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定义与诉讼主体
二、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责任的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根据经营性质的不同,由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经营宠物店,但另一方参与管理或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小凤虽未在营业执照上登记,但她参与了宠物店的实际经营,且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宠物店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凤与王小健需共同承担对小芳副食超市、小李专业轮胎店和劳保用品店的赔偿责任。
家庭经营责任范围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对此提供了明确指引。当配偶双方或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时,全部家庭财产作为债务担保;配偶一方与未婚子女经营,未参与经营的配偶以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未婚兄弟姐妹共同经营,父母未参与则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本案中,王小健与小凤共同经营宠物店,故全部家庭财产应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
三、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责任承担
当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二者为共同诉讼人,但未明确实体责任分配。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登记经营者对外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依据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向实际经营者追偿。
四、创业者选择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考量
创业者在设立商业实体时,需权衡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劣。个体工商户设立简便、税收优惠、经营灵活,但承担无限责任、信誉度较低、业务规模受限。有限责任公司虽设立成本高、决策流程复杂、税负较重,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信誉度高、融资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若王小健与小凤当初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个体工商户,火灾引发的债务可能仅以出资额为限,而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离婚时个体工商户的分割
离婚时,个体工商户及财产归属的判定取决于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成立或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成立并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其本身为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无论一方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通过协商、评估竞价或财产处理后分割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