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1.阳春市某某成人情趣用品商行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4月1日,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阳春市公安局对阳春市某成人情趣用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蚁力神、老中医补肾丸、老中医补肾丸等8种产品,产品包装标示涉及疾病的治疗或预防功效。经检验,涉案的8种产品有5种含有西地那非成分,3种含有羟基豪莫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通常用于治疗男性功能障碍。食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产品,可能存在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会对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此种物质,已于2012年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该案通过行刑衔接,联动执法的形式,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和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优势,有效打击了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阳春市某卫生站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无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台账接受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规范经营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确保医疗器械质量、保证可追溯的重要手段。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办,警醒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理,维护公众的用械安全。
3.阳春市某美妆美甲用品店销售假冒伪劣且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春市某美妆美甲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里面摆放着普通化妆品“御熙堂草本暖养泥膏”在售。经查实,上述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且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美妆美甲场所深受广大女性青睐,不法商家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所使用的化妆品质量参差不齐,对广大爱美的女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较大的威胁。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且未备案化妆品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