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商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从某水族馆以900元的价格购买金毛幼犬一只,并购买了狗笼、狗粮等宠物用品,总计花费1000元。次日,该幼犬食欲不振,精神萎靡。第三天,金毛幼犬开始呕吐。第四天,张某带幼犬到动物医院看病治疗并检测显示,该幼犬携带高浓度的犬冠状病毒和细小病毒,情况严重。当晚,张某就幼犬的状况与水族馆沟通,水族馆表示“别给金毛花钱治病了,干脆我再送你一条”,张某并未同意。又过了一天,幼犬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前后支出治疗费共计2000元。后张某将幼犬尸体火化,支付火化费1800元。

张某要求水族馆退款未果,投诉到农业局。农业局认定水族馆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张某以水族馆存在欺诈经营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水族馆返还购买幼犬和宠物用品等费用10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3000元、赔偿幼犬治疗费、交通费、火化费等4000元,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赔偿共计9000元。

谁该赔偿

引发争议

槐荫区法院查明,该水族馆登记的工商经营范围并没有宠物狗买卖,后其经营范围变更后增加了该项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水族馆是否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与水族馆买卖金毛幼犬合同合法有效,金毛幼犬患病死亡,水族馆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购买宠物犬时,系其自由挑选,在水族馆告知“朋友说打过一针”,但是没有出具防疫部门对出售的宠物犬进行防疫的情况下,盲目购买,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宠物犬患病后,水族馆同意为其更换,但张某以其为宠物犬治疗为由未能更换,导致宠物犬死亡、损失扩大,其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水族馆承担。水族馆不是专业宠物犬售卖店,主观上不清楚所卖宠物犬是否携带致病菌,不应认定其具有欺诈行为;张某要求水族馆返回购买幼犬费用900元以及为救治生命而支出的必要医疗费用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或系自身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水族馆返还张某购买宠物犬款项900元及治疗费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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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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