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内黄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访县域医美行业,进行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教育。
随着经济进步和科技发展,医美行业越来越受到大家青睐。但“瘦脸针”“水光针”等产品,因其注射操作性质受国家严格监管。近日,河南省内黄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辖区内的美容店、日化用品店等场所,结合办理的妨害药品管理案,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百姓谨慎购买和使用医美产品。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及时与外事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公证,最终固定了涉案肉毒素在境外和国内均未合法上市的关键证据,结合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涉案肉毒素构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23年8月29日、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系列案件移送至内黄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内黄县检察院审查后,分别于10月13日、1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案件实施分层处理,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共同犯罪中严格区分主、从犯,综合评价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使全部涉案人员认罪认罚的同时,坚持罚当其罪。
经审查,检察机关对主要犯罪人员戴某、韩某等人提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时充分考虑其他涉案人员的雇员身份,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全案综合考量,对李某、陆某、徐某等人提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时,通过释法说理,敦促涉案人员积极退赃,最大程度挽回社会经济损失。
法院分别于2023年12月27日、12月28日作出了判决,完全采纳了内黄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韩某、戴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2024年1月2日,被告人韩某以构成自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1月4日,戴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3月15日,安阳市中级法院对韩某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3月28日,对戴某一案作出准许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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