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清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清远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集中攻坚阶段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此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省安全生产65条硬措施和清远72条具体措施,全面压实房屋市政工程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工程建设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建筑施工领域燃气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对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督促责任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建筑施工领域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燃气安全意识;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完善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监管机制,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构建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一)严格开展施工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
2.严格开展开工前燃气安全排查。在建工地施工影响范围内有燃气管道设施的,设计单位应提出保护燃气管线安全的具体书面意见。施工单位在编制基坑、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中要充分考虑施工对燃气管道安全的影响,并征求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意见,复核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信息,明确具体保护或迁移措施。开工前,施工企业应邀请燃气管道产权单位对本工程开展燃气安全排查,燃气管道产权单位书面确认同意后方能开工。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的,应严格履行专项方案的审批、论证程序,做好燃气管线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做好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和警示标牌标识。
3.严格开展施工监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涉及燃气安全的工程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应明确对燃气管线安全的监测要求。属于超规模危大工程的,第三方监测方案要纳入专家论证内容,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此外,施工企业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开展施工安全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全面开展施工现场用气安全隐患排查。
4.全面检查施工消防方案编制情况。施工企业应将易燃、易爆气体(物品)储存及使用安全要求、纳入项目施工消防专项方案或编制用气安全专项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动火管理情况。施工企业应制定动火施工专项方案,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6.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氧气、乙炔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情况。施工单位应从正规经营企业采购氧气、乙炔瓶,要核查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新购或换气的氧气、乙炔瓶进入施工现场应经监理企业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瓶应距火源距离≥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配备足够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置安全标识牌;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1.5m;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应≥5m,二者与火作业点的距离≥10m。
7.全面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现场电工、焊工(电焊、气焊、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件,监理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把关,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三)重点排查工地生活区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
8.全面排查是否在违规存放或使用醇基燃料(环保油)。杜绝在工地食堂和其他任何区域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环保油)的情况,凡发现使用的,一律督促改为用电、用气等方式,并建立问题隐患台账,严格整改落实。
9.严格核查供气企业证照手续。工地生活区使用燃气的,施工单位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安全协议,并核查供气企业证照手续是否齐全(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危货运输许可证)。
11.除工地生活区厨房、洗澡房、锅炉房使用燃气外,其他区域非必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及集中攻坚。从即日起至11月底,各园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督促各房屋市政工程参建企业对照《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清单》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表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各主管部门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全面排查房屋市政工程燃气安全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第二阶段:巩固提升。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底,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各企业将工地燃气安全纳入项目风险管线管控清单,建立建设工地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三阶段:构建长效机制。2024年7月至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建设工地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建设工地燃气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工地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建立建设工地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行动要求
(一)认真严格开展燃气安全排查。各参建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建设工地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重要性,组织专业力量对照本通知要求对表逐项检查,严禁“走过场、任务式”自查整改,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要认真复验。对未按要求自查整改,或自查整改后工地仍存在明显燃气安全隐患的主管部门将从严处理。
(二)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排查整治内容,联合燃气主管部门或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影响企业正常施工活动,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认真核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大力排查建设工地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建立工地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及时完成隐患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四)严格精准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达到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影响恶劣的、施工造成燃气安全问题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附件:
工程名称:施工企业(公章):
内容
是否存在以下隐患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
2.开工前,施工单位是否有取得燃气产权单位对本工程燃气安全的书面确认记录
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制定专项方案、论证程序
4.是否做好燃气管线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和警示标牌标识
施工现场用气安全隐患排查
5.是否有制定施工消防专项方案或用气安全专项方案
6.是否有制定动火施工专项方案
7.动火作业前是否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是否有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9.是否从正规经营企业采购氧气、乙炔瓶
10.新购或换气的氧气、乙炔瓶是否有经监理单位查验
11.气瓶是否分类存放,库房是否通风良好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是否设置安全标识牌
12.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1.5m;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应≥5m,二者与火作业点的距离≥10m
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
13.工地是否违规存放或使用醇基燃料(环保油)
14.施工单位是否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安全协议并核查该企业证照手续是否齐全
15.工地厨房与锅炉房、变电间等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16.供100人以上就餐的工地饭堂使用燃气是否有加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天然气灶具、气表、热水器周围是否有堆放易燃物品
18.燃气使用是否严格按“一瓶一管一灶”,是否存在“一瓶多连”,连接管管长是否不低于1.2米及不超过2米,禁止使用“双气源”
19.燃气罐减压阀是否具有自动断气保护功能,燃气灶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20.工地食堂是否有油烟机、排气扇等排气等设施
21.使用燃气过程中,是否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