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4、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包括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7、法律法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1、申请报告;
2、设置申请书;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组织结构、科室设置、诊疗科目、人员配备等情况说明(也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5、选址报告;
6、建筑设计平面图;
7、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个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人个人简历及证明(医疗机构及卫生局证明等);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