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海仕壹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产品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当事人在经销道达尔7400系列机油与6600系列机油的过程中,指示公司仓库人员将部分6600系列机油油桶上的标签撕下,改换为其私自印制的7400系列机油标签,以低价机油冒充高价机油销售,两种机油的市场售价差在200元-300元/桶左右。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5.“快乐柠檬”一加盟店: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执法人员对位于复兴中路1195-3号一楼正在营业中的“快乐柠檬”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懿健饮品店为“快乐柠檬”品牌的加盟方,但该店未按规定标明特许人和自身作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店(被特许人)一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往往无法直接向特许人(品牌所有人)进行求偿。2015年新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这一规定既有助于规范加盟店的商业经营活动,又能够方便消费者通过真实名称和标记做出合理判断。
6.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规搭售案
8.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自2014年12月起,收银条上的“退换商品规定”中含有“皮带、拖鞋、眼镜、以及袋装类、婴幼儿装等商品,恕不退还”等内容。同时,在收银台处的挡板上粘有“退换商品规定”告示,也含有上述规定。
当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条款内容,未与消费者协商,且在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作出约定,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发现此类“霸王条款”,可以及时举报。
9.上海翡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虚构招生信息案
该校在学校网页上,自行编撰“张豪”、“王志杰”、“冯发明”、“黄文腾”等四人的姓名、职业、薪资和就职信息,用他们毕业后获得高薪来招生。
当事人承认,上述四人的信息均为虚假杜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学校为扩大生源,在网站的“明星学员”栏目中杜撰了4名学员的姓名、职业、薪资和摘要等内容,诱导消费者报名学习。此行为严重损害网络信用评价体系的运行,侵害了其他网络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10.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净水器功能案
该公司为“1号店”的站内经营者,向两家公司分别采购“东丽比诺”SW801型家用净水器及“滨特尔”EF—900MS型净水器,并通过“1号店”平台对外销售。
在商品销售网页上,当事人使用了上述两家公司提供的宣传文稿,在商品介绍“产品参数”部分分别标明“东丽比诺”SW801型家用净水器的“过滤总量15000L”、标明“滨特尔”EF—900MS型净水器的“流量9840L”。但实际上使用了所谓的日本工业标准JISS3201实验结果和美国NSF测试数据,且上述数据远大于中国卫生部批件上核准的数据,极易使消费者对净水器的净化性能产生误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净水器的性能、参数指标是消费者购买选择时的主要参考标准。当事人将日本工业标准JISS3201实验结果和美国NSF测试数据进行宣传,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家用净水器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