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秩序,经市局(公司)局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六安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7日
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结合区域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在相对独立的市场或区域进行网格单元划分,根据网格单元内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情况,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
第七条六安市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向社会公示各网格单元区域划分及设置情况。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经营场所内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货架(长度一米以上地柜,三米以上背柜)等基本设备设施和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地点;租赁经营场所的,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零售点布局饱和区内实行总量控制政策,直至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符合饱和值管理要求。
第十条零售点布局稳定区实行零售许可证退一进一政策。
第十一条零售点布局发展区内实施“扩张布局”策略,允许按照发展指导数新增零售点,发展区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30米。
“发展指导数”每半年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和自然村,应将户数作为零售点总量配置的测算依据,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二)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配置零售点,每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三)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在一楼经营。
(四)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专业性市场,应将常驻人员数量作为零售点总量配置的测算依据,不超过5个。
(五)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不超过10个。
(六)对外经营的农家乐、休闲山庄,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十三条下列场所和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二)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三)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四)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娱乐抽奖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专营化工、燃油、油漆、烟花爆竹、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不属于以上情形;
(七)经营场所地处化工产品、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八)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九)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影剧院等;
(十)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一)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二)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五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零售点布局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首次办证的。
(四)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
(五)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以距离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称"申请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参照物:
(一)已取得许可但符合依法注销(包括撤销、撤回或者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条件的零售点;
(二)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门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门边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时,六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六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发布的《六安市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六烟专〔2018〕12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