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贺兰县养犬办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申请养犬须到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养犬登记证》。
限养区范围:贺兰县县城建成区内。
二、免疫和注册登记程序
(一)携带犬只到符合资质的定点检疫诊所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
(二)已取得免疫证明的,犬主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犬只免疫证明,携带犬只到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注射电子芯片,领取《养犬登记证》,并定期办理年审手续。(办理《养犬登记证》暂不收费)
三、银川市39种禁养大型、烈性犬名录
西藏藏獒、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牛头梗、斗牛犬、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杜宾、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狐提、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丽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马犬。
四、依照《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犬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或者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可没收其犬只;
(二)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牵领或者未清理所携犬只粪便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携带犬只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依照《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犬只伤人的,养犬人、管理人或者有过错第三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其他相应损失。
犬只伤人,养犬人、管理人有过错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城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导致他人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管理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纵犬伤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六、办理《养犬登记证》及注射电子芯片注意事项
《养犬登记证》由贺兰县综合执法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
《养犬登记证》损毁遗失、转让、赠与或者随养犬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办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人应当每年在犬只有效防疫期内携带犬只及犬只防疫证明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
注射完电子芯片的犬只一周内不可洗澡,不可佩戴项圈,可使用背式牵引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