2023年上半年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关于公布2023年上半年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推动畜牧兽医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畜牧兽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作用,营造畜牧兽医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局从各地报送的2023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例中选取了14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8月31日

2023年上半年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济南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根据济南市2022年饲料兽药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结果,济南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全价幼年期犬粮饲料产品EPA+DHA项目不合格。2023年2月7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济南市槐荫区农业农村局对济南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违法所得24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系对宠物饲料抽检结果不合格后追溯检查的典型案例。监管单位落实饲料市场监管责任,对市场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及时通知执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形成检打联动良性循环,有力震慑了销售不合格宠物饲料的违法行为。

二、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XX宠物服务(山东)有限公司使用假兽药案

本案系《兽药管理条例》在动物诊疗行业中的再延伸,由于受到有效药物靶向性、手术用药限制、非食用畜产品等多种因素影响,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和人用药占据宠物诊疗行业用药的不小份额。随着动物诊疗行业的发展,宠物兽药使用不当的问题屡有发生,个别诊疗机构违规使用兽药的行为日益隐蔽。在使用环节开展兽药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迅速检打联动,惩处违法行为,是破解同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烟台市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查处XX动物医院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案

根据群众举报,XX动物医院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2023年3月6日,烟台市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对烟台开发区XX动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医院处于营业状态,该医院仅能提供2016年纸质版病历46份,未能提供自2017年起至今的病历。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烟台市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烟台市芝罘区农业农村局查处XX宠物店经营未经检疫宠物案

根据群众举报,XX宠物店出售带病宠物,2023年2月16日,烟台市芝罘区农业农村局对到XX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宠物店售卖的宠物狗没有动物检疫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台市芝罘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检疫宠物行为,并处以货值1700元的30%以下罚款(共计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2023年2月18日,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蓬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配合蓬莱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核查投诉举报,对蓬莱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对举报的售卖假药行为予以否认,陈述店内兽药是养殖场自用,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但调查发现养殖场自用兽药中含呼替静替米考星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及猪瘟疫苗、伪狂犬疫苗在内5个品种兽用处方药,涉及药品货值239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经典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部分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者,一般都经营养殖场,具有较强的反调查意识,现场发现的兽药多称自用,经营行为很难查实。本案另辟蹊径,查处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本此案的办理为有效打击兽药违法行为,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提供了新思路。

六、淄博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人用药品案

2023年3月,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一动物诊疗机构药房化验室内放置部分人用药品、柜台上还摆放着使用过的注射器和人用药品瓶(国药准字: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和现场检查勘验,分类清点出了35种人用药品,并对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处方笺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复印取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烟台市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随意弃置病死猪案

2023年7月7日,牟平区农业农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牟平区水道镇**村**河边有人涉嫌随意弃置病死猪,遂将违法线索移交烟台市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综合执法中队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曲某某于2023年7月7日在水道镇**村**河边弃置病死猪若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典型案例。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潜在危害,部分养殖户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义重视不足,导致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本案的查办,不仅惩治了违法行为,而且震慑从业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依法治牧”进程。

八、金乡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XX持有变造的检疫标志案

2023年5月17日,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对电商李XX储藏动物产品的冷库进行执法检查,在李XX办公室内查获356张变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经查,李XX承认其在网上平台销售冷冻或冰鲜动物产品,查获的检疫标志是从其它的动物产品的内、外包装上面揭下来的,保存着打算用于没有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上面。未发现贴有变造的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一百三十三条的裁量标准规定,金乡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李XX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李XX作出没收变造的检疫标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当事人李XX在电商平台销售动物产品,从食品加工厂购进分割的动物产品,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再配搭产品发货。执法人员虽然没有查到李XX使用变造的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但是其持有大量的从冷冻产品的包装上揭下来检疫标志,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禁止持有变造的检疫标志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曲阜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何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3月28日,曲阜市农业农村局在曲阜市石门山镇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何XX在没有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前提下,将本场饲养的3头生猪销售给收购商。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当事人经营的生猪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采取了放行处理。并按程序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生猪活动立案进行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曲阜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计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经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经典案例,是基层农业执法机关接触和处理处罚比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经营的动物能否经补检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处罚所依据法规条款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动物具备补检条件,能够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应对经补检合格的动物放行处理,同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所依据处罚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动物不具备补检条件,那就必须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销售的动物予以收缴并处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另外,与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量相同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认定,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执法人员应该通过市场询价或由物价部门认定等方式确认后,做好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否则,当事人如果对于自己经营数量相同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不认可,对行政处罚的后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很大被动。

十、兖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运输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2023年2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兖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农业农村重点领域行政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中,巡查至兖州区颜店镇李宫三村西,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鲁HD7B96五菱牌客货车内装有牛皮生(原)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兖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拒不配合,强行驾车离开,执法人员当即向公安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经公安部门配合传唤询问,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到案接受询问笔录。经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张XX2023年2月17日驾驶鲁HD7B96五菱牌客货车收购牛皮生(原)皮4张,价值300元,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兖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公安部门配合执法的典型案例,由于管理对象大多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低,守法意识淡薄,且执法手段较为单一,执法能力薄弱,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仅依靠畜牧执法力量难以继续办理案件,需加强和公安、交通等其他部门的联合才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另外畜牧执法人员整体法律素养水平也需提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以满足当前更加复杂的执法局面。

十一、邹平市综合执法局查处邹平大丰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案

本案系邹平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线索,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生猪屠宰活动,可导致生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追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通过此案的办理,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增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严格执行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各项规定要求,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该案的办理,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二、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成武鑫帅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10日,根据曹县农业农村局线索,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成武鑫帅兽药有限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为证号(2023)兽药经营证字151704017号)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月17日销售给曹县安蔡楼镇安辛庄村北曹县鑫达家庭农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糖萜素康贝泰(生产许可证号为辽饲添(2020)H01007)226袋,宣称该产品具有保护肝脏、解毒利咽、补脾益气、润肺止咳、补气固表、脱疮生肌等兽药功能,并在公司仓库发现54袋该产品,货值金额504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销售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40元,并处罚款1096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以饲料添加剂名义但标注治疗作用的产品,在经营、使用环节该类产品较多。本案的处理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规定的“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对涉案产品予以准确定性,有效清除管理盲区,规范了兽药经营秩序,有效降低兽用投入品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并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十三、鄄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承诺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3年5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到承诺宠物用品店开展检查,经查,承诺宠物用品店无证为宠物注射疫苗。给宠物注射疫苗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该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鄄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承诺宠物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对动物诊疗行业依法实行行业准入管理,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并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开展执业活动。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宠物医疗的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宠物店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证开展动物诊疗服务,严重扰乱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法理和情理相结合,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自觉按规定限期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郓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郓城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案中郓城汇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应当为违法行为负责,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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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流浪猫狗问题的一些看法(内含如何妥善处理猫狗的方法)社会上要讨论的问题应该是如何妥善处理流浪猫狗问题。例如: 1.规范宠物店、狗舍猫舍,强制对出售的猫狗进行芯片植入,芯片跟踪。 芯片上要有猫狗以及主人的信息,如疫苗情况,年龄,名字,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 2.建立追责体系 一旦有不牵绳猫狗的出现,向主人追责管理不当的行为。 3.遗弃行为也要被追责 遗弃...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9662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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