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的修订,主要是出于公平和配比的原则,既然混合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五、关于已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转出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政策解读
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的修订,主要是出于公平和配比的原则,既然混合
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五、关于已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转出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
第一部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概念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这主要是与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等关于固定资产的表述相一致。
二、关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抵扣问题
修订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主要是由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四、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由原来的“其他”改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包含机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附件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
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由原来的“其他”改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
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包含机
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附件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关于已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转出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