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4日,原告颜某某至被告某猫宠物工作室消费,双方签订了《撸猫协议》。颜某某在消费时一只白猫跳至其腿上将其右腿划伤,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用碘伏为原告擦拭伤口。当时,颜某某的监护人要求被告为原告接种狂犬疫苗,而被告以该猫不携带狂犬病毒为由予以拒绝,后颜某某报警,警方到场后双方仍协商未果。当晚颜某某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中心根据诊断情况对颜某某予以伤口处理并陆续注射冻干狂犬病疫苗Vero、狂犬球蛋白、破伤风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4支。后颜某某向被告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猫宠物工作室饲养的猫将原告颜某某抓伤,其作为猫的饲养及管理人,应当对颜某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该损害是颜某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应当对颜某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猫宠物工作室向原告颜某某支付赔偿款1673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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