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租(600901)公司公告江苏租赁: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新浪财经

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3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5

三、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7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7

2.关于《2021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15

3.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204.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9

5.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366.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45

7.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50

8.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51

9.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5410.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6

11.关于延长发行金融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6012.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61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6914.关于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92

15.关于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合作协议》的议案..............9816.关于2022年度对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106

17.关于外部监事薪酬的议案........................................................................................11018.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112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号金融城

号楼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407会议室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

熊先根董事长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出席人员情况,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审议议案

序号

五、股东集中提问及回答

六、股东投票表决

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1.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置于无声状态,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2.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3.股东及代理人应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关于会议登记的要求办理合格会议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席会议。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未经登记、迟到的股东不计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但可列席会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会务工作组同意并申报见证律师同意后方可计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7.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8.投票后由会务工作组收集选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一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工作。9.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21年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

10.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11.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议案一: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附件: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董事会2022年5月12日

附件: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公司董事会认真贯彻政府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要求,坚决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四保障六提升”等服务实体经济号召,指导公司加快专业化发展,防控金融风险。公司顺利完成了各项经营指标,实现了“转型+增长”(2017-2021)战略圆满收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将2021年董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经营情况2021年,公司实现新增投放

557.11亿元,同比增长

27.49%;年末资产总额993.0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80.17亿元,增长22.16%;当年实现净利润20.72亿元,同比增长10.40%。资产和利润各项指标均完成了年初预算目标。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0.96%,年末拨备覆盖率431.97%,拨备率4.17%,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当年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品牌建设典型案例、人民银行金融业信息安全突出贡献奖、江苏银保监局EAST数据报送优秀组织单位、中国国际金融论坛2021中国融资租赁年度公司奖、中国经营报2021卓越竞争力普惠金融践行机构、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金融租赁公司天玑奖、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高峰论坛百强企业奖、国际数据管理协会数据治理最佳实践奖等奖项和荣誉。

二、董事会2021年主要工作

(一)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公司治理能力

1.党建引领,推进党建与业务融合

公司充分发挥党委“把管促”作用,将加强党的领导与做好经营发展有机融合。一是不断完善党建制度。修订《党委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试行)》,将落实金融监管政策、国企改革政策明确列入党委会讨论决策事项。二是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国家普惠金融、绿色发展、乡村振兴、制造业升级等改革发展要求为指引,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精准聚焦小微企业。三是创新党建与业务融合途径。主动下沉一线,将为群众办实事与服务小微客户、提升员工满意度等重点工作有效融合;带领公司党支部与合作伙伴建立“党建联盟”,联办学党史主题党日活动,成立党员联合先锋队,签署《联学共建协议》。四是创建支部党建品牌。树立了“E缕阳光”“微光”“匠心融铸”等支部品牌,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2.规范履职,夯实公司治理基础

项,对公司治理经营、定期报告、重大融资、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科学决策,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形成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四是充分发挥专委会职能。董事会下设的战略、风险管理、审计、关联交易控制、提名与薪酬五个专门委员会聚

次,审议议案

(二)督导战略落地,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2021年是公司“转型+增长”战略收官之年,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公司坚定推进各项战略部署,转型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业务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小单零售”为特点的转型业务占比不断增加,全年新增投放和年末存量资产占比分别达71%和59%,双双超过传统增长业务。零售化特点更加突出,全年新增合同数78795笔,同比增加62%;平均单笔融资金额70.7万元,较2020年下降19.18万元。融物属性更加明显,全年投放直接租赁(含直转回)业务

亿元,同比增长

63.8%;直接租赁(含直转回)投放金额占全年投放的49%,较去年增加

个百分点。二是行业分布更加多元。深耕

大行业、

多个细分市场,形成了百亿级(汽车金融、清洁能源)、五十亿级(工业装备、工程机械)、二十亿级(农业、

医疗、信息科技)和若干个亿级市场的业务布局。三是“厂商+区域”能力显著提升。全年新增厂商(经销商)两百余家,其中包括爱齐科技、海瑞克、巴马格、日工、沃德等国内外行业龙头厂商。年末合作厂商经销商达到1172家,较去年末增长27%。新设无锡、南通属地服务团队,在湖北随州等专用车聚集生产区试点区域开发模式,区域线业务投放规模同比增幅超60%。四是推进船舶业务国际化。全年在天津和上海自贸区设立SPV公司

家,新增投放金额同比增长300%。五是强化信息科技赋能,持续推进“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生态化”的租赁信息系统建设,升级乐租系列APP,建立

个覆盖全部业务和管理的信息系统,开发

个专业功能节点,实现全部业务操作在线完成。

在“转型+增长”(2017-2021)战略指引下,公司资产规模从2017年的497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993亿元,扩大了一倍;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从2017年的13.48亿元、10.11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

27.64亿元、20.72亿元,分别是2017年的2.04倍、2.05倍;总资产收益率(ROA)和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在国内金租公司第一阵营中持续名列前茅。公司超预期完成了全部战略目标。

(三)加强资本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是审议制定资本规划。2021年,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资本充足率报告和2021-2023资本管理规划,研究讨论了公司资本充足率情况、资本管理工作、资本充足评估情况和资本规划,并要求公司在制定资本规划时综合考虑监管要求、市场环境、公司业务规划等因素,及时补充资本缺口,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稳健经营。二是完成可转债发行工作。为夯实资本实力、优化负债结构,公司2021年发行了

亿元可转债,成为全国首家发行可转债的金融租赁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按比例全额认购。

(四)筑牢风险防线,强化内控合规管理

一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优化风险偏好、关键风险指标体系;新增和修订授信评审、租赁物管理、资产管理、跨境业务管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制度

项。二是提升内控合规能力。积极落实“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三大行动”“数据治理提升年”监管要求,建立完善内控合规监测体系,覆盖

余项内控合规风险点。三是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新成立资产管理部门,专业开展资产管理工作;采取实地催收、诉讼、委外催收、资产拍卖等方式,一企一策个性化处置风险资产。四是筑牢廉洁风险防线。全面查摆员工行为、重点业务环节、内控制度等领域;建立健全禁止员工经商办企业、婚姻财产申报、约谈提示及轮岗机制;深入开展“清风苏租”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五)做好信息披露,维护全体股东权益一是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严格按照“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披露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信息,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范信息传递流程。2021年,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81份。二是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全年接听投资者来电110余次,解答投资者问题,倾听投资者建议;运用业绩说明会、反向路演等多种方式主动向投资者展示公司战略成效及业绩情况;通过投资者开放日、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加强与资本市场沟通。三是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根据监管规定、当年业绩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六)践行社会责任,传递苏租正能量

公司作为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积极响应社会需求,承担社会责任。一是投身普惠金融事业。树立以设备为载体的“融物”特色,积极服务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客户群体,提供“门槛低、获取易、期限长、流程快”的融资租赁服务,全年在普惠金融领域新增投放超

亿元,同比增长30%。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聚焦农业机械、现代畜牧、户用光伏、“农光互补”等市场,为“三农”客户设备升级、技术改造、规模扩张等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助力乡村振兴。三是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在结对帮扶安徽省石台县脱贫“摘帽”后,持续跟踪投入,为

名七都镇中心小学家境贫困的儿童提供“一对一”精准帮扶。四是践行“村企联建”责任。开展与睢宁县睢河街道联群社区开展联建活动,通过以购代捐的扶贫模式帮助睢宁县解决农特产品滞销问题,并开展“暖冬行动”,慰问当地社区困难老党员。五是参与志愿活动。组织公司员工参加疫情防控、无偿献血等志愿活动,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等捐款帮扶活动,以自身力量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

三、2022年工作计划2022年,在疫情演变震荡和国际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下,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更趋复杂。公司董事会要勤勉履行法人治理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政策方针,积极服务合作伙伴与客户,努力维护投资人权益。一是开启新一轮战略落地。2022年是公司“零售+科技”双领先战略(2022-2026)的第一年,董事会将带领公司开好头起好步,以“国际领先的设备租赁服务商”为目标,不断增强差异化属性、提升专业化能力。二是保持经营业绩稳健增长。在复杂形势下抢抓市场机遇,要巩固优势行业、拓展新兴市场,提升厂商合作渗透率,扩大区域覆盖面,实现资产规模、营收指标持续向好。三是深化转型,服务实体经济重点领域。立足租赁融物属性和零售特色,在绿色发展、乡村振兴、装备制造、交通强国、工程建设、普惠金融等领

域加大投放力度。四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机制,强化租赁物估值、取回和处置能力,加快租赁物智能管理系统建设。五是坚决落实金融监管要求。加快租赁专业化发展,深入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年活动,落实风险大排查大处置大提升行动,夯实案件防控基础,提升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能力。

特此报告。

议案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2021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一、公司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公司共有董事11名,其中执行董事3名,股东董事

名,独立董事

名。具体名单如下:

姓名

二、董事履职情况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2021年,公司全体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保守公司秘密,并高度关

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本年度未发现董事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接受不当利益或利用董事职位谋取私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所任职务与其在公司的任职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情况。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1.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情况2021年,董事会克服疫情影响,充分利用视频等通讯方式,全年共召开

次会议,其中包括

次现场通讯结合会议和

次通讯会议。董事亲自出席了所有董事会,亲自出席率100%。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公司董事会全年审议议案

项,听取报告

项。独立董事根据工作要求,对利润分配、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等

个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各位董事在深入了解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公司治理、战略规划、服务实体、资本补充、风险防范、利润分配等方面做出决策,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此外公司董事分别任职于董事会下设的五个专门委员会。所有董事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就战略执行、风险合规管理、关联交易、内外部审计、高管考核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讨论。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全面客观向董事会汇报,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打好基础。2021年,五个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个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2021年,公司全体董事严格遵守各项法律、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对于董事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相应职责,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权益等情形。综上,公司全体董事在2021年度的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贯彻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着力提升资本管理能力,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坚持守法合规,工作勤勉尽职,较好地发挥了决策作用。

议案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自主进行决策,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了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位独立董事分别为薛爽女士、王海涛先生、于津平先生和夏维剑先生,分别为会计、金融、经济、法律等领域专家,具备了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上述4位独立董事简历如下:

薛爽女士,1971年2月出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5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王海涛先生,1961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于津平先生,1964年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2020年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夏维剑先生,1967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所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均经过江苏银保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独立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五个专门委员会。我们在其中四个专委会任职,并担任三个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夏维剑

(二)参加会议情况2021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次;召开董事会会议

次;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次。我们的亲自出席率为

96.4%。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表:

项议案。2021年度的董事会上,我们审议通过了

项议案,听取了

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定期报告、财务预决算、风险政策及偏好、可转债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分红回报规划等多类事项。2021年度的各专门委员会上,我们遵照各专委会的议事规则,认真主持(参加)各专委会会议。在战略委员会中,我们审议议案

项,听取报告1项,内容涉及社会责任报告、战略实施情况等方面;在审计委员会中,我们审议议案10项,听取报告14项,内容涉及定期报告、会计政策变更、风险管理、财务预决算、内部审计控制等方面;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我们审议议案8项,听取报告3项,内容涉及关联方名单、重大关联交易等;在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我们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1年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公司拟购买关联方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房产及车位的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1年3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2021年度对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担保额度预计、《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解聘公司市场总监、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及建议情况2021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审阅资料,与审计机构和内部有关部门沟通等方式,与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调查,听取公司管理层和有关人员对于公司情况的报告和介绍,

围绕法人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合规内控等方面内容进行沟通。我们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行业开发选择、风控体系构建、公司治理提升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公司也定期向我们就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了反馈。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公司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多项服务与支持,为我们提供了独立董事办公室并定期向我们发送公司经营活动信息,供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时、充分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业务进展和规范运作情况。同时,公司管理层与我们保持密切联系,每次会议前会提前就重点事项与我们进行预汇报和预沟通,且及时回复我们提出的问题。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了专门人员对接具体工作,及时响应和配合我们的工作需求,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切实保障了独立董事的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IPO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全部用于补充资本,2021年公司不涉及此类情况。2021年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即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及补充公司资本金。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2021年

月至

月期间,我们在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组织下,参与了高管人员2020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高管薪酬建议方案。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利润分配情况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股现金分红

(九)信息披露执行情况2021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定期报告编制规程》《临时公告信息采集工作规程》等制度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十)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我们高度重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报告,听取内外部审计机构对于内控审计情况的报告。通过听取报告和对公司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我们认为公司不断加强和优化内部

控制,建立了系统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对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2021年,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风险管理、审计、关联交易控制、提名与薪酬五个专业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规范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深入了解经营管理情况,认真研究审议各自分属领域事项,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有效支撑了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议案四: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附件:《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2022年5月12日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履职以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较好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规范召开监事会会议2021年,公司监事会独立规范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

次,审议议案17项、听取报告17项。会议的召开、表决和决议均严格遵循了有关法规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实现了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责。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转型+增长”双链驱动发展战略(2016-2020)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2021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事会对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情况2021年,监事会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以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目标,积极开展工作,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检查。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法列席股东大会

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次,对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决策程序、决议执行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发行可转债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

2021年,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六)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确保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七)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内容及审议程序进行了监督与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工作,切实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事会2022年工作计划2022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2022年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二)多举措落实监督职责。围绕公司重要工作部署,通过查阅资料、人员访谈、专题调研、部门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重点工作的监督,并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二是定期跟踪公司2022-2026年战略规划的推进情况,评估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三是监督公司对于监管部门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督促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

内控合规、案件防控等重点领域的审计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推动问题检视和根源治理,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四)不断强化自身建设。一是完成外部监事选聘,夯实监事会人员基础,强化监督职能。二是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提升履职能力,打造更加专业的监事队伍。三是贯彻执行2021年新颁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响应监管要求,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进一步规范监事履职行为。

议案五: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情况评价报告》的议案

为维护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监事会对2021年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评议,并拟定《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附件:《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一、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董事会成员构成

截至2021年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有董事11名,包括熊先根、杜文毅、刘恩奇、吴尚岗、奥理德(OlivierDeRyck)、张义勤、周柏青7名董事和薛爽、于津平、夏维剑、王海涛4名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未发生任职变化。

代表股东(或利益方)

该股东持股比例

熊先根董事长2020.113年江苏租赁-

张义勤董事2020.113年江苏租赁-

杜文毅董事2020.113年江苏交控

21.43%

刘恩奇董事2020.113年南京银行

21.09%

吴尚岗董事2020.113年扬子大桥

9.78%

OlivierDeRyck

董事2020.113年法巴租赁

5.11%

周柏青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0.113年江苏租赁-

薛爽独立董事2020.113年--

于津平独立董事2020.113年--

夏维剑独立董事2020.113年--

王海涛独立董事2020.113年--

(二)董事履职情况1.董事会召开情况2021年,公司共召开

次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勤勉尽职,积极参与议事决策,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等52项议案,听取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的报告》等24项报告。董事会审议和听取内容涵盖了公司定期报告、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对外担保、重大融资等多项工作。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情况2021年,公司董事以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为指引,认真审议职责权限内的议案事项,协助董事会做好专业决策。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姓名主要职务姓名主要职务姓名主要职务姓名主要职务姓名主要职熊先根主任委员张义勤主任委员薛爽主任委员于津平主任委员王海涛主任委张义勤委员刘恩奇委员杜文毅委员薛爽委员夏维剑委员奥理德委员吴尚岗委员刘恩奇委员周柏青委员吴尚岗委员王海涛委员--于津平委员--------夏维剑委员----2021年,战略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各位委员着重研究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行业布局、风险管理以及2022-2026年战略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指导公司管理层贯彻落实各项战略部署,确保准确把控战略方向,实现稳健经营。

2021年,风险管理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各位委员认真履职,指导公司贯彻落实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有序开展“数据治理提升年”“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等专项工作。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质量健康,各类风险可控,专项工作有序推进,监管指标持续达标。

2021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各位委员不断加强与公司内

2021年,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各位委员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管理有关职责,全面贯彻董事会的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公司管理层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提升关联交易信息化水平,有效管控潜在合规风险。2021年,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对高管薪酬方案、高管解聘与管理层履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研究审议,充分发表专业意见,辅助董事会人事决策科学高效,促进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人才聘用机制。

(三)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

1.履行忠诚义务

2021年,各位董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诚实尽责,认真履职。报告期内,未发现董事存在泄漏公司秘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情况。

2.履行勤勉义务

2021年,各位董事勤勉履职,按要求参加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行使决策职权。报告期内,公司董事认真审阅财务报表、专项报告等重要文件,及时了解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同时利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积极发表意见,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3.履职专业性

2021年,各位董事立足董事会决策职能,科学研判行业发展趋势,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战略规划、行业布

局、业务创新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同时结合自身在法律、金融、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保障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1年,全体董事能够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贯彻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守法合规,勤勉尽职,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7位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

注:公司原市场总监李裕勇于2021年3月24日被公司董事会解聘。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2021年,公司管理层围绕年度经营目标,积极推进业务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风控水平,较好完成了董事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截至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

993.07亿元,增速达

22.16%;净利润

20.72亿元,增速达10.40%;总资产收益率2.3%;租赁资产不良率0.96%。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的工作重点如下:

1.推进业务发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勤勉履职,带领全体员工坚定信心、鼓足干劲,推动公司业务全面发展。一是拓展细分市场,坚持扎根目标行业,提高细分市场占有率和特定行业客户粘性。报告期内,公司汽车金融市场投放突破

亿;清洁能源市场投放达百亿;工业装备、工程机械市场投放均接近

亿,增速超过100%。二是深化厂商合作,进一步扩大厂商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与优质厂商携手开发细分领域。截至2021年末,公司合作厂商经销商1172家,增速超70%。三是拓宽区域布局,公司在南京、苏州区域业务团队的基础上,新设无锡、南通属地化业务团队。区域线业务团队实施定点包干的业务模式,运用“话访”“陌拜”“走街串巷”等方式,挖掘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积极服务纺织、加工、电器、汽配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四是支持国际化业务快速发展,公司抢抓疫情下全球航运业机遇,与克拉克森、豪威罗宾逊、罗伦胜、马士基等全球顶尖的航运经纪公司

合作,年内累计投放20笔跨境船舶租赁项目,投放金额达2.15亿美元。五是强调科技赋能,为适应专业化、小单化业务模式,公司着力提升科技实力,积极拓展线上金融服务,有效响应业务需求,提升科技服务质效。

2.拓宽融资渠道2021年,在疫情刺激政策退出和同业融资收紧的政策导向下,资金市场价格持续走高。为有效控制资金成本,公司持续深化与重点银行的合作关系,积极推进多渠道融资。一是稳步提高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截至2021年末,获得

家金融机构1593.04亿规模授信,授信额度较上年同期增长超22%。二是灵活运用多种融资工具,采用国内证及福费廷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内保内贷、保险资管资金引入计划等融资产品,节约财务成本。三是发行50亿元可转债,成为首个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可转债的金租公司,随着未来可转债逐步转股,公司股本将得到有效扩充,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四是发行40亿金融债,紧抓流动性宽松窗口期,分两期发行40亿元金融债,满足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完善制度体系等措施构筑合规风险防控和员工廉洁从业长效机制。4.深化改革工作随着国务院《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颁布,公司在省国资委指导下,制订了《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1-2022)》。截至2021年底,公司八十项改革任务完成率超90%,提前完成国资委下达的改革进度目标。报告期内,公司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规程》,明确党委决策审议事项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建立并落实“第一议题”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开展深度融合。二是完成第九轮竞聘双选,共

名中层管理人员竞聘成功,

人退出中层岗位,49人发生岗位跨部门调整,现有中层管理团队平均年龄仅37.3岁。三是优化激励与约束体系,加大对风险与合规考核力度,强化公司与部门考核联动,同时面向全员实施绩效考核强制分布及考核结果运用。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7位高级管理人员,7位高管人员一是合法守规履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政策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管要求;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监督,及时汇报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定期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依法合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现

位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行为。二是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以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有效组织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分管事务,加强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沟通交流。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处理复杂问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体现出较高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综合来看,2021年,公司高级管理层积极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各项

战略决策,在较好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基础上,加快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有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提升公司综合效益和品牌影响力。

议案六: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的议案

为维护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等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监事会对2021年度的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拟定《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附件: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监事会2022年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一、监事会人员构成

截至2021年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包括

位股东监事和

位职工监事。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二、监事参会情况

(一)组织监事会会议2021年,监事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

次,其中现场会议

次,通讯会议

次,共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项、听取《2021年上半年风险管理报告》等报告

17项。全体监事均能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依法行使表决权,充分履行监事职责。

(二)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2021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股东大会1次,列席董事会现场会议

次,监事会成员在参会过程中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对会议召开程序进行监督,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监督意见

2021年,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并发表独立意见,重点监督事项如下:

四是坚持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2021年,各位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

五是保持履职合规性。2021年,各位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议案七: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2022年

议案八: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一部分: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年,全球经济受疫情起伏影响,严重干扰复苏进程;国内疫情多点散发,经济下半年超预期下行,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不足。在低利率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中,公司通过加强厂商和区域开发力度,提高专业化能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优化资产质量,全面完成年度各项预算目标,实现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稳步增长。

一、资产规模稳步增长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993.0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0.17亿元,增长22.16%;负债总额847.5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4.76亿元,增长

24.13%;股东权益总额145.5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41亿元,增长

11.85%。

二、盈利能力持续提升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41亿元,同比增加1.87亿元,增长

5.00%;利润总额

27.64亿元,同比增加

2.60亿元,增长

10.40%;净利润20.72亿元,同比增加1.95亿元,增长10.40%。公司基本每股收益0.70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15.36%,总资产收益率(ROA)

2.30%。

三、资产质量控制有效2021年末,公司融资租赁资产余额

936.6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34.19亿元,增长16.72%,不良融资租赁资产不良率0.96%,比上年末增加

0.08个百分点。

公司拨备计提充足,年末拨备覆盖率431.97%,比上年末减少

27.76个百分点;拨备率

4.17%,比上年末增加

0.14个百分点。第二部分:

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2年,在疫情演变震荡和国际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下,为应对愈趋复杂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公司开启新一轮“零售+科技”双领先战略,将以“稳增长、防风险”为目标,立足租赁融物属性和零售特色,拓展和优化行业布局,深耕细分市场,提高厂商渗透率和区域影响力,多元融资把控资金成本,做好风险合规管理,提升资产管理水平,保持经营业绩稳健向优,实现资产、营收和利润稳步增长,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主要经营指标保持良好。

年度中间,如果内外部经济金融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对2022年度预算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及时研究应对,对预算进行调整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议案九: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7,245.33万元,公司实现净利润204,257.55万元。依据《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按照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425.75万元。

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司2021年末风险资产余额的

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24,476.98万元。

三、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3.50元(含税)。截至2021年

日,公司总股本为2,986,649,968股,拟派发现金股利共计104,532.75万元(含税)。公司2021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

50.44%(即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

四、上述分配方案执行后,公司结余未分配利润为352,736.64万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十: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为一年。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号东方广场东

座办公楼

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1年

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

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三)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石海云,200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石海云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石海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薛晨俊,200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

格。200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薛晨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份。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吴源泉,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新加坡注册会计师资格和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吴源泉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吴源泉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8份。

(二)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四)审计收费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监管要求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

万元,其中:一季度和三季度商定程序费用各15万元,半年报审阅费用30万元、年报审计费用52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8万元。对于公司设立的SPV项目公司,单户审计费用

1.5万元。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十一: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发行金融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公司2021年金融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

个月。

议案十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发表书面确认意见。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附件: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2021年,公司全面贯彻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各项监管规定,以持续实现关联交易全面及时识别、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为目标,进一步提升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有效防控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管理主体履职情况

2021年,董事会主要审议了《关于2021年读与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等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先后召开

次会议,主要围绕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定期报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关联交易常态化治理等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公司管理层统筹组织风险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健全关联交易识别、管理、监控、披露的工作体系,强化关联方名单管理,推动关联交易信息化建设,认真开展一般关联交易申请审批工作。

(二)关联方名单管理情况

2021年,公司多措并举增强关联方名单的准确性、规范性,夯实

次更新。三是开展关联方名单复核。重点排查名单信息是否存在重名、名称不规范等问题,持续提升名单的准确性。

(四)关联交易披露情况2021年,公司严格落实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对关联交易的知情权。一是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按规定披露公司关联交易信息。二是公告《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披露公司对部分关联方资金融入与融出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对手基本情况、定价原则等信息。三是公告《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专项报告》,对上一年度关联交易的管理情况和关联交易数据信息进行披露。

(五)关联交易定价管理情况公司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根据关联交易的类型

2021年,公司各类关联交易均遵循上述原则定价,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定价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管理情况2021年,公司进一步优化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管理机制。一是对其他类关联交易实施预计额度管理。制订《2021年其他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将交易频繁且单笔金额不大的货物与服务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纳入预计额度管理范围,在有效管控关联交易风险的基础上提升管理效率。二是做好预计额度执行的日常监测、管控与定期回顾分析工作。在资金管理系统中开发多机构共用预计额度的系统自动管控功能,重点防范超额度开展关联交易的风险;对于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严格执行商业化、公允化的交易标准。

(七)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公司遵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常态化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关联交易优化提升工作。一是全面排查关联交易制度和流程。重点对关联交易组织职责、管理流程、关联系统支撑、识别审批、报告披露等重点事项进行了排查优化,排查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流程较为健全,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二是接入关联交易监管信息报送系统。公司要求接入关联交易监管系统,建立了内部职责分工和填报操作流程,按季度准确报送关联方名单、单笔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季度报告等数据。

二、2021年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情况截止2021年

日,公司经认定的关联方名单如下:

关联方口径

说明:

1.上交所与会计准则口径为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的关联方。

2.银保监会口径为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规定》(银监会令2018年1号)的规定,在上交所与会计准则口径的基础上,增加主要股东的关联方。

(二)资金融入与融出类关联交易情况2021年,公司发生的资金融入与融出类关联交易全部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范围内。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表12021年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执行情况

金额单位:亿元

表22021年资金融出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执行情况

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说明:2021年,公司对南京银行、紫金农商银行单独、合计的资金融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均未超过预计额度6.3亿元。

(三)租赁类关联交易情况

1.融资租赁关联交易情况2021年,公司新增两笔融资租赁关联交易,交易对手为常州巨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易金额

684.42万元。截至2021年末,公司融资租赁类关联交易余额为3,494.72万元,较年初减少3,731.47万元,交易均为与关联方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

表32021年融资租赁类关联交易情况

2.经营性租赁关联交易情况2021年,公司未新增经营性租赁关联交易。截至2021年末,公司共有2笔存续的经营性租赁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4经营性租赁业务设备净值与损益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四)其他类关联交易情况2021年,公司其他类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如下表:

表52021年其他类关联交易情况

注:2021年8月,公司与关联方江苏高速石油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置金融城1号楼办公房及车位的交易合同。该项关联交易已于今年1月份通过董事会审批。

(五)关联交易监管指标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监管指标实施动态监测和预警,确保持续满足监管指标的要求。2021年全年,公司关联交易的各项指标全部满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季末时点指标数值具体如下:

表62021年一至四季度季末关联交易监管指标数据

监管指标

议案十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的规定,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苏租〔2018〕

号)》进行了修订。

附件:《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保障公司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关联方披露》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新规第一条】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主要包括关联交易组织架构和职

责分工,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事项。【新规第三十七条】

第三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合理必要的原则。【新规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新规第三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新规第三条第三款】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当持续实现交易申请全面及时识

别、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报告和披露规范的目标。【自律指引第三条】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

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新规第十一条】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管理层实行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股东大会负责审批关联交易基本制度和重大关联交易,每年听取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制度和重大关联交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每年向股东大会做出专项报告,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新规第五十五条】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

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识别、管理、监控、披露的工作机制,审议批准一般关联交易申请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定期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管理层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关

联交易日常管理,初审关联交易申请,定期报告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维护关联方名单,将更新

后的名单及时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关联交易进行识别

并发起审核流程。

第十六条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自身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新规第五十条】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范畴,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关联方第一节关联方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

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新规第五条】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银保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关联方的界定

标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界定标准,以从严的标准认定关联方。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新规第六条、上市规则6.3.3】

(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新规第七条、上市规则

6.3.3】

(一)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

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二十一】条第(二)至

(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新规第八条,上市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新规第八条】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对公司有影响,与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

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四条公司另行制订关联方名单管理的具体规范,细化关联方名单管理的操作要求,确定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岗位名录。【新规第四十条】

第二节关联信息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新规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前款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在变动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第二十六条负有关联方情况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关联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新规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关联方征询一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

转移事项。【新规第十条】

第三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新规第二十二条】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资产买卖与委托(代理)处置、资产重组(置换)、资产租赁等;

(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投资、贷款、融资租赁、借款、拆借、存款、担保等;

(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评级服务、评估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拍卖服务、咨询服务、业务代理、中介服务等;

(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

易。【新规第二十三条、上市规则6.3.7】

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交易类型:

(一)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该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新规第二十三条】

(三)公司对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

体计算方式如下:【新规第二十四条】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确定关联交易所属类型并适用相应决策程序。【上市规则

6.3.15】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满足以下监管指标:【新规第二十六条】

(一)公司对单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二)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三)公司对单个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

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及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新规第十一条,存在执行疑惑】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

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新规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优化关联交易

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新规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大数据管理能力。【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新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

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新规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与该关联方新增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但为减少损失,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新规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作为关联方的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分级决

策机制。【新规第四十五条上市规则6.3.7】

(二)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

第四十六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时,在必要情形下可以聘请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新规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

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新规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新规第四十六条,上市规则

6.3.8】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四十九条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上市规则

6.3.11】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上市规则6.3.9】

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金融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确定关联交易所属类型并适用相应决策程

序。【上市规则6.12-6.14】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关联交易所属类型并适用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节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五十二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对于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难以按照上述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五十四条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五十六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第三节统一交易协议管理第五十九条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新规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条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

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新规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定价第六十二条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四条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规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

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新规第五十三条】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七条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自律指引

号第六条】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整体

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新规第五十五条】

第七十条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

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的形式披露,并且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新规第五十六条、上市规则

6.3.6】

(一)需要逐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当披露事项满足(一)至(三)中两个以上情形的,从严执行披露要求。

第七十二条公司通过临时公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内容包括:

【新规第五十六条】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至少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含金额及相应比例)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十一)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

值增减值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七十六条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新规第五十七条上市规则

6.3.18】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

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交易;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八)金融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

第八章罚则

第七十七条关联关系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属于公司员工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不属于公司员工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处理意见。【参照新规第五十条】

第七十九条关联关系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导致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并由此造成公司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公司资产和信誉损失的,由报告与承诺义务人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司报告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照新规第五十条】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新规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组织。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公司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书面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

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公司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第八十二条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上市规则

6.3.4】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江苏金融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苏租〔2018〕57号)同时废止。

关于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现拟订了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在原南京市

家城市信用社及信用联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7年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009。

截止2021年9月,南京银行注册资本为100.07亿元,资产总额17,093.17亿元,存款总额10,478.29亿元,贷款总额7,821.19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303.02亿元,净利润

123.44亿元,资本充足率

13.57%,不良率0.91%。

(二)关联关系

南京银行为持股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目前持股比例为21.09%。

(三)2021年关联交易开展情况

2021年公司对南京银行核定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80亿元,资金拆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与紫金农商行合计不得超过6.3亿元;同时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2021年公司与南京银行发生的资金融入类、资金拆出类关联交易全部在核

定额度内开展。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与南京银行资金融入余额为

15.46亿元,对外拆出余额为

6.3亿元。

(四)2022年拟申请关联交易预计额度2022年拟申请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80亿元,资金拆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与紫金农商行合计不得超过

6.3亿元;同时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

(五)交易公允性2021年,公司与非关联方开展的资金融入类业务利率区间范围为

1.88%-4.45%,资金拆出类业务利率区间为

1.86%-2.90%。公司与南京银行开展上述交易利率基本与同期公司与其他非关联方同类金融机构同类交易利率定价区间范围相符,符合交易当时银行间市场利率行情,无利益输送以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商业化、市场化原则。

二、公司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交通控股财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

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截止2021年末,交通控股财务公司实现总资产规模达

186.85亿元,净资产

26.63亿元,营业收入

3.97亿元,净利润

1.36亿元,资本充足率

19.32%,不良率0%。

与本公司拥有共同的控股股东。

(三)2021年关联关系开展情况2021年公司对交通控股财务公司核定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30亿元,拆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与江苏银行合计不得超过

6.4亿元。2021年公司与交控财务公司发生的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全部在核定额度内开展,无资金拆出类业务。截至2021年

月末,公司与交通控股财务公司无资金融入余额。

(四)2022年拟申请关联交易预计额度2022年拟申请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每日同业融入最高余额不超过

亿元。拟申请资金拆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与江苏银行合计不得超过6.4亿元;同时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三、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银行”)成立于2007年

月,是由江苏省内十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合并重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

日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19。

截至2021年末,江苏银行注册资本147.70亿元,资产总额26183.9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4512.1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001.72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637.71亿元,净利润

196.94亿元,不良贷款率

1.08%。

本公司董事杜文毅担任江苏银行董事。

2021年公司对江苏银行核定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70亿元,拆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与交通控股财务公司合计不得超过

6.4亿元;同时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2021年公司与江苏银行发生的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全部在核定额度内开展。截至2021年12月末,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余额为28亿元。

(四)2022年拟申请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2022年拟申请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70亿元,与2021年保持一致;拟申请资金拆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与交通控股财务公司合计不得超过6.4亿元;同时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五)交易公允性

2021年,公司与非关联方开展的资金融入类业务利率区间范围为

1.88%-4.45%,资金拆出类业务利率区间为1.86%-2.90%。公司与江苏银行开展上述交易利率基本与同期公司与其他非关联方同类金融机构同类交易利率定价区间范围相符,符合交易当时银行间市场利率行情,无利益输送以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商业化、市场化原则。

业务。

四、公司与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金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

日,在原南京市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的

家信用联社合并组建成立。2019年

月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全国首家A股上市的省会城市农商行,江苏省第

家A股上市银行。截止2021年,紫金农商行注册资本为

36.61亿元,资产2067.55亿元,其中贷款1400.59亿元,同业资产

295.38亿元,总负债1907.57亿元,营业收入45.02亿元,净利润15.16亿元,所有者权益159.98亿元,不良率1.45%。

(二)关联关系紫金农商行为南京银行的关联方。公司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作为公司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三)2021年关联交易开展情况2021年公司对紫金农商行核定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5亿元,资金拆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与南京银行合计不得超过6.3亿元;同时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2021年公司与紫金农商行发生的资金融入类、资金拆出类关联交易全部在核定额度内开展。截至2021年

月末,公司与紫金农商行资金融入余额约为1.75亿元,无对外拆出余额。

(四)2022年拟申请关联交易预计额度2022年拟申请资金融入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

亿元,资金拆出类关联交易每日最高余额与南京银行合计不得超过

1.86%-2.90%。公司与紫金农商行开展上述交易利率基本与同期公司与其他非关联方同类金融机构同类交易利率定价区间范围相符,符合交易当时银行间市场利率行情,无利益输送以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商业化、市场化原则。

议案十五: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合作协议》的议案

附件:《金融合作协议》

金融合作协议

甲方: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金融合作协议甲方: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025-86815298传真:

025-86816907

乙方: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号紫金金融中心A2号楼邮政编码:

025-84685050

鉴于: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乙方作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财务公司,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批准开业,于2011年12月28日正式营业。乙方注册资本为

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求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资金安全原则及维护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原则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二、合作内容

(一)同业存款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根据市场存款利率水平确定。

2.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如有超过,上述超过部分在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划回甲方指定账户。

3.乙方应确保甲方存入资金的安全。

4.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兑付存款或利息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进行全额补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同业拆借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同业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4亿元,乙方给予甲方同业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具体同业拆借利率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厘定。

三、利息支付乙方为甲方提供同业存款服务时,应按银行业计息日的规定及时将甲方应得的利息划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4.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合作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3.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4.乙方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乙方股东、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下属企业(包括附属公司及参股企业)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5)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6)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日。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

力。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其他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均有同等效力。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议案十六: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对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022年,公司根据项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拟申请:一是为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不超过

一、预计担保情况鉴于SPV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公司需为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较上年有所增长。主要原因:一是预计跨境船舶租赁业务持续较快发展,SPV项目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的情景愈发普遍。二是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方式发生变化。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减少向银行支付足额保证金的融资方式,更多采取担保方式获得融资。三是部分存量SPV项目前期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预计将在本年度落地。过程中,公司对单家项目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将以实际签署并生效的担保合同为准,后续将根据实际担保发生金额披露担保进展公告。

二、已担保情况

(一)已担保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1、汇之(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汇之(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

室;

法定代表人:周柏青;

经营范围: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的全资项目公司;

被担保人财务信息:截至2021年末,汇之(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443.21万美元,负债总额为440.84万美元,资产净额为

2.37万美元。2021年汇之(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8万美元,净利润

0.83万美元。

2、汇海(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汇海(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

被担保人财务信息:截至2021年末,汇海(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565.05万美元,负债总额为1562.54万美元,资产净额为

2.51万美元。2021年汇海(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万美元,净利润0.96万美元。

3、汇清(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汇清(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的全资项目公司;被担保人财务信息:截至2021年末,汇清(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687.62万美元,负债总额为1685万美元,资产净额为

2.62万美元。2021年汇清(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78万美元,净利润

1.06万美元。

(二)已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汇之(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项目

被担保人:汇之(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担保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6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间: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汇海(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项目

被担保人:汇海(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担保金额:770万美元;

担保期间:

2021年

日至2029年

日;

、汇清(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汇清(天津)航运租赁有限公司;担保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担保金额:830万美元;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

日;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累计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的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总额(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为8亿元人民币,其中担保实际发生额折合人民币后合计为12,801.12万元(按2021年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3757计算)。截至目前,公司已担保的项目公司未发生过逾期还款的情况。

议案十七: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外部监事薪酬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监管要求,公司监事会提名外部监事人选并上报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为进一步发挥外部监事岗位价值,在参考行业可比金融机构外部监事薪酬水平(详见附件)的基础上,建议向公司外部监事发放薪酬,薪酬标准为税前12万元/人。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附件:部分金融机构外部监事薪酬一览表

部分金融机构外部监事薪酬一览表

议案十八: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附件: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陈凤艳女士,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曾任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行长,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部书记。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风控部部长、审计中心主任。

、禹志强先生,1954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汇管理处处长、金融管理处处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及董事。现任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刘国城先生,197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行政事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副处长。现任南京审计大学教授,兼职南京审计大学MPAcc教育中心主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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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https://www.360doc.cn/article/11974779_325856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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