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盟被骗一般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和消费纠纷,所以打110和12315都不会受理。
三、招商加盟需要具备加盟资质,是否有加盟资质,可以自己在商务部网站上查询,方法如下:
四、一般加盟被骗可通过协商谈判、投诉举报、法院起诉解决,可参考下文:
2017年5月9日,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被告允许其在某某特约代理被告无人售货机营销。双方协议实为特许经营合同,但被告没有2个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原告被无人售货机加盟骗了怎么办,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加盟协议》;退还加盟费118000元;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告将其拥有的**品牌自动售货机授予原告经营使用,原告在被告统一管理、统一模式下进行经营,并对经营进行指导、监督,故双方所签订的《加盟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虽尚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违反了管理性强制规范,但是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应当认定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如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在签约前如实向被特许人告知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既是特许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开展经营,实际使用了被告经营资源,考虑合同解除后物资返还移交不便且费用较高,故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提供开业的物资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10万元。
对原告要求支付房租损失,鉴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被告资格、特许经营资源资质等未完全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解除《加盟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特许经营加盟费10万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1520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