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芫有渠道可以购买到抗原检测试剂盒时
便找到小芫帮忙代购
出于好心
小芫一口答应了他们的请求
至此
小芫将180余人转账过来的近17万元
陆陆续续转到了叶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
钱转过去了,但小芫迟迟未收到货
便催促叶某发货
直到12月13日
小芫终于收到了快递
谁知打开一看竟是一包纸巾
压根不是抗原检测试剂盒
此时,小芫找叶某理论
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对待
待冷静下来后
小芫怀疑自己遭遇了诈骗
便到派出所报案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代购”“内部渠道”
“特殊货源”“先收钱后发货”
这熟悉的套路
简直跟之前的
“口罩诈骗”如出一辙
骗术揭秘
1利用社交媒体软件发布诈骗信息
2诱导付款到个人账
无资质的个人
私自贩卖抗原试剂属违法
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
如果个人销售的抗原试剂检测又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话,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较大的,那么还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涉疫诈骗犯罪
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当前,抗原等物资较为紧缺
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选购
涉及汇款、转账千万要提高警惕
如发现被骗
立即报警求助
主办单位: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联系方式:0668-533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