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3-09-29施行日期:2003-09-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3]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9-29

施行日期2003-09-29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今年9月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10月15日起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制定并实施《规定》,加强养犬管理,有利于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妥善处理因养犬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有利于维护首都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牵头,公安、工商、畜牧兽医、卫生、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切实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养犬人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从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工作制度和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工商、畜牧兽医、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和乡村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划定社区、乡村禁止遛犬的区域,对养犬登记和年检情况进行公示;指导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认真做好犬类疫病防治工作。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点、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具体实施犬类免疫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经检查确诊为狂犬病、布鲁氏菌病阳性的染疫犬,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疑似狂犬病或其他人畜共患严重传染性疫病的染疫犬,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一经核实,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封锁、隔离、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五、积极开展人群狂犬病的监测和救治工作。各医疗机构发现狂犬病人要迅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供应人用狂犬病疫苗。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救治被犬伤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诊。北京地坛医院为本市狂犬病人集中收治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对诊断为疑似狂犬病或者确诊为狂犬病的患者,要及时转运到北京地坛医院救治。

六、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的养犬管理服务费统一上缴国库,用于养犬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养犬管理服务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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