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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狗咬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大多数人对“狗咬伤”的恐惧源于狂犬病的高度传染性。狂犬病,又称恐水症,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动物源性传染病。人类狂犬病的潜伏期从5天到几年不等,一般为2~3个月,超过1年的极为罕见。潜伏期的长短与病毒的毒力、侵袭部位的神经分布等因素有关。潜伏期没有诊断方法。得病后,会感到咬伤部位异常或刺痛,继而出现恐水、畏光、吞咽困难、躁狂等行为,继之出现瘫痪、昏迷,通常在发病四五天内迅速死亡。按照目前的医疗水平,一旦感染狂犬病,致死率是100%。
但如果狗咬了人,谁该承担责任呢?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面对当前“狗闹不断”的社会现象,目前刑法中对此类犯罪尚无明确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狗咬伤的责任认定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动物受伤的情况下,必须考虑情况的各个方面。不同的情况会导致不同的责任主体。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了解一下。
主人的狗存在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犬类侵权行为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种情况:饲养的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动物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这可以减轻饲养者的责任,饲养者甚至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居民家中喂狗的孩子拜访或在他家门口逗弄狗,狗可能会被激怒。这时,狗可能会攻击孩子,给孩子造成伤害。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认定受害人对伤害有过错,但是否构成故意,还需要其他考虑。只有在受害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减轻饲养者的责任或者不追究饲养者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动物因第三者而攻击人。在此情况下,饲养者和第三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第三人戏弄狗,狗就会生气并意外伤害周围的人。作为受害者,可以要求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过错,饲养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但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与第三方承担“不真正连带”的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索赔。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向第三方追偿;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害人本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
第四种情况:遗弃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伤人的,原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然如此,就必须查明这些袭击人类的动物的原始主人和管理者是谁。这通常很困难。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是指动物的主人即使放弃所有权也必须承担责任。遗弃不仅损害动物福利,也给被遗弃动物本身带来危险,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据此,确认原饲养者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逃走的动物只是逃脱了原主人的管理,但所有权关系并没有改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后果,仍由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第五种情况:饲养者饲养国家禁止的暴力动物,如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犬等,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害,该动物的饲养者都必须承担责任。这时,无论是第三方造成的,还是受害人本人造成的,都没关系,因为法律对饲养违禁动物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只要您饲养禁止动物或高度危险动物,如造成损害,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报道,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坝扎乡刘玉牛村4岁男孩小伟被三只凶猛的狗咬死。当天,3名村民与小伟同时被恶狗追咬,其中1人腿部受伤。狗的主人康某随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狗主人在明知狗链基本失效的情况下,有能力预见自己养的狗会咬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采取放任态度,客观上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主人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于过失犯罪的认定,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二是刑法中有规定,即罪刑法定。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则属于事故,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人认为,如果狗平时很凶恶,以前也咬过人,但是狗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管理,那么狗主人就要为狗咬死人的事件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犯罪行为的疏忽。如果这只狗平时很温顺,从来没有咬过人,那么这场悲剧就是一场意外。总之,要看所饲养的动物是否属于高度危险动物,再决定是否对狗主人定罪。
流浪狗的侵权责任问题
在城市里,我们可以看到“爱护花草”的小窍门,也可以看到大家自发喂养的流浪猫狗。然而,美好的生活中,不和谐是不可避免的。近来,流浪狗伤人事件频发……
城市里的流浪狗有的因为自行流浪而与主人失散,而绝大多数则被主人遗弃。流浪狗造成伤害获得赔偿的难点在于原饲养者或管理人的认定。如果能够查明流浪狗的原主人,原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原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原主人,就无法确定赔偿责任人。
由于饲养者的好意,流浪狗长期得到了食物,使其一直留在小区里。如果伤害了别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需要有证据证明饲养者是流浪动物的实际看护者。如果你长年给流浪动物提供食物,让它们自由活动、生活,就会构成一种特殊的繁衍关系,变成事实上的收养。因此,饲养者必须对流浪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暂时的喂养,则无需承担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对担保义务人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为安全保卫义务人。未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义务的,必须对进入其管理范围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上述有管理人员的公共场所发生流浪狗咬伤事件,且无法找到流浪狗原主人的,受伤者可以要求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补充费用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救援工作。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人员出入和活动的场所。住宅区也是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方面应履行“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小区内流浪狗咬伤他人,且找不到流浪狗原主人或无法承担全部责任,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安全保卫义务?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考察以下要素:一是根据物业服务公司的损害防控能力,判断物业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有安全设施等。、定期检查、警示二是被流浪狗咬伤与物业服务公司疏于管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饲养动物造成人伤害”规定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外,还应考察受害人是否未经许可进入封闭社区等因素。担保义务人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或分担责任。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