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汇编1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凉亭轧钢厂“1.17”高处坠落事故2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1.19”煤气中毒事故3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1.30”机械伤害事故4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维检中心电炉作业区“2.8”起重伤害事故5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2.15”煤气爆炸事故6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维检中心炼铁作业区供应作业点“2.15”起重伤害事故7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工程公司“2.19”火灾事故8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22”中毒窒息事故9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3.17”起重事故10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3.25”物体
2、打击事故11攀冶机电公司攀长钢公司动力厂四车间煤气发生炉检修工“程4.21”中毒和窒息事故12湘钢炼铁厂“5.14”机械伤害事故13广东韶钢炼轧厂“6.20”触电事故14广东韶钢热轧宽板厂“7.6”触电事故15马钢股份第三钢轧总厂“9.29”起重伤害事故16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10.6”机械伤害事故17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10.13”起重伤害事故18鄂钢能源动力厂“10.18”煤气中毒事故19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维检中心炼铁作业区供应作业点“11.26”物体打击事故20天津钢铁有限公司轧钢厂“11.27”机械伤害事故21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12.8”
3、物体打击事故1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凉亭轧钢厂“1.17”高处坠落事故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08年1月17日上午,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凉亭轧钢厂料场1#龙门吊利用待料停产机会更换吊钩电机。13时10分,电工组长秦建华安排电工阎海峰在电机安装就位后接线,同时要求电气工程师张勇(男,42岁,白族,云南大理人)同往进行监护检查。两人上龙门吊小车平台后(龙门吊小车平台距地面高度11.7米),协助检修钳工王鸿毅和梅小宇吊装电机。在电机吊上龙门吊小车平台后,还需用手拉葫芦将电机移到雨蓬内才能就位。时分王鸿毅负责给手拉葫芦脱钩并解钢绳。梅小宇负责进雨蓬内系钢绳,电工阎海峰在安全走道
4、上监护。当手拉葫芦卸下后,由张勇抱着手拉葫芦。梅小宇在雨蓬内背对王鸿毅挂钢绳,王鸿毅面对梅小宇后背指挥另系钢绳得固定点。张勇将手拉葫芦放在小车平台上,站在平台上的雨蓬外距王鸿毅约0.5米处(张勇所站位置与龙门吊走道安全护栏的水平距离有1.03米,且比安全护栏还高)由于龙门吊小车行走机构是单轴,随着拆装的重量差变化会产生偏移和复位,在小车自动复位过程中,阎海峰在走道上瞬间看到张勇身体已掉出行车防护栏外侧向下坠落,同时地面上工作的段兴波也看到张勇从高空坠落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作业区领导和厂领导报告,并打120急救。15时31分张勇被送到厂医务室进行急救,15时40
7、副厂长等10人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负责对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3、由技术副厂长等10人组成安全隐患整改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恢复生产的准备。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张勇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属违章作业。2、对作业环境危险性认识不足,观察应急应变能力较差,心存侥幸,防范意识不强。3、对检修的设备性能了解不全面,对该设备拆装重量的变化会产生重心偏移和复位认识不足,未采取相应的安排措施,对小车进行固定,盲目卸装。(二)间接原因1、在安排布置工作时,虽然已强调了注意安全,但安全措施不够具体,无人监督检查,联保互保工作不到位。安排布置安全工作仍存在不细,不具体。2、安全管理
10、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警示高悬、警钟长鸣。(2)在全厂职工中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的学习,明确规定每一位职工,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做到熟练掌握后,方能上岗。(3)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票”制度和“互保联保”制度。强化安全“确认制”。(4)对“三违”行为严肃查处、严格考核。2、加大投入,对设备上存在的隐患和缺陷进行整改,隐患是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的集中反映,只有消除隐患,才能防范事故;只有扎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才有可能推动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做到确保设备处于安
11、全可控状态,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3、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确保物流畅通,作业现场整洁有序,杜绝环境的不安全因素。4、发挥安全环保科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常设和专职机构的职能,建立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的常效机制,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常抓不懈,发现一项,查处一项、整改一项。对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2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1.19”煤气中毒事故事故经过2008年1月19日15时左右,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高炉车间热风炉工朱
12、国华(男、49岁,本工种工龄14年)下了早班,前往车间综控室四楼厕所内的临时浴室,准备去洗澡,当走到厕所门前就昏倒在地,后经煤防站救助送往重钢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安监局与重庆市总工会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会同重钢集团安环办、重钢股份公司机动处、监察处、工会和重庆市公安局钢城公安分局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19”煤气中毒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展开了调查。经济损失:10万元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高炉车间在1月19日上午8.30分左右在检修2#蒸汽闸阀作业时,未采取可靠隔断措施,当蒸汽管泄压
13、后,炉顶的煤气窜入蒸汽管网内,经蒸汽管道进入四高炉车间综控室四楼厕所内浴室,并向该楼层过道、办公室、更衣室扩散。当时未及时发现,当天下午3时左右该车间热风炉工朱国华下班后,前往四楼厕所内浴室,准许备去洗澡时,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1、首钢集团公司是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高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在四高炉蒸汽包及蒸汽管网设计、施工中存在严重缺陷。该汽包主要用于高炉检修及事故工况下的保安蒸汽供应,该汽包与高炉炉喉相连接的蒸汽管道上安装的切断装置是一般截止阀,该阀不能确保系统在异常工况下可靠隔断高炉煤气从炉顶经蒸汽管道反窜入蒸汽包。该蒸汽包与蒸汽管道和高炉炉喉按规定应采用
14、“软连接”,而实际全部是采用的“硬连接”的方式,又未安装可靠的隔断装置。违反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7.2.1和7.5.1条的规定,使该汽包与蒸汽管道构成的系统未达到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第5.10.2条的设计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又未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向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提供相应的安全操作检修说明及注意事项,埋下重大事故隐患。2、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高炉车间从工业蒸汽包引蒸汽进入综控楼四楼临时厕所内作洗澡用蒸汽,违反了重庆钢铁(集团)公司煤气安全管理程序3.6.3条“供煤气设施使用的蒸汽和水必须与生活用
15、蒸汽和水断开,严禁使用统一汽源、水源”的规定;炼铁厂四高炉车间所使用的引入蒸汽,采用密闭式管道内水汽混合加热方式。另外,炼铁厂四高炉车间由于技改后没有澡堂,为了方便职工洗澡,2006年6月在车间办公楼的厕所内修建了临时澡堂;但是,在2007年7月车间新澡堂建好后,未及时撤除办公楼厕所内的临时澡堂。上述事实在蒸汽包及蒸汽管网设计、施工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并延伸了已经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管理原因1、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机动科的动力管网专业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该设备设计上的缺陷,对其潜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2、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
16、安环科对非生产区域的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车间办公楼内的临时洗澡堂采用密闭式管道内水汽混合加热方式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是此次事故的又一管理原因。事故性质由于炼铁厂四高炉技术改造系首钢集团公司设计、施工总包,在设计上存在前面所述的严重缺陷;在施工中又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止回阀,而是安装的一般截止阀,埋下重大事故隐患;且又未按规定对炼铁厂进行交待。加之炼铁厂四高炉车间在车间办公楼的厕所内修建了临时澡堂;在2007年7月车间新澡堂建好后,又未及时撤除;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炼铁厂四高炉车间职工朱国华下班后到车间办公楼厕所内的临时洗澡堂去洗澡时发生的煤气中毒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析1、重庆钢股
17、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高炉车间违反重庆钢铁(集团)公司煤气安全管理程序3.6.3条的规定,在车间办公楼厕所内修建临时澡堂,对使用的引入蒸汽,采用了密闭式管道内水汽混合加热方式;在2007年7月车间新澡堂建好后,又未及时撤除办公楼厕所内的临时澡堂;在蒸汽包及蒸汽管网设计、施工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并延伸了已经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1月19日上午8.30在检修2#蒸汽闸阀时,未采取可靠的隔断安全措施,当蒸汽管泄压后,炉顶的煤气窜入蒸汽管网内,经蒸汽管道进入四高炉车间综控室四楼厕所内浴室,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首钢集团公司是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
18、高炉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总包单位,在设计、施工中违反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7.5.1、7.5.1条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第5.10.2条的有关规定;违反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未向炼铁厂提供安全检修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应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3、炼铁厂机动科的动力管网专业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该设备设计上的缺陷,对其潜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炼铁厂安环科对非生产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四高炉车间办公楼厕所内的临时洗澡堂采用密闭式管道内水汽混合加热方式存在的隐患失察,炼铁厂机动科、安环科应负此事故的管理责
21、定,重新修订并完善炼铁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针对该汽包(或类似可能形成有多种介质流动的汽包),制定出该汽包及其蒸汽管道的操作、检修作业规程,并严格执行。5、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机制,形成岗位、班组、车间、厂、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网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从而避免事故发生。3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1.30”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2008年1月30日7时30分,唐钢第二钢轧厂轧二车间,在二高线车间平台调度室召开车间调度会,副主任荣绍勇在生产调度会上讲了生产和安全的注意事项。会后安排张桂君等倒运备用辊,运回车辊组加工。7点45
22、分唐钢第二钢轧厂轧二车间车辊组在休息室召开班前会,班会前由副组长张桂君主持,在班前会布置了当天的生产工作,调调要注意安全。上午9时50分,轧二车间车辊组副组长张桂君带领赵之双、卫征到一高线跨运送500轧机备用辊(配对为上下两件)。张桂君和赵之双拴好备用辊,卫征指挥天车把备用辊吊到过跨平车上(整体高度约为2055mm),张桂君和赵之双采用人力推车方式用过跨平车由一高线向二高线跨运送500轧机备用辊(由北向南),当过跨平车行至二高线主轧跨接轨处时,引起平车振动,由于平车上北部东侧一组备用辊码放不正,上层备用辊滚落(单只备用辊重量约为2吨)。砸在正在推车的赵之双背部,并滚压
23、在其右臂上,经送唐钢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30分左右死亡。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在用手推平车运送待修的轧辊过程中,平车上东北侧码放的500轧机备用辊上、下辊偏斜,码放不稳,由于平车运行过程中产生振动,上面的备用辊发生倾倒,将正在推车的赵之双砸伤致死,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手推平车轨道有接头且不平,使平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振动;(2)工作分配不合理,运送备用辊应为换辊组负责,车辊组对运送备用辊工作不熟悉;(3)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对手推平车轨道存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4)规章制度、安全规程不完善;(5)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职工安全意识差,安
24、全技术素质低。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1、赵之双,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轧二车间工人,在倒运备用轧辊作业中,未对备用轧辊的摆放进行安全确认,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责任不再追究。2、张桂君,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轧二车间车辊组副组长,在组织倒运备用轧辊作业中,未对备用轧辊的摆放进行安全确认,没有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荣绍勇,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轧二车间副主任兼备品工段长,对车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检查和排查手推平车轨道
25、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4、王炳杰,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轧二车间主任,对车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检查和排手推平车轨道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刘连祥,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高线部安全生产的副厂长,负责高线部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6、曹希华,唐山钢铁股份
26、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副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7、刘健,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厂长,是该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写出书面检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5万元的经济处罚。整改要求1、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制定平车安全操作规程;2、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制定平车及轨道定期维护检修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平车运行安全;3、建议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8、号行车故障。金与严某协商,决定由严负责9号行车故障处理,金负责1号行车巡检清灰作业。9时23分左右,金到达1号行车下面,告知正在操作1号行车的电炉公司运转车间行车工叶某,自己要上行车进行巡检清灰。之后,叶某对行车进行了三次操作(用时约在5分钟左右,行车均在2C4立柱以南区域运行)。9时28分左右,行车工进行交接班。潘某接叶某的班,叶告知潘1号行车上面有人员正在进行巡检作业。潘某接班后按照作业需要,操作行车由南向北越过厂房2C-4立柱进行吊装作业(在2C-4立柱北侧,约5分钟左右),而后将行车由北向南越过厂房2C-4立柱到厂房南面处进行作业。之后,潘某操作行车多次在2C4立柱南北往复运行。11
29、时许,严某回到班组未见到金,在食堂就餐时碰到金同乡贾某询问有否见到金,贾某说未见到。严某立即叫贾某到1号行车上寻找,当贾某上到行车西侧通道2C-4立柱以南处,看到金头朝北、脚朝南、面朝下趴在通道上,人已经没有反应,于是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送其到医院进行抢救。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20分宣布死亡。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1)维检中心电炉作业区钳工金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电炉公司关于确保进入行车等危险区域、场所检查及其它作业安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独自一人进入危险区域,并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攀爬行车端梁直梯,被由北往南运行的240吨行车挤压过2C4立柱。(2)电炉公司行车工叶某、潘某违
31、5日颁布的关于确保进入行车等危险区域、场所检查及其它作业安全的通知未认真贯彻传达和执行;对一人独自上行车等危险区域作业的习惯性不安全行为没有加以制止和考核,导致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流于形式。(2)维检中心对作业区安全生产管理未能真正落实到位。中心成立后与电炉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协调、衔接、配合上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建立、健全岗位安全作业标准化;对作业区现场安全检查不够认真、深入、细致,没有及时发现作业区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和现场习惯性违章行为,未有效落实危险区域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3)电炉公司运转车间未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行车工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行车工岗
33、定、维检中心(1)鉴于电炉作业区金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2)电炉作业区电工严某明知金违反规定独自一人上行车作业,未进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严某行政警告处分。(3)电炉作业区行车维护组组长李某对员工习惯性违章等检查和管理不到位,导致班组有的员工经常习惯性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电炉作业区主任未能认真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员工安全教育,导致有的员工经常习惯性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电炉作业区主任职务。(5)电炉作业区副主任作为节日值班领导
34、,未能加强节日安全管理,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6)维检中心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对作业区安全管理不严,未有效督促作业区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现场安全检查不深入,员工习惯性违章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7)维检中心主任未能有效督促作业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岗位作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未能认真督促作业区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作业区“2.3”事故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8)经事故原因分析
35、和集团公司“2.8”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为:维检中心负55责任。根据集团公司20086号、8号文和安办20083号文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维检中心和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核。2、电炉公司(1)运转车间行车工叶某、潘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许可作业区人员独自一人上行车作业,并在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启动行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电炉公司给予两人行政记过处分。(2)运转车间甲班行车组组长陆某对班组员工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电炉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运转车间主任未能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对行车工习惯性违章作业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36、管理责任。建议电炉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设备部主任、生产部主任、主管安全副主任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行车工习惯性违章作业检查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电炉公司给予通报批评。(5)电炉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不严,执行“一岗双责”等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6)经事故原因分析和集团公司“2.8”事故调查组讨论,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为:电炉公司负45责任。根据集团公司20086号、8号文和安办20083号文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电炉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按集团公司2008年经济责任制方案及安全专业管理考
38、全程序和作业行为安全标准化等工作,并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作业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维检中心和电炉公司要结合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国质检特2007377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年”活动,并围绕重点设备隐患整改和设备受控,开展隐患治理攻坚,彻底消除设备安全隐患。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素质,消除部分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疏于安全管理以及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3、维检中心和电炉公司要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创建工作,及时收集、整理、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岗位作业安全标准
40、,共建“互保共管”的安全管理体制,对检修作业的安全制度、确认程序、岗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严格落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5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2.15”煤气爆炸事故2008年2月15日10时30分左右,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在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二炼焦分厂5号焦炉地下室进行回路煤气管道堵盲板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煤气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人员伤亡情况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级别伤亡情况陶庆军男31消防员死亡赵泽根男44消防员重伤蒋林男34煤气工轻伤王德保男56设备点检员轻伤朱韵男47
41、测调作业长轻伤刘贵亮男28设备车间技术员轻伤事故发生后,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和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楚江分局等有关部门和马钢公司进行了报告。上述部门分别派员勘察了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指示、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和马钢公司安全部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专家组成技术组。经调查取证、分析和充分讨论,完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概况(一)马钢
42、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原马钢焦化厂)始建于1960年6月6日,现有职工2132人(含2007年竣工投产的新区,下同),现有焦炉8座。2007年生产焦炭374万吨,外发焦炉煤所量约13.7亿立方米,具有30多种煤化工产品,年生产能力20万吨,系国家大型煤化工企业。2005年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已通过国家质量体系、环境标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项认证。公司经理张大力。(二)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华东分公司是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专门从事冶金、煤化工等工业设备维修及技术改造,以钢铁、
43、煤化工工厂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设备故障预防、诊断、点检、维修及生产协力,备件修复、运行管理为核心主业,具有上海市设备维修、安全类A级资质的大型冶金设备专业维修企业。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是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华东分公司下属项目部,主要承担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化工,焦炉设备的协力保产,现有职工248人,其中管理人员18人。经理曹强是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为提高焦炭产品质量,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计划将5#焦炉改烧高炉煤气,掺烧焦炉煤气,为此,需要对5#焦炉煤气混合器进行清扫作业。2月14日,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二炼焦分厂将作业
45、力保产单位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作业班组,并告知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2月15日8时30分左右,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设备车间点检作业长苏平、点检员王德保和安全员、技术员带领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施工经理张捷、安全员赵玉忠、工程部长黄开健、张荣、作业班长杨秋林、作业人员吴道讯、陈东、张根华、唐明全来到5#焦炉现场,负责作业指挥的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二炼焦分厂副厂长吴义嵩向作业人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指挥操作人员进行了停止生产、煤气降压等操作,并安排了监护人员。操作完毕,确认煤气压力降到规定范围后,点检方、操作方、检修方进行了作业前的三方确认签字:随后,
46、吴义嵩带领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有关人员进入5#焦炉地下室,作业人员佩戴呼吸器开始进行400mm回炉煤气管道堵盲板作业。唐明全、张根华二人卸下法兰螺栓,陈东、吴道讯用千斤顶顶开法兰,当法兰被顶开一道间隙后,发现管道内煤气压力过大,吴义嵩叫作业人员松开千斤顶,闭合法兰间隙,人员撤离现场;约20分钟后,10时30分左右,吴义嵩同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设备车间安全员王振乐、上海五冶检修分公司马钢项目部安全员赵玉忠及4名作业人员再次进入现场继续进行作业,点检员王德保和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二炼焦分厂测调作业长朱韵在作业点上方走廊上配合监护,陈东、吴道讯用千斤顶顶法兰间隙
47、后,赵玉忠用CO报警仪测间隙处CO浓度为220ppm,认为可以进行作业,当盲板插入约2/5时,管道内压力突然增大,从缝隙处有大量黄色气体冲出,赵玉忠喊“快跑!”作业人员闻声立即停止工作,快速撒离了地下室,吴义嵩和王振乐也随后离开了作业点,当吴义嵩进入交换机操作室准备查看压力变化情况时,作业现场发生了爆炸,爆炸造成正在交换机室外监护作业的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消防员陶庆军死亡、消防员赵泽根重伤,职工朱韵、蒋林、刘贵亮、王德保轻伤。事故发生后,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立即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做了标记,所属专业消防队立即投入应急抢险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马钢公司主要领
49、两名钳工去处理。汤、江某到现场对1号龙门吊进行检查后,发现故障一时无法排除,于是返回班组。下午12时30分左右,汤、江某和焊工汤某三人再次到1号龙门吊进行维修,江某负责现场指挥。12时50分左右修理完毕后,由门吊操作工进行试车作业。在进行吸料试车时主钩发出异响,汤叫门吊操作工把小车停到龙门吊南头的位置,自己爬上小车再次进行检查。几分钟后,江某和门吊操作工听到汤敲击小车雨棚的声音(约定的启动联络信号),江某于是向门吊操作工做了启动试车的手势,门吊操作工操作后发现小车没有启动,随后进行检查并重新回到驾驶座,未按警铃直接再次启动小车,小车一启动,就听到小车上一声响,经检查,发现汤已被挤压致伤。现场
50、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1)维检中心炼铁作业区供应作业点钳工汤用榔头敲打小车雨棚后,又将头伸出小车探望。此时,小车由南往北开动,导致身体被挤压进龙门吊小车雨棚与马鞍间并越过马鞍北侧,摔落在龙门吊大梁西侧的通道上。(2)供应分公司料场管理科机械一组龙门吊操作工启动小车前未打铃示警。、间接原因(1)维检中心炼铁作业区供应作业点钳工江某在未确定汤所处位置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指令龙门吊操作工启动开车。(2)维检中心对安全生产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针对接连发生的“2.3”重伤、“2.8”死亡两起事故,在思想认识上严重缺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管
52、执行指挥人或发令人指令进行操作,失去联系或指令不明确时,或者没有明确指挥人,应立即停止操作”的规定;“组织单位必须明确落实作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明确操作指挥人与操作者的联系方式,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和安全监护工作,指挥门吊操作时,指挥人与操作者之间无法目视联系确认时,应增加中间联系人”的规定以及“一岗双责”要求。(5)供应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不到位,尤其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规范操作的教育、安全确认制落实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未认真汲取“2.8”工亡事故及“2004.4.16”起重伤害轻伤事故的教训,对“2004.4.16”事故的防范措施整改落实不到位。(6)供应分公司料场管理科对所
53、辖班组的安全检查,特别是特种作业岗位、危险作业规范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不彻底。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决定、维检中心(1)鉴于炼铁作业区供应作业点钳工汤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2)炼铁作业区供应作业点钳工江某违反规定,违章许可汤独自一人上龙门吊作业,自己下到地面后,未进行现场安全监护,在未确定汤所在位置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指挥行车工启动行车,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炼铁作业区供应作业点钳工三组组长违反危险作业专项审批制度,危险作业制度执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行政警
54、告处分。(4)炼铁作业区供应作业点安全员违反危险作业专项审批制度,审核不严,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炼铁作业区副主任作为供应作业点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导致有的员工习惯性违章行为的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炼铁作业区副主任职务。(6)炼铁作业区主任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7)维检中心安全保卫部部长、副部长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采
55、取有效管理手段,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未严格落实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致使恶性事故重复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给予安全保卫部部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部长职务;给予安全保卫部副部长行政记大过处分。(8)维检中心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对作业区安全管理不严,未能督促作业区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现场安全检查不深入,员工习惯性违章得不到有效制止。在“2.8”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对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9)维检中心主任未能有效督促作业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岗位作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未认真督
56、促作业区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对作业区“2.8”事故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0)经事故原因分析和集团公司“2.15”事故调查组讨论,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为:维检中心负60责任。根据集团公司20086号、8号文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物资供应分公司(1)料场管理科机械组龙门吊操作工违反安全规定,违章许可作业区钳工独自一人上龙门吊作业,并在启动龙门吊小车前未按规定打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供应分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2)料场管理科科长未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对检修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的对
57、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供应分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供应分公司设备科科长对“2004.4.16”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供应分公司给予通报批评。(4)供应分公司生产科科长、主管安全副科长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龙门吊操作启动不打铃的习惯性违章未能得到有效制止,未严格落实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一岗双责”贯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供应分公司对两人给予通报批评。(5)供应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落实不严,现场安全检查不深入,员工习惯性违章得不到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6)供应分公司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