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代发”模式契合了当前电子商务的特征与发展趋势。对经营者而言,其销售商品的发货任务由实际供货人承担。此举既能节省高昂的仓储费用与运输费用,也使经营者无须承担库存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现金流相应减少,从而更好地满足经营中资金流转的需求。对上游经营者而言,其无须承担商品的营销推广费用。实际上,下游经营者为上游经营者开拓了消费群体,且上游经营者还无须为此让渡利润。
随着“一件代发”模式兴起,互联网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一件代发”模式教学课程。课程以“投入小、回报高、操作简便”等关键词吸引潜在的电商经营者。下游经营者必须认识到,“一件代发”模式蕴含着侵权风险,具体表现在多个领域,笔者在本文中拟一一探讨。
与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与买卖合同本身有关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通常发生在以下几个消费领域:
第三,我国法律对产品经营者、销售者规定了一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其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因此,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经营者、销售者设定了进货查验义务、保证商品质量义务。电商场景下,即使采用“一件代发”模式进行经销的经营者也不能当然逃避一般义务。
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价款十倍赔偿金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对产品的查验义务。笔者认为,若法院认定经营者根据现有情况与自身条件已经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其在知晓销售产品存在问题后,积极采取召回、退货退款等方式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更大损失。此举可以作为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在(2018)沪7101民初926号案中,法院认为,该案起诉前,原告虽然未向被告就涉案产品提起异议,但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尝试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主动联系原告召回产品,并积极采取措施从而避免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被告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鼓励,故不再判处惩罚性赔偿,仅判处被告承担退货退款的民事责任。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一,在著作权方面,实践中,经营者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用于宣传的情形时有发生。经营者通常未尽审查义务或审查不严,从而在销售过程中发生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21)京0491民初46242号案中,法院审理后认定,经营者以截图方式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视听作品,虽然属于部分使用涉案作品,但仍属于向社会公众在线提供作品的行为,故侵犯了原告就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经营者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该行为亦侵害了原告就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使用涉案作品在电商平台上宣传、介绍产品的行为,易引起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具有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人格权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一,在人格权方面,侵权纠纷主要体现在肖像权、姓名权领域。在(2022)京0491民初12905号案与(2022)京0491民初15010号案中,网店经营者未经权利主体同意,在其销售产品的“商品详情”中使用知名影视演员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宣传,构成了对权利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网店经营者以产品的宣传图片、文案等资料均由供货商提供作为抗辩事由。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经营者作为销售者,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商业使用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和姓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一件代发”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经营模式,具有经营门槛低、资金成本低、无须仓储、操作简便等优势。在该销售模式下,经营者往往与产品没有实际接触,从而难以保证其从供应商处采购的产品质量。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模式存在较大的售后风险。经营者在选择该销售模式时,应当充分了解其风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通过网购与卖家订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卖家作为销售者,无论其采用自行仓储发货,还是通过第三方采用“一件代发”模式,均不影响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中,消费者通常事先不知道供应商的具体信息,供应商也只“代”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发货义务。因此,销售者须承担买卖合同下的义务。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给消费者的财产、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损害时,销售者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件代发”模式下,除消费者外,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也可能成为被侵害的权利主体。这要求经营者在挑选实际供货商时,应当对实际供货商的资质、产品的质量及宣传资料等是否存在可能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进行严格审查,尽到作为产品经营者、销售者的一般义务。经营者只有全面认识“一件代发”模式下可能暗藏的侵权风险,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未雨绸缪,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该电商模式的优点,实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