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价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团购价格为0元。”这是美团网推送的重庆金易酒楼的团购促销信息。重庆消费者蒋鹏、文亚飞用手机抢购了500份,当他俩去酒楼消费时却遭到拒绝。美团网称,0元价格是一起操作失误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二人不接受这种处理方案,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500份团购套餐的消费券。
订购500份零元团购券
蒋鹏告诉记者,他跟好友文亚飞喜欢在网上团购。今年7月16日零点,两人浏览手机时意外发现,美团网正在推送一款0元抢购价值522元、适合6-8人就餐的套餐,有效期至9月15日。
第二天,蒋、文二人相约朋友一起前往金易酒楼消费,当时团购券验证成功,酒楼经理胡国庆却称没有在美团网发布0元团购活动,是美团网把信息搞错了,让他们自行与美团网联系解决。
蒋、文二人非常气愤,最终由蒋鹏出面,以原告身份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恶意购买还是忽悠消费
蒋鹏诉称,美团网在评估了商业价值与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自愿在网上以0元价格销售餐券,且与消费者形成了合约,就有责任履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美团网却称操作失误,这不是忽悠消费者吗”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辩称,原告是恶意购买,不应受法律保护。另外,原告无法证明其主体适格,美团网并非实名制注册,无法确定原告是团购账号的合法使用者。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答辩完毕便是举证阶段。此时,法庭上风云突变,被告委托代理人质疑坐在原告席上的蒋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听到对方质疑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蒋鹏从旁听席文亚飞手中拿来一部手机,相继举证手机及配套号码、团购券购买时的网页截图、购买成功手机收到的短信及验证码。
不料,被告方代理人称这几组证据无法证明蒋鹏就是手机的所有者,也就无法证明其是美团网账号、短信、验证码的合法所有者。
主审法官对团购使用的手机号码进行了现场勘验,确定非原告蒋鹏所有。原来,购买团购券的手机是文亚飞所有,由于文亚飞较忙,他俩便商议由蒋鹏上庭答辩。但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委托代理文书,蒋鹏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于是,蒋鹏申请撤诉。不过,蒋鹏和文亚飞同时表示,将在近日重新以文亚飞作为原告,再次起诉,“此前确实不了解诉讼主体适格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