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答复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广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详情截图、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涉案产品下架页面截图、快递单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询问调查笔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及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