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整本规范

Codefordesignofbuildingwatersupplyanddrainage

GB50015-2003

(2009年版)

主编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A、3.2.4、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3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5-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3、3.2.4、3.2.5、3.2.6、3.2.9、3.2.10、3.2.14、3.5.8、3.9.1、3.9.3、3.9.4、3.9.9、3.9.12、3.9.14、3.9.22、3.9.24、3.9.27、4.2.6、4.3.5、4.3.6、4.3.13、4.3.19、4.5.9、4.8.4、4.8.8、5.4.5、5.4.2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1总则

1.0.1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5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41检查口checkhole,checkpipe带有可开启检查盖的配件,装设在排水立管及较长横管段上,作检查和清通之用。2.1.42存水弯trap在卫生器具内部或器具排水管段上设置的一种内有水封的配件。2.1.43水封waterseal在装置中有一定高度的水柱,防止排水管系统中气体窜入室内。2.1.44H管Hpipe连接排水立管与通气立管形如H的专用配件。2.1.45通气管ventpipe,vent为使排水系统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防止水封破坏而设置的与大气相通的管道。2.1.46伸顶通气管stackvent排水立管与最上层排水横支管连接处向上垂直延伸至室外通气用的管道。2.1.47专用通气立管specificventstack仅与排水立管连接,为排水立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垂直通气管道。2.1.48汇合通气管ventheaders连接数根通气立管或排水立管顶端通气部分,并延伸至室外接通大气的通气管段。2.1.49主通气立管mainventstack连接环形通气管和排水立管,为排水横支管和排水立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垂直管道。2.1.50副通气立管secondaryventstack,assistantventstack仅与环形通气管连接,为使排水横支管内空气流通而设置的通气立管。

2.1.51环形通气管loopvent在多个卫生器具的排水横支管上,从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至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的通气管段。

2.1.52器具通气管fuxturevent卫生器具存水弯出口端接至主通气管的管段。

2.1.83B水源热泵water-sourceheatpump以水或添加防冻剂的水溶液为低温热源的热泵。2.1.83C空气源热泵air-sourceheatpump以环境空气为低温热源的热泵。2.1.84热源heatsource用以制取热水的能源。

2.1.85热媒heatmedium热传递载体。常为热水、蒸汽、烟气。

2.1.86废热wasteheat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带有热量的废弃物质,如废蒸汽、高温废水(液)、高温烟气等。

2.1.86A太阳能保证率solarfraction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除以系统总负荷。

2.1.86B太阳辐照量solarirradiation接收到太阳辐射能的面密度。

3给水

3.1用水定额和水压

注:1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2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3.1.10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注:1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2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3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4空调用水应另计。

3.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按表3.1.13计算。

注:当汽车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3.1.14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确定。

注:1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2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3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4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5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1.14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3.1.14B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3.1.14C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3.2.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B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5D空气间隙、导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8A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小区的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时。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2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5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3.2.13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3系统选择

3.3.1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3.3.2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3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1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2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3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3.4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3.3.5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2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3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3.3.5A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3.3.6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3.4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4.2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管内壁的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3.4.3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注: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3.5管道布置和敷设

3.6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3.6.1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6.3、3.6.4条计算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6.5条、第3.6.6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2服务人数大于表3.6.1中数值的给水干管,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1.10条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节点流量

3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注: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3.6.1A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第3.6.5条、第3.6.6条计算管段流量;当建筑设有水箱(池)时,应以建筑引入管设计流量作为室外计算给水管段节点流量。3.6.1B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第3.6.1A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2不少于两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3当小区室外给水管网为支状布置时,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4小区环状管道宜管径相同。

3.6.5宿舍(Ⅰ、Ⅱ类)、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站、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公共厕所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1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2如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3有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管段,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当量均以0.5计,计算得到的qg附加1.20L/s的流量后,为该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4综合楼建筑的a值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3.6.6宿舍(Ⅲ、Ⅳ类)、工业企业的生活间、公共浴室、职工食堂或营业餐馆的厨房、体育场馆、剧院、普通理化实验室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1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2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应单列计算,当单列计算值小于1.2L/s时,以1.2L/s计;大于1.2L/s时,以计算值计。

3.6.11生活给水管道的配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管道的连接方式,采用管(配)件当量长度法计算。当管道的管(配)件当量长度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列管件的连接状况,按管网的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取值:1管(配)件内径与管道内径一致,采用三通分水时,取25%~3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15%~20%;2管(配)件内径略大于管道内径,采用三通分水时,取50%~6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0%~35%;3管(配)件内径略小于管道内径,管(配)件的插口插入管口内连接,采用三通分水时,取70%~8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5%~40%。注: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可按附录D确定。3.6.12水表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的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可按下列情况取用:1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宜取0.01MPa;2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0.05MPa。3.6.13比例式减压阀的水头损失,阀后动水压宜按阀后静水压的80%~90%采用。3.6.14管道过滤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取0.01MPa。3.6.15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相应产品测试参数确定。

3.7水塔、水箱、贮水池

3.7.1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2有冻结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7.2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对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执行。2贮水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3.7.3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2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3贮水池(箱)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4贮水池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3.7.4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规范第3.7.3条的规定。

3.7.5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用水时水量的50%;2高位水箱箱壁与水箱间墙壁及箱顶与水箱间顶面的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第2款的规定,箱底与水箱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3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管道增压措施。

3.7.6建筑物贮水池(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房间内。

3.8增压设备、泵房

3.8.1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注:对Q~H特性曲线存在有上升段的水泵,应分析在运行工况中不会出现不稳定工作时方可采用。2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3生活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水泵宜自动切换交替运行。3.8.2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规范第3.6.2条以消防工况校核。3.8.3建筑物内采用高位水箱调节的生活给水系统时,水泵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最大小时用水量。3.8.4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按系统最大设计流量选泵,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3.8.4A变频调速泵组电源应可靠,并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3.8.5生活给水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压水罐内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管网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2气压水罐内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使管网最大水压处配水点的水压大于0.55MPa;3水泵(或泵组)的流量(以气压水罐内的平均压力计,其对应的水泵扬程的流量),不应小于给水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的1.2倍;4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3.8.11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的侧面、下方,单台泵可设于水池内或管道内,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的规定。

3.8.12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1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4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5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3.8.13设置水泵的房间,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3.8.14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表3.8.14规定。

注:1水泵侧面有管道时,外轮廓面计至管道外壁面。2水泵机组是指水泵与电动机的联合体,或已安装在金属座架上的多台水泵组合体。

3.8.15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0.10m;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小于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0.20m,当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0.25m。

3.8.16泵房内宜有机修水泵的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9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3.9.1(此条删除)

3.9.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我国现行标准的《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的要求。

3.9.3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9.4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9.5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应循环使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周期应根据池的类型、用途、池水容积、水深、游泳负荷等因数确定,可按表3.9.5采用。

3.9.16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能等天然热能作为热源。

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最小补充水量应保证一个月内池水全部更新一次。

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3.9.19顺流式、混合式循环给水方式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宜设置平衡水位的平衡水池;逆流式循环给水方式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设置平衡水量的均衡水池。3.9.20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进水口、回水口的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设置位置应使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短流。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0B采用池底回水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座。其格栅孔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3.9.21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泄水口,应设置在池底的最低处。游泳池应设置池岸式溢流水槽。

3.9.22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3.9.23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管道、设备、容器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内壁涂衬耐腐蚀材料。其材质与涂衬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3.9.25跳水池的水面波浪应为均匀波纹小浪,浪高宜为25mm~40mm。3.9.25A跳水池起泡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采用的压缩空气,应低温、洁净、不含杂志、无油污和异味。

3.9.26(此条删除)。

3.9.27(此条删除)。

3.10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

3.10.11冷却塔补充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3.10.11A冷却塔补充水总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3.10.12建筑空调系统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措施。3.10.13旁流处理水量可根据去除悬浮物或溶解固体分别计算。当采用过滤处理去除悬浮物时,过滤水量宜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5%。

3.11水景

4排水

4.1系统选择

4.1.1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4.1.2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1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2生活废水量较大,且环卫部门要求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3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4.1.3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1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2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3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4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5用作回用水水源的生活排水;6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4.1.4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

4.2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2.1卫生器具的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或规定的要求。4.2.2卫生器具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2.3大便器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4.2.4(此条删除)4.2.5(此条删除)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4.2.7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4.2.7A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4.2.8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2.8确定。

4.3管道布置和敷设

注: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2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3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4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1)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2)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时。4.3.12A当排水立管采用内螺旋管时,排水立管底部宜采用长弯变径接头,且排出管管径宜放大一号。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4.3.14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无法满足时,可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4.3.15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宜按表4.3.15确定。

注:饮料用贮水箱的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150mm。4.3.16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1废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或沉淀物需经常冲洗;2设备排水支管很多,用管道连接有困难;3设备排水点的位置不固定;4地面需要经常冲洗。4.3.17当废水中可能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应在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栅或带网筐地漏。4.3.18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连接,应设检查井连接;2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管顶平接;3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4连接处的水流偏转角不得大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4.3.20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4.3.21当建筑物沉降可能导致排出管倒坡时,应采取防倒坡措施。4.3.22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4.4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4.4.1小区生活排水系统排水定额宜为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85%~95%。小区生活排水系统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确定。4.4.2公共建筑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规范第3.1.10条规定确定。4.4.3居住小区内生活排水的设计流量应按住宅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确定。4.4.4卫生器具排水的流量、当量和排水管的管径应按表4.4.4确定。

4.4.5住宅、宿舍(Ⅰ、Ⅱ类)、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中心、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食堂或营业餐厅等建筑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当计算所得流量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排水流量累加值时,应按卫生器具排水流量累加值计。4.4.6宿舍(Ⅲ、Ⅳ类)、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职工食堂或营业餐厅的厨房、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生活管道排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4.8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4.8确定。

注:1接户管管径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2化粪池与其连接的第一个检查井的污水管最小设计坡度取值:管径150mm宜为0.010~0.012;管径200mm宜为0.010。4.4.9建筑物内生活排水铸铁管道的最小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4.9确定。

4.4.10建筑排水塑料管粘接、熔接连接的排水横支管的标准坡度应为0.026。胶圈密封连接排水横管的坡度可按本规范表4.4.10调整。

4.4.11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应按表4.4.11确定。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所连接的横支管管径。

注:排水层数在15层以上时,宜乘0.9系数。

4.4.12大便器排水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4.4.13建筑物内排出管最小管径不得小于50mm。

4.4.14多层住宅厨房间的立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4.4.15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建筑底层无通气的排水管道与其楼层管道分开单独排出时,其排水横支管管径可按表4.4.15确定;

2当公共食堂厨房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除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但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3医院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4小便槽或连接3个及3个以上的小便器,其污水支管管径不宜小于75mm;5浴池的泄水管宜采用100mm。

4.5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4.5.1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小区室外排水管道,应优先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2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3当连续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4压力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4.5.2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检查井:1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2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处。4.5.2A小区生活排水检查井应优先采用塑料排水检查井。

4.5.3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管径小于等于160mm时,检查井间距不宜大于30m;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检查井间距不宜大于40m。4.5.4生活排水管道不宜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密封措施。4.5.5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4.5.6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4.5.7厕所、盥洗室等需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4.5.8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附近地面的最低处。4.5.8A住宅套内应按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排水管道不得接入室内雨水管道。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5.10地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优先采用具有防涸功能的地漏;2在无安静要求和无须设置环形通气管、器具通气管的场所,可采用多通道地漏;3食堂、厨房和公共浴室等排水宜设置网框式地漏。4.5.10A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4.5.11淋浴室内地漏的排水负荷,可按表4.5.11确定。当用排水沟排水时,8个淋浴器可设置一个直径为100mm的地漏。

4.5.12在生活排水管道上,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1铸铁排水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塑料排水立管宜每六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的最高层,应设置检查口,当立管水平拐弯或有乙字管时,在该层立管拐弯处和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2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铸铁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在连接4个及4个以上的大便器的塑料排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3在水流偏转角大于45°的排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注: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4当排水立管底部或排出管上的清扫口至室外检查井中心的最大长度大于表4.5.12-1的数值时,应在排出管上设清扫口;

5排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4.5.12-2的规定。

4.6通气管

注:1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2自循环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等。4.6.12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其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4.6.13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规范表4.6.11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4.6.14结合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4.6.15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4.6.16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4.6.17通气管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管、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等。

4.7污水泵和集水池

4.7.1污水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执行。4.7.2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应设置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检查井。地下室地坪排水应设集水坑和提升装置。4.7.3污水泵宜设置排水管单独排至室外,排出管的横管段应有坡度坡向出口。当2台或2台以上水泵共用一条出水管时,应在每台水泵出水管上装设阀门和止回阀;单台水泵排水有可能产生倒灌时,应设置止回阀。4.7.4公共建筑内应以每个生活污水集水池为单元设置一台备用泵。注:地下室、设备机房、车库冲洗地面的排水,当有2台及2台以上排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4.7.5当集水池不能设事故排出管时,污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注:当能关闭污水进水管时,可不设不间断动力供应。

4.8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4.8.6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4.9雨水

4.9.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地面。4.9.2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9.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或相邻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4.9.4建筑屋面、小区的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屋面雨水排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2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4.9.5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4.9.5的规定值。

4.9.6各种屋面、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4.9.6采用。

注: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4.9.17天沟布置应以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为分界。4.9.18天沟坡度不宜小于0.003。注:金属屋面的水平金属长天沟可无坡度。4.9.19小区内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建筑物位置,沿道路布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1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2建筑物单元出入口与道路交界处;3建筑雨落水管附近;4小区空地、绿地的低洼点;5地下坡道入口处(结合带格栅的排水沟一并处理)。4.9.20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悬吊管应按非满流设计,其充满度不宜大于0.8,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4.9.21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埋地管可按满流排水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9.22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泄流量,应按表4.9.22确定。

4.9.22A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4.9.23小区雨水管道宜按满管重力流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4.9.24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管中心线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宜大于1.0m;2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3雨水排水管道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进、出口的几何高差;4悬吊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5满管压力流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在管径小于等于DN75时,不应大于10kPa;在管径大于等于DN100时,不应大于5kPa;6满管压力流排水管系出口应放大管径,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8m/s,当其出口水流速度大于1.8m/s时,应采取消能措施。4.9.25各种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4.9.25确定。

注:括号内数据为塑料管外径。4.9.35寒冷地区,雨水立管宜布置在室内。4.9.36雨水管应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上。4.9.36A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4.9.36B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2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3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4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5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

5热水及饮水供应

5.1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5.1.1热水用水定额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5.1.1—1确定。

注:1热水温度按60℃计。2表内所列用水定额均已包括在本规范表3.1.9、表3.1.10中。3本表以60℃热水水温为计算温度,卫生器具的使用水温见表5.1.1-2。卫生器具的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量和水温应按表5.1.1-2确定。

注:一般车间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规定的3、4级卫生特征的车间,脏车间指该标准中规定的1、2级卫生特征的车间。

5.1.4冷水的计算温度,应以当地最冷月平均水温资料确定。当无水温资料时,可按表5.1.4采用。

4)太阳能集热系统贮热水箱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2强制循环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循环泵。循环泵的流量扬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循环泵的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3)闭式间接加热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3集热水加热器的水加热面积应按本规范式(5.4.6)计算确定,其中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可按5℃~10℃取值;4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及其加热设施。其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辅助能源宜因地制宜选择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电、热泵等;2)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按本规范第5.3.3条设计计算;3)辅助热源及其水加热设施应结合热源条件、系统型式及太阳能供热的不稳定状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配置;4)辅助热源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种类及其供水水质、冷热水系统型式等选用直接加热或间接加热设备;5)辅助热源的控制应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热水供水方式采用手动控制、全日自动控制或定时自动控制。5.4.2B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源热泵宜优先考虑以空调冷却水等水质较好、水温较高且水量、水温稳定的废水为热源;2)水源总水量应按供热量、水源温度和热泵机组性能等综合因素确定;3)水源热泵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5.4.7水加热器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容积式水加热器、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5.4.8热媒的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媒为饱和蒸汽时的热媒初温、终温的计算:热媒的初温:当热媒为压力大于70kPa的饱和蒸汽时,按饱和蒸汽温度计算;压力小于或等于70kPa时,按100℃计算;热媒的终温:应由经热工性能测定的产品提供;可按:容积式水加热器的=;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的=50℃~90℃。2热媒为热水时,热媒的初温应按热媒供水的最低温度计算;热媒的终温应由经热工性能测定的产品提供;当热媒初温=70℃~100℃时,其终温可按:容积式水加热器的=60℃~85℃: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的=50℃~80℃;3热媒为热力管网的热水时,热媒的计算温度应按热力管网供回水的最低温度计算,但热媒的初温与被加热水的终温的温度差,不得小于10℃。

5.4.9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的容积附加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容积式水加热器、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的计算容积的附加系数应按本规范式(5.3.3)中的有效贮热容积系数计算;2当采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带有强制罐内水循环装置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时,其计算容积可不附加。

5.4.10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贮水器容积应根据日用热水小时变化曲线及锅炉、水加热器的工作制度和供热能力以及自动温度控制装置等因素按积分曲线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容积式水加热器或加热水箱、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贮热量不得小于表5.4.10的要求;

5.4.16A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泵机房应合理布置设备和运输通道,并预留安装孔、洞;2)机组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机组之间及机组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机组与配电柜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m;3)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宜小于1.0m;4)机组应按产品要求在其一端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长度的检修位置。2空气源热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组不得布置在通风条件差、环境噪声控制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2)机组进风面距遮挡物宜大于1.5m,控制面距墙宜大于1.2m,顶部出风的机组,其上部净空宜大于4.5m;3)机组进风面相对布置时,其间距宜大于3.0m。注:小型机组布置时,本款第2)项、第3)项中尺寸要求可适当减少。

5.4.17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机房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或贴邻,并应设对外的安全出口;2机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其前方应留不少于机组长度2/3的空间,后方应留0.8m~1.5m的空间,两侧通道宽度应为机组宽度,且不应小于1.0m。机组最上部部件(烟囱除外)至机房顶板梁底净距不宜小于0.8m;3机房与燃油(气)机组配套的日用油箱、贮油罐等的布置和供油、供气管道的敷设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5.4.18设置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器、贮热器的房间,应便于泄水、防止污水倒灌,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5.4.19在设有膨胀管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热水系统由生活饮用高位水箱补水时,可将膨胀管引至同一建筑物的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2当热水供水系统上设置膨胀水箱时,膨胀水箱水面高出系统冷水补给水箱水面的高度应按式(5.4.19-1)计算,其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注:对多台锅炉或水加热器,宜分设膨胀管。

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5.4.21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泄压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日用热水量小于等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安全阀等泄压的措施;2日用热水量大于30m3的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压力式膨胀罐;膨胀罐的总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3膨胀罐宜设置在加热设备的热水循环回水管上。5.4.21A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止集热器和贮热水箱(罐)贮水过热的措施。在闭式系统中,应设膨胀罐、安全阀,有冰冻可能的系统还应采取可靠的集热系统防冻措施。

5.5管网计算

5.5.1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小区室外热水干管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第3.6.1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建筑物的热水引入管应按该建筑物相应热水供水系统总干管的设计秒流量确定。5.5.2建筑物内热水供水管网的设计秒流量可分别按本规范第3.6.4条、第3.6.5条和第3.6.6条计算。5.5.3卫生器具热水给水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本规范第3.1.14条的规定。5.5.4热水管网的水头损失计算应遵守下列规定:1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应按本规范第3.6.10条确定,但管道的计算内径dj应考虑结垢和腐蚀引起的过水断面缩小的因素;2局部水头损失,可按本规范按第3.6.11条的规定计算。5.5.5全日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5.5.6定时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可按循环管网中的水每小时循环2次~4次计算。5.5.7热水供应系统中,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温度与配水点的最低水温的温度差,单体建筑不得大于10℃,建筑小区不得大于12℃。5.5.8热水管道的流速,宜按表5.5.8选用。

5.5.9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回水管管径,应按管路的循环流量经水力计算确定。5.5.10机械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其循环水泵的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1水泵的出水量应为循环流量;2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注:当采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或快速水加热器时,水泵扬程尚应计算水加热器的水头损失。3循环水泵应选用热水泵,水泵壳体承受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其所承受的静水压力加水泵扬程;4循环水泵宜设备用泵,交替运行;5全日制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水泵应由泵前回水管的温度控制开停。5.5.11热水加压泵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5.5.12第一循环管的自然压力值,应按下式计算:

5.6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5.7饮水供应

5.7.1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地区的条件,应按表5.7.1确定。

5.7.2设有管道直饮水的建筑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可按表5.7.2采用。

附录A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防回流设施选择

A.0.1生活饮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防回流设施应按表A.0.2选择。

附录B居住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

注:1净距指管外壁距离,管道交叉设套管时指套管外壁距离,直埋式热力管指保温管壳外壁距离;2电力电缆在道路的东侧(南北方向的路)或南侧(东西方向的路);通信电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均应在人行道下。

附录C给水管段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计算式ac系数取值表

附录D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的折算补偿长度

注:本表的螺纹接口是指管件无凹口的螺纹,即管件与管道在连接点内径有突变,管件内径大于管道内径。当管件为凹口螺纹,或管件与管道为等径焊接,其折算补偿长度取本表值的1/2。

附录E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

附录F饮用水嘴同时使用数量计算

F.0.1当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o≤24个时,同时使用数量m可按表F.0.1取值。

F.0.2当计算管段上饮水水嘴数量no>24个时,同时使用数量m按表F.0.2取值。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海水水质标准》GB309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

条文说明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3系统选择

3.4管材、附件和水表

3.6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对于Ⅲ、Ⅳ类宿舍设有集中卫生间时,可按表2选用:

3.7水塔、水箱、贮水池

3.8增压设备、泵房

3.9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3.9.2~3.9.2A我国原采用的游泳池水质标准为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是游泳池池水的最低卫生要求。实施以来反映指标过低,不能够满足大型游泳比赛的水质要求,与国外游泳池水质标准规定项目相差较大;但如完全执行国际泳联(FINA)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有些指标过高,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原建设部于2007年3月8日批准发布了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水质要求如下:1游泳池原水和补充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2游泳池池水水质基本要求:池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池水中不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池水中所含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游泳池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4游泳池池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3.11水景

4.1系统选择

4.2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6.9C本条系针对设置自循环通气系统的建筑,由于排水管道系统缺乏排除有害气体的功能而采取的弥补措施。4.6.10住宅有跃层设计,应特别注意通气管口距跃层窗口距离,防止空气污染。4.6.11~4.6.16规定了通气管管径的确定。包括伸顶通气管、通气立管、环形通气管、器具通气管、结合通气管和汇合通气管。表4.6.11补充了注2,自循环通气立管是补气主通道,缩小通气立管管径,其排水立管的排水能力大幅度下降。

5.1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5.2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5.3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3)Kh计算示例:某医院设公用盥洗室、淋浴室采用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设有病床800张,60℃热水用水定额取110L/床·d,试计算热水系统的Kh值。计算步骤:1查表5.3.1,医院的Kh=3.63~2.56;2按800床位、110L/床·d定额内插法计算系统的Kh值:

5.4水的加热和贮存

5.4.8本条规定了热媒的计算温度。热媒的初温和终温是决定水加热器加热面积大小的主要因素之一,从热工理论上讲,饱和蒸汽温度随蒸汽压力不同而相应改变。当蒸汽压力(相对压力)小于等于70kPa时,蒸汽压力和蒸汽温度变化情况见表5。

当蒸汽压力大于70kPa时,蒸汽压力(相对压力)和蒸汽温度变化情况见表6。

2半容积式水加热器实质上是一个经改进的快速式水加热器插入一个贮热容器内组成的设备。它与容积式水加热器构造上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加热与贮热两部分是完全分开的,而后者的加热与贮热连在一起。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工作过程是:水加热器加热好的水经连通管输送至贮热容器内,因而,贮热容器内贮存的全是所需温度的热水,计算水加热器容积时不需要考虑附加容积。有的容积式水加热器为了解决底部存在冷水滞水区的问题,设备自设了一套体外循环泵,如图7所示,定时循环以消除其冷水滞水区达到全部贮存所需温度的热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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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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