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10月14日期间,使用美洛昔康、速诺针剂、地塞米松等药物对宠物犬进行治疗,当事人仅能提供宠物犬入院治疗的处方笺,但不能提供与治疗该犬相应的病历档案。其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种类:处1200元的罚款。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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