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左江治旱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已于2017年3月经水利部批复,驮英水库工程全面进入实施阶段。根据《广西左江治旱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本),制定驮英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类型和结构的认定
房屋类型和结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认定,主要认定标准如下:
房屋按结构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简易等五类。划分原则是按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如梁、柱、墙及各种构架)所用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据承重构件材料,将农村房屋结构区分为上述5类,相似结构尽量合并,对于特殊结构不能合并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分类。
框架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蛀石、陶柱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房屋。
砖混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有钢筋混凝土承重梁或钢筋混凝土屋顶的房屋。
砖木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或房梁,瓦屋面房屋。
土木结构:木或土质打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素土地面房屋。
简易结构:以砖简易砌筑或其他如木板做围护,而顶是临时或简易材料为屋盖,如普通木檩条的瓦顶或石棉瓦等。
其他:特殊结构房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分类。
主房、杂房:层高(层面与墙体的接触点至地面)大于等于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的房屋称为主房;拖檐房、偏厦房、吊脚楼底层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0m的附属房屋称为杂房。
标准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中的规定,并对非标准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进行,规定如下: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以上(含2.0m)的永久性建筑物。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勒脚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建筑水平投影面积(不以屋檐或滴水线为界)计算,以m2为单位,取至0.01m2。
楼层面积:楼层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外墙的接触点)大于等于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层的整层面积计算。对于不规则的楼层,视以下具体条件计入楼层面积:楼层完整,但层高2.0~1.8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80%计算;层高1.8~1.5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60%计算;层高1.5~1.2m(含)者,按该层面积的40%计算;层高1.2m以下的不计算该层面积。
屋内的天井、无柱的雨篷、屋檐、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无基础楼梯等均不计算房屋面积。
室外有柱子的走廊面积,以外墙(柱)所围面积的一半计入该幢房面积中,没有柱子的不计。
封闭的室外阳台计算其全部面积,不封闭的计算其一半面积。
在建房屋面积,按批准的计划建筑面积统计。
已经备料,但还没有建房的,登记备料情况。
附属建筑物包括围墙、门楼、晒场、水池、水井、猪牛栏、禽舍、厕所、粪池(坑)、沼气池、地窖等。其中:
围墙、门楼、晒场、水池、猪牛栏、禽舍、厕所、地窖等分结构丈量,计算面积(容积)。水井、粪池、沼气池等按个数计。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结构的房屋,应选择主要结构进行典型设计;按地方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标准和编制办法及当地人工、材料、机械等基础价格按重置价计算其造价,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
广西水电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计算了本工程的房屋补偿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