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单位:安徽点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6日,我与安徽点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安徽点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出售无人自助售货机设备,用于我经营使用。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乙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合同的费用共计人币46800元(大写:人币肆万陆仟捌佰元)。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在后续服务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公司提供服务效益与招商宣传时所述严重不符(销售额共70.3元,其中我测试机器20.4元),我就此多次与安徽点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但安徽点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拖延解决、拒绝退我90%的款项,不能满足我之前和他们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给我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恳请媒体平台为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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