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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装热水器不慎摔尚十级伤残索赔16万最后判决补偿1万元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9)鄂1181民初298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9-12-10
合议庭:
丁保江
审理程序:
一审
原告:
李某祥
被告:
李某
被告代理律师:
金玉莹[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祥,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平,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莹,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祥与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平、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拟证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中医疗费发票金额经核定为34970.71元,鉴定意见书因被告在本庭给予的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三、四、五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六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祥系从事水暖器材销售安装。2018年国庆节期间,在外务工的被告李某联系原告李某祥为其父母家安装电热水器,双方约定由原告自带一切安装材料,与安装劳务费用在完工后一并结算。2018年11月15日下午,原告李某祥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在为被告父母居住房屋安装热水器固定楼顶蓄水桶下水的外管道过程中,因被告李某父亲李某1未能推住原告李某祥将一端横搭在房屋窗户,另一端放在屋后石岸上的梯子,因梯子滑动,致使原告李某祥从梯子摔下双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祥当天到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至2018年12月8日出院,共住院23天,后又门诊复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4970.71元,其中被告李某父母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2019年6月19日,某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鄂麻城人医鉴[2019]临鉴字第21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祥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评定其伤残程度为人身损伤十级伤残;评定后期医疗费有人民币1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元);评定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护理人员一人;营养期90日。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酿成纠纷。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明确表示,如应由其父亲承担部分,自愿代其父亲李某中承担。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李某祥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222.01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支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51元,原告李某祥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