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或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负责人:李惠琦
2、被告
法定代表人:叶超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6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证据保全公证费人民币5000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1〕37号
发行人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3日
注册资本:8,438.5636万元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东鹿池路7号
控股股东:叶超英
实际控制人:叶超英、任红
行业分类: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数控智能床垫生产装备提供商,专注于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邦尼尔弹簧床垫设备、袋装簧床垫设备和非打结弹簧床垫设备等,广泛应用于床垫弹簧床芯的生产。公司在数控智能床垫弹簧设备领域拥有核心技术优势及可持续研发能力,形成了全面、完善的生产服务体系。
五、发行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以及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发行人主要依靠创新实现发展,属于成长型的创新企业,并促进了弹簧床
垫这一具有百年历史的传统行业与及新技术的深度融合,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依靠创新实现发展
通过技术创新,公司核心技术产品具有较高先进性与领先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相比,公司产品的生产效率、参数覆盖范围等关键指标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技术水平已接近国际领先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影响力。
2、发行人为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企业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床垫行业,近年来国内外床垫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产能增长和升级换代促进了对床垫设备的需求。目前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小,主要专注于中高端客户,在全球和国内市场的设备销售数量占比仍较低,具有较大的市场拓展空间。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整体呈较快增长趋势,年均复合增长率近20%;2020年1-6月,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规模有所下降。总体来看,公司是具有较高成长性的创新企业。
3、发行人促进传统产业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
六、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2018年、2019年两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84.29万元和8,974.4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718.15万元和8,637.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叶超英先生,实际控制人为叶超英先生、任红女士,叶超英与任红系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前,叶超英、任红分别直接持有公司69,965,636股股份、4,310,000股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82.91%、5.11%,合计直接持有公司88.02%的股份。同时,叶超英通过担任华剑德益、华剑德良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3.79%、0.59%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叶超英、任红合计控制公司92.40%的表决权。
1、叶超英先生,195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绍兴内燃机配件厂技工、绍兴电器厂技工、绍兴市越城蕺山弹簧机械厂负责人等。2001年5月至2018年2月任华剑机械厂负责人,2004年8月至2019年9月历任绍兴华剑监事、绍兴华剑及华剑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华剑德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剑德良执行事务合伙人、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商会会长。
2、任红女士,196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曾任职于绍兴丝织厂、绍兴电器厂、绍兴市越城蕺山弹簧机械厂等。2001年至2004年任职于华剑机械厂,2004年8月至2019年9月历任绍兴华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剑有限董事;2019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
公告编号:2024-023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3月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3月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年6月6日,我公司收到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3日作出的(2024)浙06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年2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2023)浙0602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3、驳回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系由于双方对结算条款及金额存在分歧导致,对公司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06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